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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30 22:45:06台湾立报 《言论广场 》 2004-06-30
【左右看】长庚禁遛鸟
【左看】 反思校规存废
文 李亮/文字工作者
因为打赌失利而“遛鸟”的长庚学生,被校方判处两大过两小过的重罚,令
各界愕然。但此事凸显出来的,不只是长庚校方的处置手段是否“罪刑不相当”
?该生行为动机如何?该行为本身的性质与严重性如何?等等问题,它还涉及校
规存在本身。“遛鸟”这行为,若发生在校园外会如何处理?照理说是依法办事
,有一定法律程序与要件。但是在校园内,即使该生在法律上已具有充分的行为
能力,仍先依校规处置。
校规伴随着每个台湾人成长至今,大家都对它习以为常见怪不怪,殊不知它
确是怪事。校规乃一不民主、不合法的特殊权力,在法律上的位阶比法律低得多
,但它却可以侵犯宪法授与每个国民的基本权力,比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等
,而不需依循宪法规定,经过法律授权。即便你已经是成年人,在校规面前你仍
不具完全的人权。
那法律哪去了呢?仍是存在的,只要行为触犯法律还是要依法处理,比如曾
发生过的大学生偷窃或上网从事色情交易。校规因而是个妾身不明的、任由校方
使用的一枝棍棒,随时可能来一段超法律的演出。
如果我们希望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或许是该反思校规存废问题的时候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