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llme
‘非营利行为的转贴、转载迷思’
常见到网络上只要标示为非营利行为就可以大刺刺转贴或转载
,或以为标明出处及作者便可,事实上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原则
’的错误想法。
在著作权法中为了方便学术使用或是著作所需,在某些特定行
为中会允许‘合理使用’。
如:
1.授课之重制:
任何人有著作权的诗、词、散文、小说、剧作、学术论
述等一切形诸于文字的言文著作,都可以加以重制(如
拷贝或影印)下来供教学使用,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可
以将‘整本书’或‘整本杂志’全部拷贝发给学生,应
留意比例(例如只能印其中部份),此外,影印数量也
应注意不可‘过多’
2.教育目的之公开播送或揭露
3.为教学研究目的之引用
4.为办理考试目的之重制
5.新闻杂志之合理使用:
揭露问题论述转载,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
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但经注明不
许转或公开播送者,不在此限。
法条上明文规定必须以‘政治、经济、社会’三项为限
6.公家机关著作之转载
7.报导过程中所接触著作之引用
8.报导评论目的之引用
9.个人或家庭非营利之合理使用
只要是‘个人’或‘家庭’之使用,皆可重制他人著作
而不构成著作权之侵害,必须提醒的是,要影印或录制
,只能利用图书馆内的机器,或是非供‘公众’使用之
机器(如自家之影印机,)重制那些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如果是以市面上影印店或文具店内之机器,则因他们
皆为供公众使用之机器则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公众’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
活外聚集多数人之场所亦属之,(换言之,网络上的网站
或bbs站也在公众之内),因此,若在室外或非家庭及
其家居生活的场所和公司、同事、朋友相聚,原则上应属
于前述之公众。
10.公益活动中之公开合理使用原则
非以营利为目的,末对观众或听众收取任何直接或间接
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于‘公益性’活动
中公开口述等权利,但利用人应支付使用报酬。
●合理使用之综合判断标准:
(1)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
的。
(2)著作之性质。
(3)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也就是说
如果全部使用是犯法的)
(4)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合理使用之注明出处:依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在重制、引
用或转载等利用时仍应明示原著作出处。
‘台湾有趣的出租权现象’
在台湾,若是已经取得合法著作复制物的所有权,可以出借、出
租或出售该复制,不过限于‘合法非重制物’,也就是说,在小
说店中可以进一堆书来出租赚钱,但若只买一本影印到处借人,
则触犯著作权的‘重制权’。
因此所谓的书是我的我要怎么处理是我家的事,仅限于要以原书
貌作处理,否则还是不合法。
但出租权和合理使用权是不可以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