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声明] 向两位候选人与全体台大研究生致歉

楼主: mileslin (we have to work)   2013-06-05 21:49:12
李逸元学长您好,很抱歉这么晚回你的问题。针对学长提的这些质疑,
我们并非不愿意回应,而是因为一方面选举还在进行,二方面候选双方
已分别向学生会选委会、学生法院提起相关救济措施,为避免更多争议
,只能在现在做迟来的说明。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组织章程与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选举
办法,其最后修正之日期均为2002 年6 月17 日,并明文规定经会长公
告并自公告日起施行。而这二个法规在2002 年(亦即,第33 届研究生
协会长任期)之后,并无任何之修正。以上两个法规的内涵,在当今,
自始即存在规范瑕疵或规范空白(漏洞)情事。举例言之,在国家层级
之行政程序法(1999 年公布,2001 年施行,其后历经七次修正)第11
至19条之管辖之规定,尤其第15、16条关于行政委任、委托及权限移转
之规定。所以在研协会的组织章程及选举办法中,并没有关于管辖权移
转的相关规定。
然而,从42届研协举办的第43届会长选举开始,即委托学生会进行选举
作业。学生会办理学生自治联合选举也已有相当的经验,因此本次的选
举为了节省行政成本及人力,也依循前例委托学生会办理,并援引行政
程序法第15 条 第2 项以行政委托之方式,交由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
员会以四合一选举之方式办理。
至于学生法院关于研协会长选举争议的处理有二:其一是释字第九号,
其二是一百零二年度诉字第一号判决。前者为学生会主动向学生法院声
请解释,是学生会内部事务;而后者则是候选人不服学生会选委会的处
分,而向学生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关于这点,由于当事人(戴玮姗)有
救济管道的程序选择权,也就是说,她可以自己选择要在面对选举事务
纠纷时,用哪种管道来争取自己的权利。虽然研协组织章程第二十四条
有对于选举事务仲裁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当事人并没有向研协会提出选
举事务仲裁。
当然,我也有权力提醒候选人应该向研究生协会提出选举事务仲裁。然
而,由于先前未选研代选举代表,而当然代表的部分恐不足仲裁法庭所
需要的九人,如果我以任命的方式来补足研究生代表,可能会有引发同
学们对于选举公平性的质疑(因为我本人也与表件迟交争议有关)。因
此,当事人选择向学生法院提出救济,我也尊重她的决定。
最后,再次向学长和研究生同学们说到抱歉,由于我的疏失,造成选举
过程中的纷纷扰扰。我很感谢逸元学长愿意在此时跳出来提点我们,对
我们批评指教,这也让我们重新思考、反省研协对台大学生自治的重要
性,再次,谢谢学长,也向学长说声抱歉,这迟来的回应了。
第44届台大研究生协会会长 林飞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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