有鉴于学生代表大会改革现行制度及系统、研究学生自治变革之必要,
依照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之一设立研究处。又,依第九条之一、
第九条之二之规定,依照学生代表大会议长职权,谨提名 法律五 谢宇
修为研究处处长人选,请大会同意通过。
这样子使用职权
听起来好像很威
不知道诸君有没有想过其背后的问题相当的多
1.设立研究处提名处长
我是不知道是依据哪里的组织法9-1啦
但是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之一
是"学生自治组织运作研究处"
议长有职权可以提名的也仅有"主席"而非"处长"
2.学生自治组织运作研究处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单位
当初议案讨论的逐字稿
完全没有公开
甚至有一讨论到那个部分
突然逐字稿就没有的情况
甚是诡异
3.研究处的实体功能
研究处自102-2通过以来
虽然某些人自认是重要的政绩
但实务上有目前可溯及的主席似乎仅有102-2通过当届有提名任命
随后公开的资料都不曾出现任何提名案
而当届
也没有任何的研究产出
在那之后仅曾看到该位主席将此职称写入自己的经历栏而已
在成立当初
似乎也是顾及学代事务繁忙
加上不见得都具备足够专业
才将原属学代的业务
分割成该处
如今却又提名一位学代
相当奇怪,因其工作内容并不脱学代业务
加上任期至今已过半会期
恐怕也难有实体的产出
多是以挂名为主
望诸君多加思量
※ 编辑: tomchc (124.11.134.143), 11/23/2015 00: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