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蔡总统,还在“朕即国家”?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1 11:48:12
: → kimkim: 又来没有不聘任的权力了Zzz... 05/21 08:11
: → kimkim: 你去找找看法界赞成这种说法的有几个,大概就陈长文吕秀莲 05/21 08:14
: → kimkim: 李念祖陈淳文(不确定?) 05/21 08:16
: → kimkim: 绝大部分都是采适法性监督的立场,你要采极少数说也可以啦 05/21 08:17
https://cnews.com.tw/126180507a01/
【回应林智群律师】黄士修 / 大学法尊重大学自主,是基本法律素养
黄士修 / 以核养绿公投领衔人
一个律师的水准,从他引援的判决就可以看出来。
日前,我写了一篇《台大的威胁来自体内,它的名字叫法律新纳粹》<
https://cnews.com.tw/126180501a01/ >,回顾2005年修正大学法第9条时,取消教育部
对公立大学校长的核准权,完全尊重学校的决定。
小有名气的作家林智群律师(klaw),立刻在脸书上发了一篇《这年头,只要有心,人人都
是法律专家》<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2101530106769730 >,引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105年度诉字第74号〉,主张公立大学校长选出后,还是要教育
部同意,谁管你有没有“核准”两个字。
合先叙明:单一判决不具有法条最终诠释权。这应该是律师的常识。
■ 高高行对成大校长遴选案的判决
该判决书的结论是“原告先位之诉为不合法,备位之诉为无理由,爰以判决驳回之”。不
合法的理由是,原告要求撤销遴选委员会103年10月21日公告之行政处分,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说,遴选委员会的公告不是行政处分,“既非行政处分,自非撤销诉讼之程序标的,
原告诉请撤销,难认合法”。
这个案例是遴选委员会宣称成大校长遴选办法牴触上位规范,故召开会议决议更改投票方
式细节而引起争议,但教育部还是依法聘任苏慧贞为校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该判决书的中间文字叙述,确实认为教育部有聘任核准权。要注意的
是,法院的判决不是就此一锤定音,行政机关的解释也非常重要。重点是你教育部以前是
怎么解释这条法律的,以前的人都没问题,现在就突然有问题了。
■ 行政机关过去完全尊重大学自主
教育部的回应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成功大学校务会议代表谢奇璋的投书<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5248 >。
‘自成大校长遴选争议2014年底发生以来,成大校务会议及检讨小组曾3次行文教育部,
请求处理与遴选委员会之间的争议,及询问成大校务会议所制定的校长遴选办法有无违反
母法。但教育部回函一贯不置可否,只表示“尚无明确迹证显示遴选程序有违反相关法规
之情事”,反而要求成大之遴选办法仍须加以厘清。教育部这样的回复实质上否定遴选委
员会为校务会议委托,须对校务会议负责的关系。’
你说教育部有没有核准聘任权,现在的情况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说有,但教育部自己直到
管案之前都说没有,完全尊重大学自主。
顺带也可以看出,其实潘文忠虽然奉旨卡管,但一再要求台大解释,尚属合法范围。吴茂
昆眼中完全没有法律,一上来就直接拔管了。
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很奇怪的,因为没有办法解释,为什么对私立大学校长
,教育部还是要有明文核准的权力,公立大学校长却不需要教育部核准。
这里就必须回到当年的修法背景与立法宗旨。这应该也要是律师的基本素养。
■ 大学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权
从94年大学法修正规范校长遴选的第9条修法说明,以及当年的朝野协商和社会舆论共识
,都是尊重大学自主,拿掉教育部对公立大学校长的核准权,尽力排除行政机关上下其手
的空间。若说教育部对于大学校长有裁量空间,也仅限于在遴选委员会中派出的代表。
如此就可以看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无视当初立法的宗旨,在文字上自己扩大解释。但由于
判决书的中间叙述不影响判决结果,也无须过于追究。毕竟法官也是人,撰写文书的时候
也会放进自己的主观。
这个年头当然不是只要懂中文,就算法律专家。但林智群律师挂著律师招牌,其法律见解
竟然如此粗糙,随便拼凑发一篇脸书文,也敢当作媒体专栏文章,刊在苹果日报<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2/1345614/ >和今周刊<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805030006/ >上

虽然我几乎快笑出来了,但这种律师其实也不是法学上新发现。在此奉劝大家,业界水准
良莠不齐,找律师一定要再三审视其法律素养和职业良心。
★重要参考资料
2005/12/13三读通过的大学法修正案条文对照表
http://person.web.nthu.edu.tw/bin/downloadfile.php?file=WVhSMFlXTm9MekUxTDNCMFlWOHhNVGczWHprNE5qWXpNREpmT1RBME56Y3VaRzlq&fname=UT0145UTA5VTGHDDKLUT0545SXJHOLQP15VTCD45JDOPB5A5UTRPDG55RLB5MPB1
现行条文(94年以前)
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三项) 大学校长之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
国立者,由各大学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其余公立者,由各该主管政府层报
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私立者,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
