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4 19:02:36刚刚看到了候选人之一吴瑞北教授在其脸书上发了一篇长文
因内容很多就请有兴趣的人自己去看吧
https://www.facebook.com/RueyBeei/posts/255261848369171
另外在该文中引了一些法律见解的连结
其中这一篇虽然看起来像化名的人(因为我搜寻不到这是谁的笔名)所撰拟
但这篇是我看到现在对整个问题回答及论述的最详实的一篇
亦一并提供连结给大家参考
http://cc.ee.ntu.edu.tw/~rbwu/1070508_President_Law1.pdf
p.s看来吴候选人的确是对遴选程序中的瑕疵有所不满啊
这也反驳了之前有人说没有候选人有争议的说法
※ 引述《kimkim (专业鲁蛇)》之铭言:
: 前面文章已经讨论很多法律问题了
: 这篇我想回归遴选程序本质的问题
: 首先客观的事实是:
: 1.遴选程序是由遴选委员根据相关资料(当然包括校方所提供的候选人基本资料)在候
: 选人中选出其心中认为适任台大校长之人选
: 2.候选人基本资料当然包括候选人现在担任之职务为何,这也是遴选委员判断候选人
: 是否适任之重要资讯之一(当然如果你觉得遴选根本不用看候选人现职那请跳过这篇)
: 3.候选人管中闵在遴选程序时之现职之一是台哥大独立董事,此项资讯没有被登载于
: 候选人基本资料中,也没有在遴选过程中被提出过,亦即除了遴选委员蔡明兴及候选
: 人管中闵外,其他参与程序之遴选委员及候选人没人知道管中闵有台哥大独立董事身分
: 4.候选人管中闵基本资料缺漏现职台哥大独董之事,于遴选程序终结前均未经当然知情
: 之候选人管中闵.遴选委员蔡明兴及理应知情之台大校方补充其缺漏事项,而任由此项不
: 完整之基本资料作为全体遴选委员行使遴选权之基础
: 5.承上,基本资料缺漏未登载之现职,即足以影响遴选委员行使权利时之判断,更何况
: 本件阙漏之现职正巧是台哥大独董,遴选委员蔡明兴则是台哥大董事,而候选人为独董
: 遴选委员之一为董事时,是否构成利益冲突而应回避,固容有不同之看法,然而因为此
: 项资讯未揭露于遴选程序,致使纵或有任何遴选委员或其他候选人认为渠等应予回避,
: 亦根本没有提出讨论之机会。
: 总结两点:
: 1.候选人管中闵于台哥大独董之现职未呈现于遴选程序中,致使除蔡明兴外之遴选委员
: 于资讯不完全之背景下行使遴选权。
: 2.同样因为该现职未呈现于遴选程序中,致使蔡明兴外之遴选委员及管以外之其他候选人
: ,根本无机会对管中闵及蔡明兴间是否有利益冲突而应回避一事表示意见或讨论。
: ~综上所述,如果你是其他候选人,你会觉得台大遴选程序无瑕疵也很公平的请举手~
: ~如果你觉得上开程序确有可议之处,那么教育部请台大重行遴选程序,不是刚好而已吗~
: 最后还是让我偷渡一篇目前为止我觉得最符合我看法的法律文章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5/1347947/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8-05-15 08:13:00律师写法律意见居然要化名第一次看到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06:33:00不过我想看看 其他人现职也不只一个的人是又填了什么
讲干话 讲空话 扯淡 抬杠 顾左右而言他 避重就轻 装睡阴招用光了 还有什么烂招? 屁要放快放 还立贞节牌坊?很恶心 知不知道?
陈明宪都没讲话了 轮得到这只一开始就被刷下来的然后这篇就高潮了 笑死人。对了这不就第一次校务会议跟那些学生当小丑的那只还最详实哩 这脸皮也太厚了还真以为不要脸装清高可以天下无敌喔 呕
好奇怪 为什么选前不说遴选程序违反一般法律原则(先不说你还说什么不一定有具体法条 这种鬼话)却是选完之后才说遴选程序违法?而且到底哪里违法 违反什么法 还是说不出来到底想怎样?而且你说那个选前大家都遵守的遴选程序有问题 有瑕疵这是你在自说自话吧? 结果还是只能打高空整篇不知多少"你认为"。我怎么都像是你想要带民进党修法可以溯及既往这个风向但你应该不会承认吧。总之吃相不管再怎么掩饰 都很难看就是了。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15 02:04:00没有明文规定的"规定" "无法补正" XD曾为男女朋友要不要揭露? 追求被拒绝过要不要揭露?有无独董身分可能是"个人"考虑的因素但不是"法规"考虑因素就算不揭露导致某些人不知道也不造成所谓不公平很简单因为这不是法规要规范的,或许有的遴委喜欢素人(只活在学术圈)讨厌政商关系多的但是这不是法律/法规考量的.就不会造成不法律上的不公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5 00:07:00我先去睡了,谢谢大家今晚理性的讨论,晚安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5 00:07:00而提揭露虾疵的人合理来说 一般都是利益关系人
我看候选人也不知道哪里漏填吧 因为根本没规定要完整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5 00:03:00有点大偏题了 总之教育部提要揭露不是你这个理由啦教育部的理由是有偏颇之虞 但没清楚论证偏颇在哪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00:00:00他是不是杀过人我也不知道 只不过没字段填就让他当校长之类
而且我说的是极端的状况 就是有格子没填的情况但是基本上应该每个候选人都填了每个项目 需要额外的资讯就事遴委会去找候选人要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58:00干脆说他上没写犯罪纪录供遴选委员参考小时候可能偷过东西或是加入黑道我可能也不知道
这样讲啦 除非遴委会跟他要资料 不然任何候选人有义务给“所有的资料”^没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58:00这太瞎了啦 那要不要也填嗜好是发废文 让你完整参考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14 23:56:00蔡也有可能因为讨厌管而没有投管 懂?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54:00才只给你一格 要你现职全填出来是哪边基本常识?
