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同方”(不一定是反同 但会被打成无脑恐同基督徒)
拿近亲婚姻、复数婚(大于2人) 来跟同性婚姻类比
是不是错误类比或滑坡谬误
这要先回到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
有些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 是“凡是相爱的人就应该可以结婚”
那么会有人觉得这个支持同婚的理由 也支持近亲婚、复数婚
是非常符合逻辑的 不是滑坡谬误
因为是支持同婚的人在提出理由的时候
已经把近亲婚姻、复数婚都放进可以结婚的范围里去了
另外有些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是平等─异性恋能做的,同性恋就应该能做
现行民法规定 2个未婚非近亲的一定年龄以上的异性恋能在自愿的情况下结婚
那么2个非近亲未婚的一定年纪以上同性恋能在自愿的情况 也应该可以结婚
那这时候拿近亲婚姻、复数婚来讲就不符合了
毕竟同婚方提出的是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平等
没有讲到近亲婚姻与非近亲婚姻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