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kimkim: 又来没有不聘任的权力了Zzz... 05/21 08:11
: → kimkim: 你去找找看法界赞成这种说法的有几个,大概就陈长文吕秀莲 05/21 08:14
: → kimkim: 李念祖陈淳文(不确定?) 05/21 08:16
: → kimkim: 绝大部分都是采适法性监督的立场,你要采极少数说也可以啦 05/21 08:17
https://cnews.com.tw/126180507a01/
【回应林智群律师】黄士修 / 大学法尊重大学自主,是基本法律素养
黄士修 / 以核养绿公投领衔人
一个律师的水准,从他引援的判决就可以看出来。
日前,我写了一篇《台大的威胁来自体内,它的名字叫法律新纳粹》<
https://cnews.com.tw/126180501a01/ >,回顾2005年修正大学法第9条时,取消教育部
对公立大学校长的核准权,完全尊重学校的决定。
小有名气的作家林智群律师(klaw),立刻在脸书上发了一篇《这年头,只要有心,人人都
是法律专家》<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2101530106769730 >,引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105年度诉字第74号〉,主张公立大学校长选出后,还是要教育
部同意,谁管你有没有“核准”两个字。
合先叙明:单一判决不具有法条最终诠释权。这应该是律师的常识。
■ 高高行对成大校长遴选案的判决
该判决书的结论是“原告先位之诉为不合法,备位之诉为无理由,爰以判决驳回之”。不
合法的理由是,原告要求撤销遴选委员会103年10月21日公告之行政处分,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说,遴选委员会的公告不是行政处分,“既非行政处分,自非撤销诉讼之程序标的,
原告诉请撤销,难认合法”。
这个案例是遴选委员会宣称成大校长遴选办法牴触上位规范,故召开会议决议更改投票方
式细节而引起争议,但教育部还是依法聘任苏慧贞为校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该判决书的中间文字叙述,确实认为教育部有聘任核准权。要注意的
是,法院的判决不是就此一锤定音,行政机关的解释也非常重要。重点是你教育部以前是
怎么解释这条法律的,以前的人都没问题,现在就突然有问题了。
■ 行政机关过去完全尊重大学自主
教育部的回应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成功大学校务会议代表谢奇璋的投书<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5248 >。
‘自成大校长遴选争议2014年底发生以来,成大校务会议及检讨小组曾3次行文教育部,
请求处理与遴选委员会之间的争议,及询问成大校务会议所制定的校长遴选办法有无违反
母法。但教育部回函一贯不置可否,只表示“尚无明确迹证显示遴选程序有违反相关法规
之情事”,反而要求成大之遴选办法仍须加以厘清。教育部这样的回复实质上否定遴选委
员会为校务会议委托,须对校务会议负责的关系。’
你说教育部有没有核准聘任权,现在的情况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说有,但教育部自己直到
管案之前都说没有,完全尊重大学自主。
顺带也可以看出,其实潘文忠虽然奉旨卡管,但一再要求台大解释,尚属合法范围。吴茂
昆眼中完全没有法律,一上来就直接拔管了。
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很奇怪的,因为没有办法解释,为什么对私立大学校长
,教育部还是要有明文核准的权力,公立大学校长却不需要教育部核准。
这里就必须回到当年的修法背景与立法宗旨。这应该也要是律师的基本素养。
■ 大学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权
从94年大学法修正规范校长遴选的第9条修法说明,以及当年的朝野协商和社会舆论共识
,都是尊重大学自主,拿掉教育部对公立大学校长的核准权,尽力排除行政机关上下其手
的空间。若说教育部对于大学校长有裁量空间,也仅限于在遴选委员会中派出的代表。
如此就可以看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无视当初立法的宗旨,在文字上自己扩大解释。但由于
判决书的中间叙述不影响判决结果,也无须过于追究。毕竟法官也是人,撰写文书的时候
也会放进自己的主观。
这个年头当然不是只要懂中文,就算法律专家。但林智群律师挂著律师招牌,其法律见解
竟然如此粗糙,随便拼凑发一篇脸书文,也敢当作媒体专栏文章,刊在苹果日报<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2/1345614/ >和今周刊<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805030006/ >上
。
虽然我几乎快笑出来了,但这种律师其实也不是法学上新发现。在此奉劝大家,业界水准
良莠不齐,找律师一定要再三审视其法律素养和职业良心。
★重要参考资料
2005/12/13三读通过的大学法修正案条文对照表
http://person.web.nthu.edu.tw/bin/downloadfile.php?file=WVhSMFlXTm9MekUxTDNCMFlWOHhNVGczWHprNE5qWXpNREpmT1RBME56Y3VaRzlq&fname=UT0145UTA5VTGHDDKLUT0545SXJHOLQP15VTCD45JDOPB5A5UTRPDG55RLB5MPB1
现行条文(94年以前)
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三项) 大学校长之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
国立者,由各大学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其余公立者,由各该主管政府层报
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私立者,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
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行政院版(94.5.12)
第十条 大学校长之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二人至三人;国立者,由各大学
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其余公立者,由各该主管政府层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
员会择聘之,私立者,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
立法院三读通过版(94.12.13)
第九条 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由学校组成校长遴
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
私立大学校长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说明
二、公立大学校长之遴选及续聘为本次法案修正之争议点之一。教育部经征询国立及私立
大学校院协进会之意见,经获致共识修法改采混合一阶段遴选,由教育部与大学共同组成
遴选委员会。目前所规划之遴选委员会组成比率,校务会议所推派之代表占五分之二,学
校所推荐之校友及社会公正人士占五分之二,亦即有五分之四之遴选委员系由学校推荐产
生,不仅尊重学校自主,更可避免以往校务会议所推派之代表比率超过一半,校长候选人
多来自于校内,难以吸收校外卓越人才等问题,真正落实超然独立之遴选精神。另公立大
学主要经费来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监督之责任。爰遴选委员会其余委员由教育部或各该
所属地方政府遴派代表,并以对大学及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有充分了解掌握之学者专家为主
,不仅无法主导校长遴选结果,更能协助遴选委员会以更宽广的视野遴选校长,而不自限
于学校内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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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现在要拿人数来说嘴?
首先,你的大多数到底是怎么来的?
徐国勇?刘静怡?还有?还是你只是张嘴就是我们人比较多?
你有做过统计吗?有数据吗?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讨论一件事本来就是要拿出 "道理" 来说服别人,来做辩论。
哥白尼当年说地球是圆的时候,几乎世界上的人都不相信,
以你的人数取胜论,所以地球是方的?
现在教育部的做法明显争议极大,
你还可以这样护航,却又什么道理都讲不出来?
"请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这种简单的事都办不到?
还要继续硬凹?
不要再对现任教育部长的无耻视而不见好吗?
加油,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