请候选人签名是确认内容有没有乱填 不是看有没有遗漏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42:00构成重大瑕疵在于关系有偏颇 而不是没揭露现职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46:00那所以现职填教授有错吗?他有说要全部填吗?何况人家要你填现职也没要你填兼职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48:00没揭露现职的重大瑕疵是什么 没足够资讯参考经历?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49:00那不就是他自己的损失吗 但我猜你是想说利益关系吧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49:00没空格填包皮过长你也可以填阿 兼职不也没空格填反正任何原因没揭露 都有可能造成大家不想投的原因不如从小到大所有经历 写出万字成册来供遴选委员参考才行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41:00我同意也许他违反填现职规定阿 但那不能算重大瑕疵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39:00偏颇是因 揭露是果 没有偏颇之虞就没有揭露的必要
选校长是看治校理念与政策 跟他的现职一点关系都没有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40:00也不是每个候选人都有揭露你不想投的那部分 所以不能结果论说我看到独董我不知道所以我觉得要重选 包皮过长我也不知道
而且检查表格是看有没有填根本没做的职位 不是查所有职位都有填
规定是这样啊 表格也没规定一定要填什么 我不觉得怪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35:00现职揭露的前提是 该现职被提出与论证是有偏颇之虞的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32:00现在大家还已经一职挖出管的所有经历 其他人都还不见得了解候选人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30:00不过其实没有机会讨论的东西其实很多 也不会只有管一个人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32:00你逻辑搞混了 要先论证偏颇与否可能 才会讨论揭露与否
教育部的代表质疑 再来回避的责任也画得很清楚了 候选人自己不好好做功课 攻诘对手 选后才不认帐 这是???
你知道为何没机会吗 因为蔡的行为也无偏颇 有的会就被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29:00那这个回避制度会很容意被滥用 只要随口说有偏颇就好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14 23:25:00无视是没有具体偏颇事实是不构成概括条款的...如果立法者认重要就是明示列出如亲属与论文指导关系...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28:00论证为什么重要? 因为如果只是含糊带过就可以翻盘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14 23:24:001/5遴选会开会也没人有意见那现在可以出来反对中研院/副院?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24:00需要揭露 ex 我跟你是国小同学 不一定有重大偏颇之虞就不需要揭露 所以有疑义的人应要论证为啥有偏颇之虞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23:00有关系不等于有重大偏颇之虞 有重大偏颇之虞的关系才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14 23:23:00你说觉得不公就不公 1/31遴选会决定前不知道吗?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20:00独董监督也顶多调升降 薪水是会差多少会到蔡能在乎的地步?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14 23:16:00吴瑞北自己没有把担任财团法人董事经历揭露出来好意思说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12:00其实蔡是独派 让管统派当上台大校长 就觉得不爽 所以不投他要说管也只是独董成员之一而已 一个人如何决定蔡的薪水
这个论点不就是蔡跟管不合 所以希望管当上校长离开独董职位吗 XDD
作者:
TuCH (谬客)
2018-05-14 19:16:001.管中闵教授还能当吗? 2.其他兼职教授还能当吗?3.阳明大学校长还能当吗?
"这一次回避原则引起社会这么大的纷扰,结果就归因于候选人都没出面正式告发"是吴老师提了 遴选委员会不处理 还是其实都没正式提过?再来教育部之前的公文或法律研析印象中都没提过 有候选人因此提出异议吴老师可以再寻求救济没错但这不能做为支持教育部卡管的理由
最重要的问题是,在没有确认违法的状态下,教育部根本不能不聘,就直接要台大重启遴选委员会,跳过这点扯其他五四三的干麻?教育部可以这样重启以后看不爽的就重启,还遴选个屁?直接官派算了!违法不是教育部或是行政院发言人说违法就违法的好吗?