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行政院版(94.5.12)
第十条 大学校长之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二人至三人;国立者,由各大学
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其余公立者,由各该主管政府层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
员会择聘之,私立者,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立法院三读通过版(94.12.13)
第九条 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由学校组成校长遴
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
私立大学校长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说明
二、公立大学校长之遴选及续聘为本次法案修正之争议点之一。教育部经征询国立及私立
大学校院协进会之意见,经获致共识修法改采混合一阶段遴选,由教育部与大学共同组成
遴选委员会。目前所规划之遴选委员会组成比率,校务会议所推派之代表占五分之二,学
校所推荐之校友及社会公正人士占五分之二,亦即有五分之四之遴选委员系由学校推荐产
生,不仅尊重学校自主,更可避免以往校务会议所推派之代表比率超过一半,校长候选人
多来自于校内,难以吸收校外卓越人才等问题,真正落实超然独立之遴选精神。另公立大
学主要经费来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监督之责任。爰遴选委员会其余委员由教育部或各该
所属地方政府遴派代表,并以对大学及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有充分了解掌握之学者专家为主
,不仅无法主导校长遴选结果,更能协助遴选委员会以更宽广的视野遴选校长,而不自限
于学校内部体系。
==
所以你现在要拿人数来说嘴?
首先,你的大多数到底是怎么来的?
徐国勇?刘静怡?还有?还是你只是张嘴就是我们人比较多?
你有做过统计吗?有数据吗?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讨论一件事本来就是要拿出 "道理" 来说服别人,来做辩论。
哥白尼当年说地球是圆的时候,几乎世界上的人都不相信,
以你的人数取胜论,所以地球是方的?
现在教育部的做法明显争议极大,
你还可以这样护航,却又什么道理都讲不出来?
"请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这种简单的事都办不到?
还要继续硬凹?
不要再对现任教育部长的无耻视而不见好吗?
加油,好吗?
作者: Peter521 (喧嚣的风)   2018-05-26 03:22:00
所以,有人可以帮我简单解释一下kim到底想说啥吗?然后台大是犯了什么法啊?
作者: deathboy ( ̄艸 ̄")   2018-05-21 12:01:00
这是为了台湾好,改革的路上本来就布满荆棘!!
作者: Apache (阿帕契)   2018-05-21 13:29:00
土条的尊重专业怎么又转弯啦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14:25:00
作者: Hyuui (修)   2018-05-21 14:26:00
参照立法意旨是法律专业人士的基本素养,请林智群多读书。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21 16:36:00
钓出土条惹~~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1 17:15:00
现在教育部的 “适法” 是适什么法?自己类推的法?大学法第一条就是法律内自治,教育部自己乱用不合适的法,还护航的下去?依法行政好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17:50:00
教育部不就写了是正当法律程序吗 就是一般法律原则这件事我好像在哪边就回过你了 还问过你难道认为台大可以不受一般法律原则的限制吗?而且回到源头你不是主张教育部根本不能审查只能聘任吗那你何必关心他用什么法? 反正按你见解通通违背大学法啊就算台大违背宪法违背遴选规则违背法令违背一般法律原则教育部都只能吞下去发聘书啊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1 17:56:00
法律内,依据是以大学法,遴选规定,明文条文。你现在教育部都不是用这些,这样叫合法?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18:23:00
如果有争议 的确要先发聘书 在上法院处理
作者: schel   2018-05-21 20:57:00
等等,有人说过当上校长后就不能法办吗?如果找不到法条禁止上任,你就只好聘任他,但是如果他违背宪法或是什么重大法律的话,身为一个公务人员,当然可以法办他,而且可以要求他下台,这两件事是独立的,不要混在一起讲!!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21:00:00
其实并不是,很多人直觉将遴选和政治上的选举类比认为教育部应该跟中选会一样,只能依据遴选结果发聘书其他候选人有争议只能循类似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程序处理然而遴选本质上就不等同于民主原则底下的选举光遴选委员的组成就不是所谓单纯的学生与教师代表其组成分子反而比较类似专家学者。然后在机关定位上中选会只是单纯的选务机关,当然只能公告选举结果不能审查然而教育部在定位上还是台大的上级机关,本来就有监督的权限,只是受限于大学自治,不能再就人选进行妥适性审查而只能就遴选之程序及候选人之资格进行适法性审查p.s实际上在大学法修法前,教育部因为对数人选有圈选权故就其圈选权之行使就是妥当性的考量,修法则将此部分拿掉使教育部对校长人选之妥当性监督接近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在遴选会上可以有官派代表数名,但因为名额不多,故比较修法前后教育部能行使妥当性监督实质上是大大限缩了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1 21:09:00
