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园] 学代会和第玖节读书会疑似有强暴犯?

楼主: a5378623 (黑云)   2016-03-30 22:34:55
※ 引述《kk13942001 (橘色的加州阳光)》之铭言:
: 在此事上,张子龙同学你蛮可悲的,先说这是对事不对人。
对事不对人,不是应该说“我的举动”很可悲,而非“我”很可悲吗?
不过这不重要啦,虽然你在脸书指控我喜好兴讼,却不愿提出证据,我还是不会对你提告
的,因为我和某些表面上说不会提告,却还是私下提出告诉的人不同。
: 强暴跟包庇的确都有错,前提是这些事情真的存在。
: 首先论强暴,有人被起诉判刑了吗?有人被性平会移送惩处了吗?
: 张子龙同学,你有证据说明真的有强暴罪嫌吗?还是只有小道消息?
: 若无,就不要在这里言之凿凿,意图运用大众猎奇的心理,
: 成全自己的好奇心跟想被关注的欲望,又或者是其他什么我无法理解的欲望,
: 因为你的正义很可能打击错误,那个责任是你张子龙负担不起的。
“有人被起诉判刑了吗?有人被性平会惩处了吗?”
你除了在这边说没有证据之外,你敢摸著良心说没有这些事情吗?
有就有,没有就没有,为什么不敢直说,只敢不断地反问又反问?
你是不是想要引诱我说出不能说的事情,然后再对我提告呢?
: 次论包庇,我很好奇的是,张子龙同学你认为什么是包庇?
: 是“阻止法律规定有调查权的性平会、检警介入调查”叫包庇呢?
: 还是“知晓内情者不让你张子龙在内无关此事的大众知晓内情”就叫做包庇?
: 相信应该不是前者,毕竟性平会早就在调查此事,该移送的也必定会移送,
: 以我对校内性平会的认识,他们不可能吃案,你也应该清楚这件事才对。
: 那么,如果是后者,那我只能说你对于“包庇奸邪”的定义,真的跟多数人不太一样,
: 注意“性侵害”跟“留宿不可留宿的社团教室”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 讨论后者,还可说是有助公共利益,讨论前者,就是纯粹的猎奇了。
尚书大人风向转得很快啊,之前明明就说“留宿不可留宿的社团教室”无关公益,现在又
改口说这有关公益,只是“性侵害”无关公益,搞得我好乱啊。
再者,为什么“学代会有性侵犯”这件事情无关公益啊?
可以明确给我一个标准判断什么事情有关公益,什么事情无关公益吗?
: 身为已卸任的学生代表,以及整个第九节事件+后续黑云指称强暴事件的旁观者,
: 我知道的一定比你黑云多上许多,包含你被检察官传唤的始末,
: 但我不会跑来利用大众的好奇心,去成全我自己的“私法正义”,
: 我甚至不曾谈论此事,盖因真相未必如我所想像的那样“黑白分明”。
: 站内信跟不特定多数人传纸条?哈哈。
你都知道,那你为什么只会说我没有证据呢?
我有没有证据是一回事,有没有这件事情又是一回事,这很难懂吗?
因为我没有证据(不能公开说)所以就没有这回事?这就是你读法律学到的?
再来,你说整事情始末你都知道,那请问为何你要放任学代秘书长兼第玖节读书会社长郑
婷尹同学,以及第玖节读书会课程长陈洵美对我进行滥诉呢?
这也是法律系学到的吗?你看某人不爽,就要去告他?
即便你的法学知识告诉你,这根本不构成犯罪,检察官也不会起诉?
作者: Firstshadow (IamCatづミ'_'ミづ)   2016-03-30 22:38:00
(づ′・ω・)づ QQ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40:00
为啥他是放任滥诉啊 是他告的吗 奇怪...原po对社长跟课程长有监护关系? 你法律也学太差了吧更何况就这件案子 你一直提性侵案 早已有侵害名誉之虞
作者: ALTHAN (黑云)   2016-03-30 22:42:00
他看不惯我的行为一直战我,却默许滥诉这双重标准让我很好奇也不行吗?你觉得有侵害名誉,去跟检察官说他错了啊,应该起诉我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42:00
去跟检察官告发 就是滥诉 那你滥诉的定义也太狭隘了吧啊课程长跟社长不就去跟检察官告发了?哪里有双重标准? 你觉得是滥诉 原po不觉得是啊
作者: ALTHAN (黑云)   2016-03-30 22:46:00
你知道检察官怎么说吗?衡诸一般人之智识经验...难认被告有何贬损告诉人名誉之事你的意思是,受过四年法律训练的他们比一般人还不如?你小心被告啊你!!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48:00
所以呢 检察官跟告发人对法认识不同 就是滥诉?XD 检察官的不起诉书原来就是四海皆通的标准
作者: ALTHAN (黑云)   2016-03-30 22:50:00
嗯,检察官说的不可信,他认为这是滥诉的观点是错的读了四年法律的人,没有能力判断这是滥诉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50:00
他可没说这是滥诉喔 你不要滑坡XD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51:00
我没说他们就是对的 但你跟检察官就一定是对的?XDD 那你要不要去量化每起诽谤罪跟公然侮辱的不起诉书请去详读实务对于诽谤罪跟公然侮辱的判断标准
作者: ALTHAN (黑云)   2016-03-30 22:53:00
你这样硬凹真的很可悲,先说这是对事不对人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54:00
原来我变成原po了XD 那你就不是对事不对人?
作者: wulaw5566   2016-03-30 22:57:00
别人告你关他什么事
作者: ALTHAN (黑云)   2016-03-30 22:58:00
真要这样说,这件事情又关他什么事情?他自己说自己都知道,自己都要管啊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59:00
你看 你又不回答我的问题了 请不要选择性回答
作者: ALTHAN (黑云)   2016-03-30 23:00:00
按照他的标准不是啊,你不是只相信他的标准?我特地配合你耶!!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3:00:00
所以你所谓的放任滥诉是如何?别人告发你变成他放任 这逻辑也真厉害你真觉得是滥诉 那也应该是针对社长跟课程长照你的逻辑 只要是法律相关的人去告发 检察官不起诉都是滥诉了 你这逻辑也真厉害
作者: ALTHAN (黑云)   2016-03-30 23:08:00
你想要忽略“一般人智识经验”我也没办法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3:09:00
你看看 你又选择性回答我的问题了 你若真觉得是滥诉就请针对社长跟课程长 而非泛泛指责原po放任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03-30 23:45:00
更何况大多检察官的不起诉书 都嘛会加上这句
作者: tomchc (TOMCHC)   2016-03-30 23:46:00
他现在是郑副会长了喔
作者: jujustine83 (很绅士的钱)   2016-03-30 23:54:00
我这就来嘘了
作者: wardisaster (wardisaster)   2016-03-31 00:15:00
被打脸了打不回去,就用似是而非的一连串问题想模糊焦点,看来胜负差不多了
作者: cheug0653 (Tiny Orbit)   2016-03-31 00:31:00
怎么可能有黑箱 黑云一定是误会了 人家好棒棒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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