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文章,riverT同学质疑“代开发票”是否合法,暂且不讨论原文的表达是否有精确,
我想他在推文的说明已经非常清楚表达他想质疑的问题了:
: → riverT:那我再请问你,你有考虑过顾客可能因为代开而触法的问题吗 07/13 14:1
: → riverT:(开立发票给未实际有交易的对象,即便没有逃税,仍旧触法) 07/13 14:1
: → riverT:今天你委请代开的公司,开发票给你的委托人时 07/13 14:1
: → riverT:他们俩者之间实际上并无交易,这已经违反相关规定 07/13 14:1
: → riverT:就算你后面有方法可以绕道将发票补回给代开的公司好了 07/13 14:1
: → riverT:但是你的委托人和代开公司之间的行为已经属违法事实 07/13 14:2
: → riverT:即便你那部分不违法,但前面这部分也是绝对有问题的阿 07/13 14:2
简单来说,因为EM没有立案,所以需要请谱镭“代开发票”给委托人,然而委托人和谱
镭并没有实际的交易行为,此时谱镭和委托人双方皆会触法。
这无关逃漏税,也不是针对湖说音乐节,而是过去EM请谱镭“代开发票”的活动。
因此讨论的问题,除了EM和谱镭间的法律问题外,还有学生会和谱镭的法律问题。
至于EM负责人的回应,简单来说就是:
1.关于EM和谱镭间的问题,会计师表示并不是用买卖发票,或者再开一张发票的假交易
,而是另一种做法,但是负责人并非专业也不清楚
2.学生会和谱镭的问题,负责人也不清楚,但如果有法律问题愿意负起责任,以及聘请律
师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