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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04 (s104)
2016-05-27 22:18:41国立台湾大学104-2学生代表大会(下称学代会) 于2016年5月26日针对选举监察罢
免委员会(下称选监委)之中立性争议,召开第三次校务委员会,并依《国立台湾大
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纪律委员会之设置】第二项第一款“审
议大会议决交付之惩戒案”,决议将全体选监委委员交付纪律委员会审查有无违反
中立性之虞。
然此案当事人-选监委委员-社科院学生代表徐连毅,于纪律委员会尚未开会做讨
论与决议的情况下,片面引用副议长暨纪律委员会主席社科院学生代表刘哲铭,于
学代会内部社团发表之个人意见,对外宣称惩戒案不成立。此举藐视学代会校务委
员会之决议,且无视纪律委员会,并严重干扰纪律委员会行使职权。作为纪律委员
会之委员深表遗憾,坚决谴责此等情事之发生。
徐连毅同学身为学生代表,应知晓法规与程序对于学生自治之重要性;更应了解“
诚信”、“正直”是身为学生自治参与者的信念与原则。此等践踏体制之作为,已
严重伤害台大同学对于学生自治之信任,亦为台大学生自治留下不良之示范,抹煞
诸多前辈对于学生自治之努力。
吾人在此呼吁纪委会主席社科院学生代表刘哲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主持
5/28(六)召开之纪律委员会,谨守程序正义之精神,勿姑息任何曲解事实之行为
如此方无愧于台大学生自治前辈们为吾人争取权利之汗水与辛劳。
文学院学生代表 吴家安
理学院学生代表 黄泊羲
工学院学生代表 陈伯玮
社科院学生代表 林冠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