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选委会]公投案成立:导师选课签证制度

楼主: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4-11-22 05:11:40
原文恕删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创制复决暨公民投票法》下称公投法
我国《公民投票法》下称我国公投法
第一、按公投法,办理权责单位是创制复决委员会,而非选委会。
仅“准用”选罢法选委会组织一章之规定、由选委兼任执行委员会之工作而已。
故此篇公投公告即有组织不合法之虞。
第二、按公投法第9条、公投法第28条、第34条之规定,无论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
解释观之,“法案、政策”之范畴显然是学生会之法案与政策,非学校、非台北市
、非国家之法案、政策。
依我国公投法规定、实务、大法官解释645号、342号之见解,按权力分立之法理,
除明显牴触宪法外,其他宪政权力固不得审议立法权于立法组织中审议之过程,属
其内部事项;惟未曾谓不得就立法机关议决提交公投之事项是否符合得公投事项审
议,我国公投法亦规范立法院提交公投之事项为第2条第2项第3款,有如公投法第9
条之规定,是以执行委员会仍应秉职权判断本件是否属上述之“法案、政策”,而
非以仅能形式审查一语带过,责任推卸殆尽。
退步言之,纵然仅为形式审查,以审查标准相当宽松的民事诉讼上支付命令为例,
尚且要陈明何金钱债之关系之有,亦须言之成理,不能有明显重大破绽。拉回到本
件,本件公投学代会大会议决、五分之二以上学代连署提交之标的显然与公投法第
9条之标的八竿子打不著,仅以形式审查即可予以驳回。
若否,岂非谓校务基金预算运用、校园交通管理规则、系馆门禁等标的皆可交付创
制复决、强制执行?
作者: a1090274a (a1090274ataiwan)   2014-11-22 06:58:00
是否支持学校的政策,不也是学生会的"政策"吗
楼主: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4-11-22 19:27:00
议题设定有问题,如果是是否支持学校政策,议题应该设定成例如:是否支持学生会反对导师签证选课制度
作者: tomchc (TOMCHC)   2014-11-22 22:02:00
下次来提台湾应独立的投票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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