你自己都说教育部监督权限缩,还搞不懂当初为何要立法限缩吗?就是怕教育部本身主观意志干涉遴选啊!所以才给你第九条限制聘任而已啊!你要监督就是三个教育部遴选委员好好审查,不然过程没违法就是聘任,真有争议也是先聘任再说!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21:11:00
我不直接回答你的问题,我问题给你自己思考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1 21:12:00
不然遴选个屁啊?教育部直接官派啊!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21:12:00
1.修法前教育部可不可以认为遴选程序违法通通不圈选?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1:13:00
哇塞 没发现自己的盲点 叫人回去自己思考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1 21:13:00
实际上就是先聘任,不然教育部大过大学法,遴选三小?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1:14:00
先告诉你 之前唯一一次拔校长也是上任后再拔的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1 21:15:00
我说了,除非你遴选委员会是明确违法,不然教育部没资格干涉!这才是大学法修法的目的啊!搞不清楚状况这次教育部搞一个跨部会会议本身就没法源依据了,都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1:16:00
你的解释是等于给行政权扩权 这事又牵涉到大学自主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1 21:17:00
选完了再二次审查?这三小?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1:17:00
而扩权的是教育部本身 你觉得这个是基本的制衡吗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1 21:18:00
私立大学遴选时没有教育部的委员,加油好吗?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1:19:00
教育部能直接拔是明显 也就是违规方自己知道没争辩的余地 现在是教育部什么都拿不出来 最终还是去法院法院会裁定是否违规 那之前为了保障大学自主 使学校正常运作 都还是先任命的如果教育部可以因为违规不聘 那每次都等到法院判决前都没校长 没政策等等 大学自主也就不用玩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21:48:00
恩,讲得那么义愤填膺,想必现在私立大学一定没有大学自治教育部委员才几个人,可以顶得过私立大学的核准聘任权吗然后你们精妙的法律解释导出教育部对公立大学的控制比私立大学还要低,我看应该是私立大学可以去声请释宪了直接告诉各位,我的结论就是教育部对公立大学的控制是事前委员参与(妥当性)+事后适法性监督,对私立大学只有事后适法性监督。你们要坚持教育部对公立大学只有事前派任几位遴选委员之权事后只能乖乖当橡皮图章接受不论合法与否的遴选结果那就随你们的便吧
作者: MultiCam (地联军迷彩)   2018-05-21 22:01:00
我同意你,但怎样判断合法与否?教育部说了算?还是那份讨论过程要加密十年的会议?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22:02:00
回楼上,那是另一个议题,简单来说,对遴选会的适法性审查不外乎是针对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及遴选程序是否合法而这边的合法是指法令及一般法律原则,因为台大也是机关该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则一样都不能少,这对所有程序参与者包括其他候选人而言才是一个适正的程序。所以话说回头,教育部本次要求台大重启遴选的理由就是其程序不符正当法律的要求,所以形式观察其理由是没有逸脱适法性审查的范围至于实质上其认为未揭露独董资讯为不符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由究竟是不是站得住脚,这当然会有不同看法,毕竟法令就这块没有订得那么明确,所以还是回到最终有权认定者对于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及内涵之认定标准,当然这里指的最终有权者是法院。教育部虽然还是可以就其法律确信去作出判断,但这判
作者: MultiCam (地联军迷彩)   2018-05-21 22:09:00
可是教育部不是主打违规兼职?还是我lag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22:09:00
断结果最终要禁得起法院检验。他的公文是主打独董资讯未于遴选程序揭露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2:10:00
问题是实际操作是使校务延宕 实际上侵犯了大学自主如果真的违规则已 但是没有的话 任凭打压抹黑上法院就会影响到校务 这又回到宪法问题
作者: MultiCam (地联军迷彩)   2018-05-21 22:12:00
另外“管教授涉及兼任台哥大独董、审计委员及薪酬委员,校内程序未完备,实属不当,建议于重启遴选程序检视候选人资格时,一并注意”让人感觉就是对人不对事,我认识的会议代表们也觉得这句太超过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22:12:00
如果我们肯认教育部对遴选结果有适法性监督权限的看法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2:12:00
再者 如果今天换一个政党执政 也用同一招拖延 大学自自主就成笑话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22:13:00
那么其权限之行使势必会导致所谓校务延宕或侵犯大学"自主"然而教育部并不是法外机关,他的权限行使同样必须合法,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2:14:00
