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引用 "国立台湾大学103学年度第1学期第1次教务会议纪录"
http://ppt.cc/7jN8
第四案 "有关学生选课结果是否须经导师签证"
节录相关内文
"乙案:
开放系所 学位学程 自行决定学生选课结果须经导师签证,
请拟采行者先与导师及学生沟通,取得共识,
并由系所学位学程自行打印学生选课结果纸本,
送请导师签证后由系所学位学程存查,
导师签证为备查性质,不影响学生选课效力。
经投票表决采乙案 (58:9)。
小弟乃一介工院鲁宅
看不懂精辟的正式条文 有求于各位先进解签
1.这次的决议案是只影响到修习"学位学程"的同学吧?
怎么看出 有没有影响系内必/选修跟通识?
2.导师签名的动作为备查性质
我的理解是 表示签名为"通知系方"的性质 导师本身并无生杀大权
废话这么多 总而言之
本鲁关心的是
如果 真的只是如果喔
如果本鲁五力皆空 工数开天窗
面临着3衣锦还乡的危机
想要修某超爽外系课程来救命
我的导师坚决反对 拒绝签署
或是穿着高尔夫球衫走进办公室
打开电脑查我的选课纪录 然后跑去学务处要求撤销
这样行得通吗?
如果行得通的话
那我考台大
真是考对学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