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创制复决暨公民投票办法

楼主: sodacandi (其实不重要)   2015-05-10 21:34:32
说明:
一、本人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四条,公布法律。
二、本人依据103-2会期第四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于中华民国104年5月10日公布于学规字第 103021号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王日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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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创制复决暨公民投票办法
中华民国81 年11 月7 日学生代表大会制定公布全文38 条。
中华民国101 年3 月26 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通过,101 年9 月6 日学规字第100014 号修
正公布第3、4、32 条条文。
中华民国104 年4 月24 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通过,104 年5 月6 日学规字第103021 号修
正3、5、6、7、8、9、10、12、14、17、19、23、26、29、32、37条条文。
第壹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一、为贯彻本会自治规程第卅五条全体意志终极性之原则,以保证会员直接民权之行使,特
订定本法,规范本法创制复决之事宜。
第二条【定义】
一、本法所称创制复决系指会员依法行使直接民权或法定机关依法规定有提交公民表决之事
项所进行之投票。
第贰章
创制复决机关
第三条【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
一、创制复决投票之进行,由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办理之。
第四条【负责对象】
(删除)
第五条【职权】
一、执行委员会之职权为办理创制复决投票有关事务暨创制复决投票制度之改革建议、策
划,及相关事项之研究。
第六条【组成、分工】
一、执行委员会之组成及分工,准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贰章之相关条文。
二、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兼任之。
第参章
创制复决事项
第七条【任意表决一】
一、投票人得依法提案制定新自治规程或增订、废除、修正自治规程条款。
二、前项提案之成立应有全体投票人五十分之一以上连署。
第八条【任意表决二】
一、投票人得对本会事务依法提案以制定法律或废除、中止、修正法律或政策。
二、前项提案之成立应有全体投票人百分之一以上之连署。
第九条【任意表决三】
一、法案或政策之公民投票案,得经五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连署,提交大会议决。本议决
应经大会总额五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通过。
第十条【任意表决四】
一、法案或政策经大会议决后五日内,会长得提交会员投票表决。
二、前项会长提交之公投案,应经行政部门会议议决。
第十一条【例外事项】
一、投票之提案,不得以预算案、人事案、覆议案为内容。
第十二条【强制表决】
一、大会制定新自治规程或增订、废除、修正自治规程条款时,非经会员投票表决,不生
效力。
第十三条【创制复决之书面申请】
一、创制复决案提案人应提出创制复决申请书向执行委员会申请登记。
二、前项申请书应记载提案人基本资料及创制复决案全文。
第十四条【申请书处理程序】
一、执行委员会接获创制复决申请书时,应于七日内编定议题并通知提案人。
二、执行委员会接获前项之申请书,若认为不符法令时,应于七日内予以驳回。
三、提案人得于驳回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执行委员会提起诉愿,执行委员会应
于七日内作成决定。
四、提案人不服诉愿之决定者,得于执行委员会公布决议时起七日内向学生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救济程序】
一、提案人不同意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编之议题时,准用第十四条之救济程序。
二、前项行政救济之决定或确定判决仍维持执行委员会所编定之议题时,提案人得于十日
内撤回创制复决案之申请。
第十六条【连署】
一、创制复决案议题确定后执行委员会应即公告受理连署。
二、提案人得征求具投票权之会员至各区域寻求连署。
三、提案人得设置连署处所,并公告之。
第十七条【连署书格式】
