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翻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看到第三十七条 【重新选举及重新投票】这样写
有左列情形时,应举行重新选举:
一、单一名额选举当选人或多名额选举当选人二分之一以上,于就职前出缺或经宣告取消资格者。
二、选委会于投、开票相关以外行政行为,被学生法庭认定有违反本法、其他相关法规或有重大瑕疵者,且其瑕疵无法补正,而宣告选举无效者。
小弟左思右想,第二点是限制选委会的,如果选委会不自爆(虽然已经一直自爆了)
基本上选举还是要继续的
所以能拿来操作的只剩第一条了,而最有效的操作方法,想当然就是
贿选了!!!!!
只要两方候选人都主动贿选,不管谁当选都一定会当选无效
既然两人的退选都不被选委会所允许,那贿选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ㄟˊ等等,你说可以就职前出缺,或选后直接辞职
拜托,绝对ㄉ权力带来绝对ㄉ腐化
我们怎么知道候选人在当选后,会不会心意一改,就决定当好当满勒?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当选前先约束候选人,确保他们当选后不能就职
而最好的约束方法,就是他们公开主动贿选
这样不管选委会怎么嘴,我们都可以重选一次学生会长了
大家说,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