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5378623 (黑云)》之铭言:
: 简单来说,因为EM没有立案,所以需要请谱镭“代开发票”给委托人,然而委托人和谱
: 镭并没有实际的交易行为,此时谱镭和委托人双方皆会触法。
: 推 Blossom2:这里学生会和谱镭的关系,从上一篇的连结来看,是违反商 07/14 14:35
: → Blossom2:业会计法?那看起来应该不违法吧。因为商业会计法的适用 07/14 14:36
: → Blossom2:对象不包括学生会、系学会,毕舞艺术季? 07/14 14:37
由于学生会始终不愿回应“代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合法,我只好自己询问有关单位。
经询问后,国税局人员认为可能有违反“营业税法47条”和“税捐稽征法44条”的问题,
此外他也质疑若“拆伙后的EM音响”没有登记,当初学生会合约的签订对像到底是谁?
其中违反营业税法的是谱镭,影响学生会的是后者。
营业税法47条
纳税义务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处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得连续处罚,并得停止其营
业:
一、核定应使用统一发票而不使用者。
二、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绝接受营业税缴款书者。
税捐稽征法44条
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应给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与,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取得
,或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者,应就其未给与凭证、未取得凭证或未保存凭
证,经查明认定之总额,处百分之五罚锾。但营利事业取得非实际交易对
象所开立之凭证,如经查明确有进货事实及该项凭证确由实际销货之营利
事业所交付,且实际销货之营利事业已依法处罚者,免予处罚。
前项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
补充:经过推文指正,学生会是否受到税捐稽征法拘束,是有问题的,但有没有其他法律
问题还有待研究,本文只是我询问国税局的结果,并不保证内容的正确,请同学抱持批判
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