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管理办法
民国87年9月22日第2073次行政会议通过
民国88年5月11日第210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0年1月2日第2178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0年4月10日第2190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2年5月20日第229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4年3月15日第2379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9年7月5日第2630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条 为管理本校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场地,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之功能,
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之场地包括大礼堂、展示室、阅览室、练习室、储藏室、舞蹈排练室、戏
剧排练室、音乐排练室、工作室、排演室及社团办公室等。
凡借用第一项之场地者,本中心管理组得酌收场地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如附表。
第三条 本中心之场地以提供学术、艺文、庆典、集会或学生社团活动为原则,非经核准
不得从事其他用途。
第四条 本中心之场地以提供本校学生社团、行政单位及教学单位借用为原则。
校外单位借用之申请,于不影响前项使用时,得核准之。
第五条 本校行政单位因公务上遇有特殊情形,经本校行政程序核准得优先使用本中心之
场地时,原借用单位缴交之费用应无息退还或延期使用。
第六条 借用单位之申请经核准后,于借用期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因素外,不得
申请延期或要求退费。
第七条 校内或校外单位借用本中心场地期间,车辆如需进入本校校区时,应事先依规定
申请进入,并依指示停放。
第八条 校内单位及学生社团借用本场地应以书面叙明活动之性质及内容;校外单位应以
单位公函方式提出申请。
前项申请应于规定时间内,向本中心管理组提出,经审查核准后,应于七天内,
完成借用手续,并缴清费用,方得借用。但情形特殊经签准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本中心场地之开放时间:
一、平常期间:周一至周日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十时。
二、寒暑假期间: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时。周六及周日休馆。
三、国定假日休馆。
四、元旦、春节、温书假比照本校行事历休馆。
前项一、二、三、四款未开放时间,需使用本中心场地者,应经签准核可。但场地费另
加收每一时段5,000元;若因学务处公务特殊需要,除场地费外支付值班人员
加班费。
第十条 借用单位于借用场地时除应遵守各该场地应注意事项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规。
二、 使用事实应与申请内容相符。
三、 不得损坏场地之各项设施。
四、 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海报、宣传标语,或因办理选举而设投票所。
五、 各场地全面实施禁烟。
六、 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于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意敲打。
七、 不得携带鞭炮、火烛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本中心各场地或使用
之。
八、 借用单位应于借用期间内布置场地,借用后应回复原状。
九、 借用单位自行使用之各项器材、应于借用期间结束后理清,本中心管理组不负保
管之责。
十、 借用申请经核准后,不得任意转借其他单位使用。
十一、社团配用之社团办公室,若不能善加使用,本组有权收回,另配其他社团。
前项所指各项场地之应行注意事项,由本中心管理组依权责订定,经学务长核可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借用单位之申请经核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达两次以上者,该学年度不得再行
申请。
借用单位如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本中心得随时中止出借,并于一年内停止该
单位对于本中心各项场地借用之申请,情节重大或涉及不法者,则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借用单位应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项器材或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者,应负损
害赔偿责任。
本中心场地之各项设备或器材,于借用单位使用前即已产生瑕疵或毁损者,借
用单位应即告知本中心管理组予以处理。因疏于告知仍继续使用致损害发生或
扩大者,应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
附表:场地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