一、连署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1)最前端载明“警告”乙个,内容如下:凡签署本连署书之会员不用真实姓名,
重复签署或为不实陈述或记载者应受相关之处分。
(2)提案人姓名、学号。
(3)创制复决案全文、说明、议题。
(4)连署人之签署、签署日期、学号。
第十八条【连署人之计算】
一、连署人之计算以该学期本会会员总数为计算标准。
第十九条【连署时限】
一、提案人应于执行委员会公告受理连署后三十日内完成连署。
第二十条【连署撤回之限制】
一、连署书经执行委员会审核完毕后,连署人不得撤回其连署。
第二十一条【连署书送审】
一、连署书连署完成后,提案人应将连署书送至执行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连署书审核原则】
一、执行委员会应依下列规定审核连署书:
(1)未依本法规定为签署者,无效。
(2)不具会员资格而为签署者,应予剔除。
(3)虚伪捏造签署者,应予剔除。
(4)于执行委员会审核前,声明撤销连署者,应予剔除。
第二十三条【连署书未审核通过之处理】
一、执行委员会审核连署书后,如连署人数不足法定人数者,应即通知提案人补正。
二、提案人接获通知后,应于十日内向执行委员会补正,或于五日内提起诉愿。
三、对于前项之行政救济程序,准用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四、前项行政救济程序进行中,补正期间之时效不因而中断。执行委员会接获补正之连署
书后,应于十日内再行审核完毕,若连署人数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即通知提案人该创制
复决案不成立,提案人得依第十四条之途径提起行政救济。
第二十四条【连署书审核通过之处理】
一、连署书经核后,若已达法定人数,创制复决投票案即成立,执行委员会应通知提案人,
并公告之。
第二十五条【投票时间】
一、创制复决案于成立之后,应配合定期举行之选举,交付会员投票表决之。创制复决案,
其连署人数为法定连署人数六分之五时,得要求于创制复决案成立后五十日内举行特别
投票。
第二十六条【辩论公报与赞成反对意见书】
一、创制复决案成立后七日内,会员三人以上或社团得提出赞成意见书或反对意见书,向
执行委员会登记,该意见书字数限一千五百字内并须载明提出人姓名、系级、学号、通讯
方式、或社团名称。
二、辩论公报之赞成及反对意见书各以十件为限,如提出之件数超过时,由执行委员会依
刊登各类之意见为原则决定之。
三、执行委员会应于公民投票十日前编印辩论公报,其内容应包括:
(1)创制复决编号、议题、全文。
(2)赞成意见书与反对意见书全文。
(3)投票日。
第二十七条【辩论活动】
一、执行委员会应协助提案人进行辩论活动。
第二十八条【法案政策于复决程序不得执行之限制】
一、大会议决通过之法案、政策,依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送交执行委员会进行复决时,
执行委员会应即通知相关单位,复决程序结束前,该法案、政策不生效力,不得执行。
第二十九条【申请解释时效】
一、大会未依本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提交执行委员会时,会员得于五日内声请学生法院解释

第三十条【投开票所监察员】
一、配合定期选举之创制复决案,提案人亦须参与推派投、开票所监察员。
二、举行特别投票之创制复决案,执行委员会得公开招聘监察员。
第三十一条【表决票】
一、创制复决案表决票上应刊印各创制复决案之编号及议题。
第肆章
创制复决之效力
第三十二条【投票结果公布与通过条件】
一、创制复决案经投票表决后,执行委员会应即公告表决结果。
二、创制复决表决结果公告确定后,赞成票数多于反对票数者,该创制复决案即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复数通过案件冲突时之处理】
一、同一次投票所通过之二种以上创制复决案,若有互相冲突或牴触时,以获得较高票赞
成票之案为准。
第三十四条【政策通过之强制执行】
一、经创制复决投票表决通过之政策,执行委员会应即送交学生会行政部门执行,不得违
背,并副知大会。
第三十五条【通过案件之废止与修正】
一、经创制复决投票表决通过之创制复决案,非经创制复决程序,不得于二年内废止、修
正之。
二、学生会行政部门之政策案经创制复决通过后,非经同一程序,于该任期内,不得废止
修正之。
第伍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妨害处分之法律适用】
一、妨害创制复决案之处分,准用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办法第伍章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施行细则】
一、本法施行细则由执行委员会另订,并送学生代表大会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行日期】
一、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之。
第27届台大学生会 会长 王日暄
中华民国104年 5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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