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4条,大会秘书处代行公布法律。
二、依据103-2会期第2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
于中华民国104年08月19日公布于学规字第103024号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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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79年12月15日学生代表大会制定公布全文29条
中华民国80年12月20日公布全文29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81年05月04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1-1、6条条文
中华民国89年10月27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13条条文
中华民国89年12月22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1-1、8-1条条文
中华民国90年06月08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27-1条条文
中华民国92年03月31日学生代表大会增订公布第16-1、16-2、16-3、18-1条条文
中华民国95年06月27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27条第1、2项条文
中华民国96年05月11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11、16-1条、第16-2条第1项条文
中华民国96年12月03日学生代表大会增订公布第7-1、7-2条条文
中华民国97年04月21日学生代表大会增订公布第27-1、27-2、27-3条条文
中华民国97年12月15日学规字第097001号公告修正公布第2条条文
中华民国97年12月15日学规字第097003号公告增订公布第1-1条条文(编按:中华民国97
年11月27日学生代表大会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99年09月15日学规字第099003号公告修正公布名称、全文40条
中华民国100年08月02日学规字第100002号公告修正公布全文18条
中华民国101年09月06日学规字第100015号公告修正公布第9条第2项条文﹔增订第9条第5
项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03月15日学规字第100018号公告修正公布第11条第1项条文
中华民国103年05月04日学规字第102008号公告增订公布第9-1、10-1条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08月19日学规字第103023号公告修正公布第12、13条条文(编按:中华民
国104年03月03日学生代表大会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104年08月19日学规字第103024号公告修正公布第9-1条条文﹔增订第9-2条条文
﹔删除第10-1条条文(编按:中华民国104年03月19日学生代表大会三读通过)
第一条
○一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所赋予之职权。
○二前项职权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大会议事规则另订之。
第二条
○一学生代表以本校在学学生为限,凡申请休学核准、遭退学处分确定及毕业者,丧失学
生代表资格。
○二学生代表于毕业同年考取、直升本校研究所者或大学部转系生,其资格不因此而丧失
。
○三学生代表于会期逾三分之二后毕业者,其任期至该会期结束止,不受本条第一项之限
制。
第三条
○一学生代表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自翌年一月三
十一日止。每年八月一日至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为大会第一会期;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
一日大会第二会期。
第四条
○一大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学生代表互选之。
○二议长综理学生代表大会会务。
○三议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议长代理其职务;议长或副议长出缺时,应立即办理补选
。
第五条
○一议长、副议长于每会期预备会议中选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其任期至下任
议长、副议长选出时为止。
○二议长、副议长之罢免案应经学生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以上连署,以书面叙明理由,向学
生代表大会提出,并将书面内容张贴于学生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栏。
○三罢免案应于提出二日后,由学生代表总额过半数出席,由出席学生代表以无记名投票
表决,经出席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罢免为通过,被罢免人立即解职。
○四罢免案如经否决,于三个月内,不得对同一人再为罢免案之提出。
第六条
○一大会会议以议长为主席,议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以副议长为主席。
○二议长、副议长均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出席学生代表互推一人为主席。
○三大会由主席维持议场秩序,如有违反议事规则或其他妨碍秩序之行为者,主席得警告