但是有使侵权力度缩小的方式 也就是先任命再查证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22:14:00
也同样必须通过监察院及法院的检视,所以我不认为这会是个问题。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2:15:00
之前有一个校长就是这样拔的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1 22:40:00
https://goo.gl/18PhkP 你要不要回去看一下公立大学立法沿革啊?2005年杜正胜跟管碧玲讲了什么自己看一下好吗?在第二点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1 23:34:00
简单回应:1.要把公私立大学的教育部适法性监督权都拿掉也不是不能讨论,只是这是立法论的层次,再者全部拿掉意味过程中出现再荒谬的事情教育部都只能聘任或同意聘任,这其实是把争议程序往后延,而相对来看等争议校长已经上任再来司法决定剥夺其资格,对于大学运作是否比较好,其实也值得怀疑。所以这两者之间还需要更精密的讨论与评估,很难断言哪一种规范模式一定比较好。或者也可以有第三种折衷模式,就是明定教育部得审查的项目,非明列项目不得审查2.那个立法沿革的新闻连结其实把记者主观评价部份去掉和我讲的并没有矛盾,当初立法就是要拿掉教育部事后的妥当性决定权(多选一),但对于适法性审查并没有论及,而论诸实际在私立大学都可以进行事后适法性审查的前提下,没有道理公立大学就不行,除非你要认为现行法对于私立大学的部分就已经违反大学自治了3.回复M大,教育部的做法我并不完全赞同,像违法兼职这块其实涉及妥当性审查,因为并无明文规定违法兼职者就不得参与大学校长遴选,不过因为教育部公文就违法兼职这块也是"提醒"在重启遴选时要注意,并没有直接否定管的候选资格所以算是画蛇添足打擦边球,没有必要但写进去尚未至违反监督界线的程度
作者: Arschloch (Arschloch)   2018-05-22 00:09:00
岳,4ni??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22 02:06:00
私立大学遴选教育部根本没有介入只有最终核准权提醒什么 违法兼职 有没有送教评会? 没有的话教育部是哪里有权去未审先判同时遴委会亦无权去认定是否违法兼职从头到尾教育部就是一直叫无权机关去做一些无法效的决定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2 07:29:00
过程中出现再荒谬的事情?你是以为遴选办法是订好玩的吗?教育部遴选过程里的三个委员是废物吗?法治国家就是依法行事啊!没有违规,没有违反,那是在不发聘书干嘛?经公开遴选选出来之后,才在那边鸡蛋里挑骨头,这样争议才大吧?讲半天你都听不懂耶!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2 07:59:00
你们两位都是熟面孔了,以上的争议我们应该在别篇都讨论过了吧,我实在懒得针对你们重复的问题回应好几次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2 09:24:00
所以你以为台大是在坚持心酸的喔 = =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2 10:13:00
台大要坚持之前不是应该先盘点清楚本件的法律争议到底有哪些?是否站得住脚?到目前为止我看到的资讯似乎台大校方对此点是很漠视的,还是台大校方认为即使法律上站不住脚还是要坚持?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2 10:24:00
站不住脚?现在基本上你连说服我都没办法你跟我说站不住脚?我还说教育部站不住脚勒!先喊先赢就是了?就上法院甚至释宪论输赢啊!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2 10:29:00
相信我,就算法院判出来了也说服不了你XD上法院我非常支持,请台大或管赶快行动,不要只会喊话。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2 10:38:00
教育部觉得自己是对的教育部也可以提告台大,教育部干麻不提告?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2 10:42:00
教育部要告什么?如果她可以为适法性监督,他就可以直接依其职权发函(不论你觉得是不是处分),所以提告没有权利保护必要。如果他根本只能当橡皮图章聘任,那提告是要告什么根本当事人不适格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2 10:54:00
所以请问台大目前不照函走,教育部下一步是什么?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2 12:12:00
教育部"会"怎么做我不知道,毕竟我不是教育部内部人如果是问我教育部"应该"怎么做,我认为站在教育部立场会认为台大未依其公文重启遴选有怠忽执行职务的问题,是可以函送监察院处理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2 12:14:00
所以教育部连台大校长的就任,搞了四个月都没办法搞定,教育不是不是废物?所以你承认教育部是废物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2 12:15:00
你这推论我实在是不知怎么连结出来的,与法律问题也无关恕我不回应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2 12:20:00
一直帮废物护航,委屈你了你没发现,教育部根本没有任何法条,可以支持他强制台大重新遴选吗?这背后代表的意义看不懂吗?同时,教育部除了耍赖不聘任以外,也没有任何法条,支持他不聘任耶!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22 13:36:00
你上面这番话让我深深感到我在浪费我的时间跟你对话你可以不赞同别人的看法,但不要无视别人的说法你的一番话让我这整篇写这么多都等于放水流我想我们以后就互相无视好了,别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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