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文件]著作权及著作人格权(包括网络)

楼主: tatsumi (天天开心身体健康)   2003-04-02 00:51:07
[作者] killme
(1)何谓著作权:
    著作权是智慧财产权一种,著作权的意义是对一般所谓的‘思维创作’
   提供保护,其保护范围除文字著作外,尚有音乐录音、影片、艺术等诸多
   创作。
    著作权的授权可分积极与消极两方面。
    
    ●积极:著作权所有人可经由签约授权他人在协定条件使用该著作,这
        种使用必须著作权所有人同意,并给予其合理的金钱报酬始得
        为之。
    ●消极:著作权所有人如认为授权使用对著作本身或其经济利益有不良
        影响或损害时,亦可选择不予授权。
    未经授权的使用所构成的著作权侵害,是一种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可
    依各国法制以民法或刑法诉究。
    著作权又可分为两大部份:
    ●著作人格权:公表权(发表与否权利)、姓名表示权、同一性保持权
           (即他人不可未经许可抄袭或改作)、其他人格权之保
           护。
    ●著作财产权:重制权(即后来将针对网络上所说明的重要部份)、公
           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
           开展示权、改作权(编辑、翻译)、出租权。
    一般而言,著作的原始著作权所有人即原著作人。
    ->针对站长所指‘著作权属SOB’这点是错误,因为作者并未授与任何
      权利,两著亦无契约存在,若勉强要说只能视为沙滩拥有著作权中
      的‘一次刊出权利’(若要转贴或出版均需要原作者同意,就算非
      营利行为,但除了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不得转载
      。)
    例子:“非新闻性的文艺、学术、美术等著作,如未注明‘不许转载’,
        其他报纸、杂志可否加以转载?”
       答:对此,纵然未注明“不许转载”也是不可转载,所以除经过著
         作权人表示允许转载以外,报纸、杂志加以转载,即有犯重制
         罪。
(2)何谓重制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专有重制其著作之权利,当然如著作人已转让于他
    人,受让人即享有这项专有重制权。
    什么是‘重制’,除“印刷”外,还包括复印,笔录、录音、录影、摄影
    或以其他方法“有形之重复制作”。
    以一个网络使用者为例,以浏览器从网络取得一份资料,则至少在对方的
    网络服务器,自己所属的互联网服务器,以及在个人电脑内总共至少可
    构成三个以上的‘重制’。
    服务器到个人电脑所生的重制:此重制应视为构成‘默示同意’或属于‘
    合理使用’的范围所谓。
    ‘默示同意’是指网络使用者将其著作贴在网络上,就是同意其他网络使
    用者为观看著作内容而在‘自己’的电脑中重制那份资料,当然这项行为
    属于非营利性质且不能于公众散布,更何在这次事件中,路西华是将BB
    S站文章‘重制’成网页型态,未经原著作者同意,很明显触犯到著作人
    的‘重制权’。
    很多利用网络的情形可能涉及‘重制行为’,如:转寄、转贴等。
    
(3)互联网之散布与传播:
    
    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于日内瓦集会,所通过之世界
    智慧财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中第六条规定:
     ‘所有文学艺术著作之著作权人,均应享有散布权。’
    我国虽然不是世界智慧财产组织会员,但在积极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同时,著作权的调整应是无可避免的趋势。
     在87条第2款:
      ‘明知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陈列或持有或
       意图营利而交付者,视为著作权之侵害。’
     使我国著作权法虽没有散布但已经间接达到保护散布的效果。
   包括在经济上著作以何种最佳的方式散布其著作,以及人格上以何种形式
    展现在公众面前,此外,散布权也是重制权的补充,使权利人对于未经授
    权重制的侵害物,得以透过散布权阻止侵害物的进一步、流通,以防止侵
    害损失继续扩大。
(4)辅助侵害:
    
    最早来自美国专利法第二百七十一条(C)项规定,指明知其行为将促成
    或帮助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且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则此种行
    为则属于‘著作权辅助侵害’,辅助侵害可分为提供服务与提供机器设备
    两种,前者如:电子布告栏或网站。
    ‘代理侵害’系指:有能力或有权监督他人侵害行为,并有直接或明显经
    济上利益者,该监督者即使对侵害著作权行为无所认识,亦构成代理侵害
    。
    我国第8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
    1:以侵害著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2:明知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陈列或持有或意
      图营利而交付者,视为著作权之侵害。
    3:输入未经著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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