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考爆炸惹,必须赶快想办法回复信心。
首先,根据选委会来信,我被检举“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7条”,也就是俗称
的贿选,在此我将分成详细和精简两个版本回应。
这是精简版的回应:
1.法条搞不清楚是要检举什么啦?
2.分享按赞发鸡排最好是贿选啦!
▍这是详细版的回应
(一)法条搞不清楚是要检举什么啦?
1.根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1条“本法未规定者,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
免法之规定。”,然而“违反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
罢免法》”和“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乃是两个概念,应该予以区分。
2.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7条为“对于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
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但从被检举贴文看来,可能适用的也是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
“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
3.不管是第97条还是第100条,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60条皆有相关规
定,应该不符合第1条“本法未规定者,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的准用要件
。
(二)分享按赞发鸡排最好是贿选啦!
1.发放鸡排的对象不限于选举人。
依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选上更(一)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彰化和美镇镇长候选人在
公园发放洗碗精,因为“放对象并不问是否为具有选举权之人”,法院因此判断“倘被告
发送洗碗精之目的意在贿选,何以未按该户内有投票权人之人数准备足量份数发送?又何
需发送予无投票权之人?”
2.发放鸡排的贴文权限设定公开。
同判决又指出“再者,贿选行为因系犯罪行为且刑责甚重,其欲进行贿选之人,莫不私下
秘密进行,以免为执法人查获;”认为若有贿选意图,则不应该公诸于众。
3.领受鸡排之条件在于分享按赞。
黄俊英2007年竞选高雄市长期间,发放五百元走路费给参加造势的民众,法院认为“发放
500元系造势活动工资、报酬,亦未约定投票权一定之行使,乙节为可采。”可见当对价
在劳务(分享按赞/造势活动)而不在投票行为之时不构成贿选。
4.发放鸡排没有任何的对价关系。
我在贴文最后面,特别强调“‘有没有投给我’和‘有没有鸡排’完全无关!”发放时也
不限于选举人更别说有没有投票给我,甚至没有按赞分享的,只要到场也都有获得鸡排。
5.发放鸡排不足以构成贿选行为。
最后,根据法务部100年法检字第1000003316号函释“下列情形尚不足以构成贿选行为”
第二项“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加民众适度之茶水、简便餐饮者,如一般饮料、简易性之
炒米粉、便当、贡丸汤等米面制品或汤类。”
▍谁让学生自治成为笑话?
我想,即便选委会和检举人用如此轻率的方式处理我发放鸡排的行为,许多人又在没有足
够证据和论述,而且拒绝回应任何质疑的情况下,公然宣称我是贿选诋毁我的人格,
他们仍然会继续坚持,使学生自治成为笑话的,是我,而不是他们。
毕竟,有人直到现在还认为“上次选举责任最大的不是黑函抹黑对手的学生会成员,而是
抓到他们开分身的人,也就是我。”也有人到现在还是认为,我的参选是破坏这次选举的
元凶,而不是说要聚焦政见,却又拒绝沟通,选择绑桩和大量人身攻击的候选人。
还有人,直到现在还说著“你会信黑云那套阿怎么不去问他期中考考哪题答案怎么写?你
连期中考考哪题都不敢信他了,性侵这种大事你信他?”
无视学代会早已承认性侵事实,而后又否认的荒谬行径。
也许,我的课业不怎么样,期中考整个爆炸。
但是啊,学业不是人生的全部。
海水退了,就知道谁没穿裤子。
美国的海水退了,什么时候轮到这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