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人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四条,公布法律。
二、本人依据103-2会期第五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于中华民国104年5月11日公布于学规字第 103022号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王日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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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双重学籍会员条例
中华民国103年12月3日学规字第103003号公告制定公布全文6条(编按:本条例于中华民
国103年11月18日经学生代表大会三读通过,经学生会会长移请覆议后,于中华民国103年
12月3日经学生代表大会重新审议,不通过第7条)
中华民国104年5月6日学规字103022号公告增订第5条之1条文。
第一条
一、为规范本校具双重学籍之会员缴纳会费、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相关权利义务,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双重学籍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
律之规定。
第三条
一、本条例所称双重学籍会员,系指具有本校两个学籍以上之学生。下列情形,不属本条
例所称双重学籍者:
(1)同时具有一个本校学籍与他校学籍者。
(2)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本校学籍,但仅注册其一者。
第四条
一、双重学籍会员仅需择一学籍缴纳会费。
二、重复缴纳者,得声请退费,退费流程与相关规定由财务部另订细则。
第五条
一、双重学籍会员仅得择一学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相关选举细则由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另订细则。
三、前项细则至迟应随第一份选举公告发布时同时公告。
第五条之一
一、双重学籍会员,于行使选举权时应主动向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申告。
二、若漏未申告而重复行使选举权时,应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六十四条第
三项,送交奖惩委员会。
第六条
一、双重学籍会员不得以不同学籍,同时担任行政、立法、司法部门之职位。
二、双重学籍会员择一学籍担任本会职位者,若原选定学籍未完成注册,改以其他学籍注
册者,仍可执行职务,但应公告周知。
三、行政部门秘书长、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学生法院书记长应共同调查前二项之规定,
必要时应向会长、学生代表大会、学生法院报告相关结果并公布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