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代行公布多元性别平等促进法

楼主: NTUSC (台湾大学学生代表会)   2015-08-19 19:45:07
说明:
一、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4条,大会秘书处代行公布法律。
二、依据103-2会期第7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多元性别平等促进法》
于中华民国104年08月19日公布于学规字第103026号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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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多元性别平等促进法
中华民国104年08月19日学规字第103026号公告制定公布全文21条(编按:中华民国104年
06月08日学生代表大会三读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一为提升本校女性学生地位,保障本校多元性别及多元性取向学生平等权益,揭示多元
性别平等之基本理念,积极参与消除社会上一切性别歧视之行动,及规范本会积极实现本
法理念之义务,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定义】
○一本法之用语,定义如下:
一、多元性别:谓女性、男性、中性、跨性别及其他一切性身分认同。
二、多元性取向:谓同性恋、双性恋、异性恋、无性恋、泛性恋及其他一切人的情感或情
欲倾向。
三、多元性别平等:谓不分性别、性取向或其他一切与性相关之差异,实质地位上一律平
等。
四、性别歧视:谓基于性别、性取向及其他一切与性相关之差异而所做排斥或限制,其影
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于平等之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
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五、异性恋霸权:谓以异性恋为社会生活之典范,压抑或排除其他多元性取向者之平等生
活权益之意识形态,及一切维持或强化此意识形态之言语或行为。
第三条 【多元性别平等之基本理念】
○一本会应积极于校内推动以下各款所定之多元性别平等事项之实现:
一、提升女性地位,在一切计划、讨论、决策及实践之中,将女性纳入必要之考量。
二、破除男女二元之性别刻板印象及性别角色分担,使任何人均能充分发挥其个性及能力
,以自己的意思选择多元的生活方式。
三、破除异性恋霸权,思考与实践多元的生活可能性。
四、深化对生理期、怀孕、妊娠之理解,相互尊重,使女性不因生理期、怀孕、妊娠而受
到一切不利之待遇。
五、提升对多元性别及多元性倾向之相互理解及相互尊重,使任何人不因性别、性倾向或
其他一切与性相关之差异而受到一切不利之待遇。
六、除以上各款外,其他推动多元性别平等实现之有益事项。
○二本会为消除社会上一切性别歧视,以实现校内多元性别平等,应积极参与台湾社会促
进多元性别平等之活动。
第二章 会员之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 【课程多元性别平等权】
○一会员有选课上不受性别歧视之平等权利。
○二会员有课程中不受性别歧视之平等权利。
会员有取得学分上不受性别歧视之平等权利。
第五条 【学术多元性别平等权】
○一会员有从事学术活动上不受性别歧视之权利。
第六条 【学生宿舍多元性别平等权】
○一会员有于本校学生宿舍之住宿事务上不受性别歧视之平等权利。
○二会员有于本校学生宿舍之住宿生活上不受性别歧视之平等权利。
第七条 【活动参与多元性别平等权】
○一会员有参与校内活动上不受性别歧视之平等权利。
第八条 【校内资源多元性别平等权】
○一会员有使用校内空间上不受性别歧视之平等权利。
○二会员有使用校内资源上不受性别歧视之平等权利。
第九条 【参政多元性别平等权】
○一会员有于学生自治组织之选举、罢免、参政、复决权利行使上不受性别歧视之平等权
利。
第十条 【多元性别平等权概括条款】
○一凡会员之其他多元性别平等权,均受本法之保障。
第十一条 【会员协力义务】
○一会员有协同促进多元性别平等之义务。
第十二条 【多元性别人格尊严】
○一会员有尊重多元性别、多元性取向之任何人人格尊严之义务。
○二会员有不为性别歧视之义务。
第三章 多元性别平等权利之保护
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侵害权利之救济】
○一对行政部门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规定之权利之行政措施,学生代表得以三人向大会提起
纠正案。
○二对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规定之权利而成立之纠正案,大会得决议追加命行政部门制作检
讨报告之条款。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侵害权利之救济】
○一学生代表于大会或委员会上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规定之权利者,得付学生代表大会纪律
委员会惩戒之。经大会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委员会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应
付学生代表大会纪律委员会惩戒之。
第十五条 【多元性别平等审查】
○一对于大会或委员会审查之议案,经大会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委员会出席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提案,具体指摘该议案有违反本法之虞付学生代表大会性别研究处审查者,应
搁置之。
○二前项情形,大会得决议定性别研究处审查期限。但不得少于十四日。
○三经性别研究处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后,原议案应以审查报告为准续行审查之。
第十六条 【诉愿及行政诉讼之提起】
○一第二章所规定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受侵害之会员得向主管机关请求排除之。
○二经前项请求权利侵害仍未排除时,权利受侵害之会员得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
院法所定之行政诉讼程序诉请学生法院命学生会为之。
○三会员得将诉讼实施权授予学生代表,代位提起前项所规定之诉讼。
第十七条 【公益诉讼程序】
○一学生代表得为多数会员利益,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所定之行政诉讼程序
诉请学生法院命学生会为排除性别歧视之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保密程序】
○一依本法所提起诉讼之审理,当事人得声请学生法院不公开之。
○二为保护权利受侵害之人,学生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当事人之声请不于裁判书上公开其姓
名及其他可资辨认身分之资讯。
○三对于依前二项所为之裁定,得为抗告。
第十九条 【意见书之制作】
○一依本法所为之裁判,学生法官得撰写补充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
第二十条 【校级会议代表之权利保护提案义务】
○一会员于第二章所规定之权利受侵害时,大会得决议令大会校级会议代表应于有关校级
会议上提案该权利侵害之回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一除第十五条自学生代表大会性别研究处成立之日施行外,其余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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