作者: MultiCam (地联军迷彩) 2018-05-14 20:37:00
吴老师举最近电机系系务会议的独董兼职案,来证明在法律上是不同职务是否恰当?除非此案是远在管案发生之前,不然管案发生后,怎会有教授还敢不分别列出呢?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0:38:001.教育部可不可以拿违法兼职做适当性监督是有疑虑的
作者:
washi54 (大尾鲁蛇)
2018-05-14 20:38:00问题是规定要在遴选前提出 阿都选完了是在闹什么?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0:39:002.合理怀疑的基本"资讯公开透明"是否可能造成无限扩张导致实务上揭露操作困难 ex 把所有可能关系做详细彻查
作者: hlutni (文山秀气) 2018-05-14 20:54:00
好奇!查理思真是律师吗?阳明大学如何具有诉教育部的原告适格?大学法设有国立大学诉教育部之特别规定?一方面认为台大系教育部下级机关,故当受其监督而无法争执一方面却认为同是下级机关的阳明大学却可诉教育部,不矛盾非行政处分之行政行为就无行政救济管道吗?结果除去请求权的主张有无考虑过?管中闵得合法兼职是因为台大持有台哥大股份?还是台大与台哥大将发展产学合作关系?
作者:
sclin1223 (Hello World)
2018-05-14 21:16:00同意楼上的说法,吴教授主要疑问应有二点,利益回避部份已由遴选委员会确认没问题,违反兼职已由台大人事室确认没问题。教育部如果认定上述两单位违法失职,应明确公文告知,让法院裁定。不是搞一些小动作,让大家陪它团团转。而且为何要将公文,会议纪录都加密呢?实在无法理解这有什么好保密的?真的是怕人看,怕人挑战?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16:00应该说资讯公开透明是建立在合理怀疑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但这个合理怀疑是建立在经验法则 还是具体事实依据公司法跟公司治理来看 独董跟副董、董事应该不会有利益关系的问题 而如果是基于经验法则 那这个经验法则是奠基于什么基础事实上 这就必须要有清楚的说明了一般来说 必须是有严重偏颇之虞 才构成重大瑕疵的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4 22:33:00其实即便今天蔡明兴不是遴委,光管的台哥大独董现职没有在程序中揭露,我都认为是程序中重大资讯缺漏而应重开更何况这个资讯还牵扯是否构成利益回避问题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34:00但教育部在论述重大瑕疵似欠缺具体法条或基础事实观念要厘清的是 独董跟副董董事 在法条事实上是没有利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4 22:36:00这又回到法条论了,建议先看完查理思的文章。倘若教育部有权监督(不论是适法性甚至妥当性监督)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36:00益关系的 所以要论证利益关系 就必须提出更有力的事实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4 22:37:00那么遴选程序如有不符正当法律程序的情事,当然都是违法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一般法律原则,不限于特定法条因为正当法律程序无法百分之百具体化成法条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38:00ex 蔡跟管曾多次私下来往 或在公司内有利益牵扯纪录你有点偏掉了 重点在于合理怀疑的基准 才会谈揭露与否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4 22:40:00独董董事关系非遴选办法所明定的回避事由,故是否须回避须就个案具体认定,现在的问题就是管是独董这件事没在程序中阶露,导致遴选会及其他候选人根本没机会去争执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41:00合理怀疑 必须是建立在基础事实 不是一个空泛的怀疑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4 22:41:00你可以参考一下查理思文章第14页最上面的三个括号内容你搞错了,"现职"是被推荐人表格中本来就应填载的项目候选人也应就该记载内容属实签名,现在就是表格内容漏载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42:00我仔细看过了 他说的揭露是只要有合理怀疑都要揭露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4 22:43:00管的台哥大独董现职,管显然也签名了但没说,台大校方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43:00所以重点在于不是什么都要揭露 是必须建立在合理怀疑下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4 22:44:00只要是合理怀疑都须揭露不等于明定该揭露的东西可以不揭露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44:00所以你也许可以说明一下 为什么独董跟副董有利益关系?现在是讲回避揭露 违反填现职与否 并不构成重大瑕疵知情的遴委认定无利益关系所以不需揭露但教育部认为应该揭露 就必须说明清楚利益关系是什么所以这件事围绕的真正重点在 你怎么论证独董跟副董董事有重大偏颇之虞 但目前我没看到任何一个强而有力论证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14 22:57:00怕薪水被砍 内心诚惶诚恐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00:00那立论基础太弱 完全违反现行法条跟公司治理守则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01:00所以才要提出蔡跟管没照现行制度走的具体证据 在搞偏颇
