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NTU 看板 #1HuJ-75M ]
作者: rakeli (NEWS) 看板: NTU
标题: Re: [校园] 关于下午女九前的酒驾超速撞人事件
时间: Sat Jul 13 19:52:36 2013
各位同学大家晚安,针对这起校区内酒醉驾车事件,学生会福利部周一会派人
前往住宿服务组及驻警队了解事发经过,并提出诉求如下:
请学校行政单位在两周内提出说明,就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权责、法源依据及
校园/宿舍安全有疑虑之处提出检讨及改善方案,必要时处分失职人员。
以下就我们初步的想法进行说明,也请各位同学不吝给予意见!
1.行政单位对校园安全所应担负的责任:
学校能否在现有制度中,找到让校园更安全的方法?在这次事件里,我们看到
两个校园安全风险,一是校内酒驾,二是让这名酒醉男子进入女宿区域。
(详细情形仍待厘清,如果只是在传达室借厕所,势必跟直接进宿舍厕所有别)
在这两个不同的问题里,校区保全及驻警队/宿舍辅导员有没有察觉这些潜在
的校安风险?这些风险有没有一套标准程序能加以控制?(具体点来说:驻警队
有没有处理校内车祸的SOP?辅导员应该如何回应这种"借我进去一下"的需求?)
如果风险失控时,校内行政人员该做什么来阻止风险失控?这些是行政单位必须
加以设想、防范的。
2.校内交通安全怎么管?谁来管?:
在台大校内,驻警队受限于校区道路非“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适用范围,
因此对违规者动辄得咎,好像除了协助报警找正牌警察外以外,拿违规者完全没
有办法。
事实上本案跟先前的校内交通违规有所差别,酒驾适用的处罚依据可以是刑法
185之3条(道交条例在此的效果是吊销执照跟罚锾),因此警察抓人的法源依据
跟先前椰林大道驻警队抓超速不同(抓超速的法源依据就是道交条例,在现况下
不适用)。
简单来说,酒醉驾车比起其他几种校内常见的违规情况,多了刑法的规制,因
此这位仁兄在撞人的当下是"疑似酒驾",算是现行犯,警察有抓捕他的权力,乡
民也可以在“注意其身体及名誉的合理范围内”把他"扭送警局"。
但剩下来的问题就是,为何驻警队无法立即分辨出本案跟其他校内车辆违规的
不同?是否驻警队对校内酒驾的认知跟超速一样,因此才未立刻通知校外警察、
也拖了很久才进行酒测?
因此我们将严正要求行政单位正视此一差别,就校园内安全交通事故的法源做
出说明、并且建立SOP,让同学在校内的安全有所保障。
衍生而出的是警察介入校园的讨论,当特定交通事故对校内师生造成安全风险
时,警察可不可以介入以中止或降低风险?如果可以,哪些案例又值得警察介入?
最后,在交通风险乃至于校园安全议题上,到底校外警察可以介入/不能介入的
“那条界线”在哪里?之前校务会议1115事件专案委员会的讨论标的主要针对
校内集会游行的相关事宜,并没有涉及交通违规及其他校园安全风险(如性骚、
暴力犯罪及财产犯罪等),之后学生会会再与校方沟通,在交通管理委员会里就
合适的校园安全机制进行讨论,也欢迎各位同学多给我们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