或制止,其情节重大者得交付纪律委员会审议后提至大会议决之。
第七条
○一大会会议应公开举行,必要时得开秘密会议。
○二大会会议旁听规则、采访规则,由议长订定并提报大会备查后,自议长公告日起施行
。
第八条
○一会长、议长或学生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以上认为有必要时,由议长召集特别大会。
○二前项学生代表请求,若议长于七日内不予召集,由提案人召集,并以出席学生代表互
推一人为主席。
○三特别大会讨论事项,以已载于开会通知上者为限,但讨论下次开会时间者,不在此限
。
第九条
○一学生代表大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及议事员、秘书若干,承议长之
命,处理大会与议事事务。
○二秘书长由议长自学生会会员提名经大会同意后由议长任命之。
○三副秘书长、秘书由秘书长提请议长任免,襄赞秘书长处理大会事务。
○四议事员由秘书长提请议长任免,襄赞议长维持议事正常进行;议事员于议事进行中,
认为有违反本会相关法令之情事发生时,得建议议长宣告违反上述规定之程序无效,但议
长必须于宣告同时说明理由及违反之规范。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与议事员应给予其合理之待遇,相关施行办法得另订之。
第九条之一
○一学生代表大会设学生自治组织运作研究处,置主席、顾问及研究员若干,进行下列研
究:
一、学生自治组织运作。
二、校园议题研讨。
三、资讯传播。
四、其他经学生代表大会议决应研究之项目。
○二研究处主席、顾问应依委员会之请求列席。
○三研究处主席、顾问之任期至当会期结束为止,并应于每会期最后一次常会前提交研究
报告,供学生代表大会参考之。
○四研究处研究员应协助主席、顾问进行研究资料之蒐集、整理,或于必要时筹办公听会
。
○五大会得编列预算资助研究计划。
第九条之二
○一研究处主席应由议长提名,经大会同意后由议长任命之。
○二研究处主席应提名研究处顾问,依前条第一项分股,每股至少二名,至多五名,交由
大会同意任命之。
○三研究处研究员得由研究处主席任命之。
○四研究处主席、顾问应具台大学生身分。
第十条
○一秘书处之职掌如下:
一、学生代表大会预算编列、财务之收支及关防、财产之保管及使用。
二、管理立法资料、决议及有关文书档案。
三、大会会议开会通知编拟、送达。
四、大会场地设置与协助议事之进行。
五、议事逐字稿、大会公报编辑及发行。
六、每一会期修订法规汇编,并张贴于大会电子布告栏或网站。
七、其他相关大会会务。
○二前项第四款到第七款所订之事务,得优先委任本校学生办理。
第十一条
○一学生代表大会设下列委员会:
一、财务委员会:关于本会预决算相关事宜,并监督校内单位经费运用之情形。
二、活动委员会:审查并监督活动部、学术部与文化部关于本会办理会内、校内或跨校相
关活动事务之资源分配与成效。
三、教务委员会:监督学术部与福利部关于校内教务处之相关业务,蒐集并建议本会关于
推动校内外相关改革事宜。
四、学务委员会:监督福利部关于校内学生事务处之相关业务,包括校内学生、住宿生与
社团权益,蒐集并建议本会关于推动校内外相关改革事宜。
五、总务委员会:监督福利部关于校内总务处之相关业务,包括环境卫生安全、营缮采购
、经营管理与校内空间使用规画等,蒐集并建议本会关于推动校内外相关改革事宜。
六、外务委员会:审查并监督新闻部与公关部关于本会办理会内、校内或跨校相关业务之
资源分配与成效,并促成本会与其他校学生自治议会之交流。
七、法制委员会:审议关于本会规章之修正、废止与草案之事项;另就本校校内各级会议
所审议,影响学生会众权利之法规案,经大会交办研究并提出报告者,得向大会提出建议
报告。
○二为处理特定事项,议长得召开全体委员会,以大会全体代表为成员,五分之一以上出
席始得开会,主席由议长担任。
○三大会得决议增设临时委员会,处理大会各项交办事务,其存续期间由大会定之。
第十二条
○一学生代表应参加前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之委员会。但一人不得兼任其中超过三个委员会
之委员。
○二学生代表登记参加委员会,应至迟于每会期预备会议时为之。
○三每会期预备会议结束前,应确定该会期各委员会名单。
○四委员会名单确定后,学生代表须向大会报告始得加入或退出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一第十一条第一项各款委员会人数,以十七人为限。但遇有必要时,大会得于预备会议
临时动议,或于常会经二读程序增减该会期委员会人数限制。
○二登记参加委员会之学生代表超过人数限制时,该委员会之委员由大会推选之。
第十四条
○一委员会由委员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其名额依委员会委员人数定之:
一、五人以下者置主席一人。
二、六人至十人者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二人。
三、十一人以上者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第十五条
○一大会设纪律委员会,置委员七人,于每会期预备会议中由大会推选六人与副议长组成
,由副议长兼任主席。
○二纪律委员会职掌下列事项:
一、审议大会议决交付之惩戒案。
二、审议大会主席依法移付之惩戒案。
三、订定请假准则并提大会备查。
四、审议学生代表请假案。
○三纪律委员会审议学生代表惩戒案,得按情节轻重为下列之处分:
一、口头道歉。
二、书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大会至多二次。
○四纪律委员会应检附审查意见书,提请大会决定。前项第三款之处分,应经大会出席代
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五纪律委员会委员对关系其个人本身之惩戒案,应自行回避。
第十六条
○一大会设校务委员会,由第十一条第一项各委员会主席与议长组成。校务委员会会议得
由各委员会主席指派代表出席。
○二校务委员会主席由议长兼任。
○三校务委员会职掌下列事项:
一、推选校级会议推派代表。
二、拟定并执行各级会议行动方针。
三、协调各委员会处理相关议题。
四、议决紧急事项。
○四前项第四款议决之紧急事项,应于下次大会中追认。若大会不同意,则原决议失效。
第十七条
○一依法设立于大会之下各委员会,其组织与职掌,依相关法令为之。
第十八条
○一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