副董怕独董决定薪水,所以刻意隐瞒双方关系让独董当上校长,然后独董辞掉独董,就不能再管副董的薪水了…= =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14 23:07:00是的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15 11:10:00哪里乱填了? 吴教授未填资策会经历也是乱填?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20:00你怎么知道管中闵填单的时后会知道遴选委员有谁?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5 11:21:00管漏填的是有高报酬收入的现职,这不需要知道谁是遴委就该自行揭露了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25:00说法又变了..不过说到高报酬 据说是校方先拿走某比例的钱再分给管的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5 11:34:00我没有变喔,一直都是主张现职就是要揭露,经历比较有讨论空间要揭露到多细,但如果未揭露的经历显然与遴选委员会有利害关系者(未必到回避程度),也应该揭露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41:00既然你主张一定要填 何必又要多说高报酬才要填而且多少钱才算高报酬你要不要也订一下 不然派你去修法好了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5 11:41:00不讲高报酬等一下就会有人来凹荣誉职未填是不是也构成瑕疵之类的,所以我是把标准设定在非荣誉职或无给职的现职都要至于特别强调高报酬的意思是说这项现职没填很难说是没影响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43:00其实已经不是在讨论现实法条问题 都是顺着你话在问你而已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5 11:44:00现在就是针对正当法律程序中的资讯揭露义务在讨论啊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45:00你先讲一句话明明有漏洞 然后又变个说法 还一直说没变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5 11:45:00揭露要揭露到什么程度当然都可以讨论,要坚持现职可以随便填的我最后也只能尊重,但我不认为法院会采这么宽松的标准就是了,毕竟这涉及整个遴选程序的公正性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46:00谁说随便填阿 填的又不是假的 算随便填 你又乱唬烂别人讲的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5 11:47:00讲到这边就可以打住了,因为陷入这样揭露是否足够的争执这种争执不会有结论的,最后就是法院说了算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48:00其实我也不是很想回 就说我只刚好看到你回那一句觉得有漏洞才会说谁知道填的时后谁知道遴选委员有谁而已你觉得怎样也不代表法院觉得怎样 算了我不回了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5 11:49:00我那一句有特别强调"经历" 经历和现职有本质不同我想应该可以理解吧
作者:
aniesway (jownshown)
2018-05-15 12:18:00候选人在遴选过程不反应还把过程走完,等到选举结果不合己意之后,跳出来说过程有瑕疵。应该是台大版的“事后越想越不对劲,复杂的防卫机制”吧
作者:
aortic (Go! GTI)
2018-05-15 14:25:00最后争执总在揭露事项跟补正办法。既然法院说了算你这文?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5 14:29:00只要是法律问题到最后不都是法院说了算?不然哪个人敢跳出来说法院要被他讲的内容拘束?
问题是支持你论点的文献都没有 跳一堆一般法律原则 其他人都拿法条、细则、释宪甚至法院自己的判决书来讨论你论述的问题也一一点明 结果你还在坚持所谓的资讯揭露 这不要讲上法院了 你论文这样写绝对会被教授骂死你论文只照自己意思写而没文献支持 教授肯定先骂人的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5 17:54:00正当法律程序里的资讯揭露义务这篇连结的文章就写了当然那是篇化名的没错啦。不过关于这项义务书中很多啦真的想了解的就自己去翻行政法教科书吧我想应该不会连引用比例原则这种东西都要引据吧QQ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15 22:18:00拿比例原则来说刚好就说明了这个非法定的揭露义务可以推到无法补正的瑕疵就是不符比例原则,法定认有偏颇之事实不过是由遴委回避,而非顶的"原则"尚不能推出有无偏颇之虞而需否回避其法效果却是无法补正遴选违法...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5 23:27:00"法定认有偏颇之事实不过是由遴委回避"这句我看不出是怎么推出后面那句结论的??法定有偏颇之事实如果没有回避,结论就是无法补正的重大瑕疵啊。相较于资讯揭露,你在程序中有揭露就没事,遴委还可以不用回避(因为不是列举的当然回避事由),只是没揭露结果一样是无法事后补正的重大瑕疵而已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16 01:24:00你搞不清楚吗法定的揭露需要有"偏颇之具体事实"就凭一个"揭露"就要大于法定"偏颇之具体事实"的效果你的理论就是 没有揭露>>>>具体偏颇之事实..
楼主: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16 19:44:00法定的揭露需要有偏颇德具体事实? 谁说的?法律程序中应该揭露的东西可多了,不是只有限于跟回避有关的事实才需要揭露
作者:
aniesway (jownshown)
2018-05-16 22:02:00你能跟#事后越想越不对劲 耗这么久真的很强耶反正台ㄋ…台大候选人靠感觉随便指控,背后有教育部当靠山,当然怎么指控都没在怕的
那代表你对限制政府权力这点很不清楚 罪刑法定是刑法上的概念 但是它的道理是可以通用的 行政法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