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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因应校园内集会游行事件委请警察进入校园作业要点”的说明与澄清
(可能会再补充) ◎林韦翰
June 16, 2014 at 4:49pm
从报纸上得知“因应校园内集会游行事件委请警察进入校园作业要点”在校务会议上遭到
校务会议代表群起反对,认为此要点破坏大学自主原则,甚至可能成为召警入校的依据,
威胁学术与论自由,重回白色恐怖,作为推动此特别委员会[1]成立的主提案人实感讶异
,因为此要点的订定正是秉持着台大校园三方共治(学生、教授、行政)的精神,真正让
大学自主法制化,同时也让台大组织章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2]的模糊空间,也就是校长
委请警察入校的权力受到更多的规范。因此此要点虽名为“因应校园内集会游行事件委请
警察进入校园作业要点”,但实际上秉持着的重要精神为:保障学术及言论自由、大学自
主及三方共治;技术上的重要原则为:提高同意警察入校的门槛、加强校长权力行使的监
督及纳入台大人权与法理学中心的专业意见。
就我所知,校务会议当日并没有邀请订定此要点的特别委员会列席报告,仅由张庆瑞行政
副校长说明,但因实际参与特别委员会的为前行政副校长赵永茂老师,导致当场没有人可
以详细地为校务会议代表说明而最后杨校长不得不撤案。保障学术及言论的自由校风、三
方共治所创造的校园民主是所有台大人引以为傲的大学自主精神,然而再高层次的精神理
念,仍须落实到明确的法制规范,不应只流于该届校长的口头担保。特写此文,说明整个
委员会的运作经过及立法精神与原则,诚挚地呼吁下学期的校务会议代表重启此案。
除了校务会议代表有看过此要点的全文外,多数人应该完全没看过这份要点的内容,仅能
从媒体报导的只字词组来想像。在此放上此要点全文并进行说明。
国立台湾大学因应校园内集会游行事件委请警察进入校园作业要点草案
一、为维护大学自治,处理在校园内进行集会、游行或其他类似之意见表达(以下简称集
会游行)事件中委请警察进入校园维护安全之事宜,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校长因集会游行有具体事实足认致生校园安全危害之虞时,得咨请警察进入校园咨询
小组(以下简称咨询小组)开会,咨询是否应依本校组织规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委请警
察进入校园,维护安全。
三、咨询小组由校长指派之行政人员一名、法律学院院长推荐之人权学者专家一名、未兼
任行政职务之教师代表一名及学生代表二名组成。
前项未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代表,由校务会议代表互选产生之;学生代表由学生会会
长及研究生协会会长各推派一名代表,分别由学生代表大会及研究生代表大会同意任
命之。校务会议及学生会并应分别以相同程序产生未兼任行政职务之候补教师代表二
名及候补学生代表二名。
前项代表及候补代表之任期均为一年,并得连任之。
四、校长未于集会游行之一日前咨请咨询小组开会者,不得委请警察进入校园。
集会游行将开始前或进行中之情势发展,显将造成对校园安全之紧急重大危害时,校
长得依职权自行委请警察进入校园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前项之拘束。
五、咨询小组开会,由小组成员互选一人为主席,并得邀请相关单位列席陈述意见。
前项会议,校长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应列席。
咨询小组之决议,以审议共识决为原则。但小组成员对于决议内容有部分不同意者,
得加注意见。
校长为与前项决议不同之决定者,应向咨询小组提出说明,事后并向校务会议报告
之。
六、集会游行事件,以本校自力处理为原则。校长委请警察进入校园者,亦应商请警察先
行于集会游行地点外之适当处所待命;必要时,始得在校园内行使职权。
本校人员及入校警察处理集会游行事件,应尽力与群众沟通。
