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管理费 台大副教授遭判搬离宿舍
09:20 2020/09/17 中时 林伟信
台大陈姓副教授前年因积欠10个月的宿舍管理费7万5110元遭校方提告,台湾高等法院维
持一审判决,认定宿舍为国有财产,陈女积欠2个月以上的管理费校方可解除借用契约,
判令她须返还宿舍,返还前按月给付2万0085元。可上诉。
台大提起本件民事诉讼主张,2008年陈女与校方签订“职务宿舍借用契约书”,借用位于
台北市新生南路3段的23多坪宿舍,双方约定应按期缴纳宿舍管理费,如积欠达2个月以上
,台大得终止系争契约。
校方表示,陈从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7月积欠10个月宿舍管理费,校方在2018年7月30日
催告但她届期未清偿,隔月于是终止契约要求陈女腾空返还宿舍,但她仍置之不理,才会
提起诉讼。
陈则说,台大违法不续聘她,经她提起行政诉讼胜诉定谳后,2018年11月15日校方才补发
薪水,她无从薪资扣缴每月宿舍管理费,不可归责于她,况且行政争讼终结后,她有权占
有宿舍,并无不当得利。
一、二审都认为,校方依宿舍收费要点对欠交管理费的陈女终止争契约属于合法,况且陈
女迁出争宿舍后,仍可从事研究与教学工作,衡量陈女因占有宿舍所享有的利益及社会公
益考量,校方终止契约并无违反比例原则。
合议庭表示,台大宿舍是国有财产,陈女积欠管理费达2期以上,校方为确保国有财产权
利不受侵害而终止系争契约,并非以损害上诉人为主要目的,属正当行使权利之行为,判
决陈女须返还宿舍且搬走前须按月付款给校方。
(中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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