七、校长委请警察进入校园者,应于集会游行结束后,向校务会议提出报告,并副知咨询
小组;咨询小组得向校务会议提出意见。
八、本作业要点经行政会议及校务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
第一条界定此要点的处理范畴,排除校园安全事件及逮捕现行犯等警察入校的部分。第二
、三、四、五条则是规范若是校长想依据台大组织章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委请警察进入校
园针对集会游行作维安工作时,应进行的程序。根据特别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了解此次召警
入校的决策过程,是由总务长授意、由驻警队起签、最后校长同意。因此委员会讨论认为
应在此决策过程中纳入无兼任行工作教授、学生代表及人权学者专家的意见而设立咨询小
组。(第三条)程序则是在校长决定委请警察进入校园前,得咨请咨询小组的意见。(第
二条)若没在集会游行前一日资请咨询小组开会,则不得委请警察进入校园。(第四条第
一项)
的确,咨询小组并没有实质的决策权,这小组能做的是提供拥有决定权的校长不同的意见
和观点,并透过此咨询程序提高校长召警入校的门槛,也具有踩刹车的功能。在委员会里
的讨论的过程中其实有两三个版本,其中有个版本是让小组和校长共同决策,最后共识仍
决定设立咨询小组的重要用意是不让此小组成为校长卸责的借口或成为背书的工具。此外
,若校长判断情势有必要召警入校,仍可以依据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四项行使权力。
一旦校长召警入校,根据第七条就有义务向校务会议提出报告,受校务会议的监督。
第六条则是强调大学自主精神及台湾大学在面对校内各种集会游行应有的包容和积极沟通
态度。委请校外警察应为最后校方的考量,即使真的召警入校时的现场处理程序也应无愧
于一所大学之风骨。(第六条所提的集会游行地点外待命即是为避免警察的出现激化群众
)
总而言之,此要点实际上是在不限缩校长权力下,制定标准流程去除组织章程第五十九条
暧昧不明的空间,并透过咨询小组,落实台大社群三方共治的校园民主精神,提供充分的
资讯与多元的观点避免校长做出错误的决策。我认为军警不得进入校园是多数台大人不証
自明的精神理念,但在实际面仍有许多困难和挑战。举个例子,在我任内和法学院合办邀
请中国大陆维权律师陈光诚于法学院的演讲就收到情资有校外人士要对陈律师不利,这仍
是属于在校内场地的集会游行意见表达,但诉求的对象以及行动的主体可能都不是如绍兴
事件可以掌握。这样的情况恐怕就不是现在台大驻警队可以处理的。
随着台大校园空间的公共化,我们除了在精神理念面应坚持捍卫台大的自由民主校风及大
学自主精神,因应这次召警入校事件所产生的讨论以及后续委员会订定的要点都是让我们
有机会去思考和检视实际面的困难和挑战。或许要点订的并不完备,但我想这是理想与现
实的必然的差距,惟有经过一次次的检验,我相信我们终能把理想化为真实。
[1] 101年11月15日校庆警察入校事件后,第25届学生会在该学期第二次校务会议上提案
:就校内集会游行权益及1115事件警察入校之相关问题,提请校务会议讨论。后决议:由
行政副校长、总务长、学务长、主任秘书、各学院推派教师代表1人、学生会会长、学代
大会议长、研究生协会会长组成特别委员会,行政副校长担任主席,就校园内集会游行、
校外人士进入校园、警察进入校园维护秩序相关规范检讨后,提校务会议报告。此特别委
员会名单为:行政副校长赵永茂、总务长郑富书、学务长杜保瑞、主任秘书张培仁、学生
会会长林韦翰、学代大会议长徐亦甫、研究生协会会长林飞帆、文学院叶副院长德兰、理
学院林教授敏聪、法律学院林副教授明昕、医学院钱教授宗良、工学院毕教授恒达、生农
学院王副院长亚男、管理学院庄教授裕泽、社会科学院林副教授国明、公共卫生学院郑副
教授雅文、电机资讯学院欧阳副院长明、生命科学院郑副院长石通。
[2]台大组织章程第五十九条:除本大学驻卫警察外,军、警未经校长委请或同意,不得
进入校园,但追捕现行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