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8-2 徐婉宁 民法债编各论 期末考

楼主: t700 (JP)   2020-06-09 19:27:56
课程名称︰ 民法债编各论
课程性质︰ 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 徐婉宁
开课学院: 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 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2020 年 6 月 8 日
考试时限(分钟): 08:20~10:00 共 100 分钟
试题 :
108年度民法债编各论期末考题
作答时间:8:20-10:00
*请依民法作答

某甲欲出售自己所有之A屋,经不动产仲介公司之房仲乙介绍,寻得此时刚好有意购屋自住
之丙。缔约时,在契约书所附之“不动产标的现况说明书”中有关“是否知悉本标的物曾
经发生凶杀、自杀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为并致死等情事(如跳楼死亡)”之询
问,甲于答复栏勾选“否”。乙亦未对此多加查证,便向丙说明A屋并非凶宅。从而甲、丙
于民国100年1月1日,以新台币1000万元成立A屋之买卖契约,并于100年2月1日办理移转登
记、交付占有。
丙在入住之后,始得知A屋在民国95年1月1日时,当时的屋主于屋内自杀身亡。丙得知后终
日心神不宁,乃愤而向甲主张依民法第359条解约,并依不完全给付与物之瑕疵担保之规定
,请求返还价金及赔偿价金与市价之300万元差额。
(一) 若丙入住后随即得知为凶宅一事并于民国101年2月1日向甲请求,经查甲并非故意
不告知瑕疵,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15分)
(二) 若丙于民国106年2月1日知悉A屋为凶宅一事并于107年2月1日向甲请求,且经查甲
系故意不告知瑕疵,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15分)
关键字: 凶宅,物之瑕疵担保,无过失责任,故意不告知瑕疵,不完全给付,时效消灭

甲名下有两栋房屋分别系位于台北之A屋及屏东之B屋。某日甲向乙家电行订购X牌600L 1级
日制变频6门电冰箱,契约书中载明货到付款并由乙负责处理送货,而在送货地点一栏,甲
填上A屋地址。翌日,甲惊觉A屋早有冰箱,乃去电乙要求将冰箱改送至B屋。乙同意之,并
交由与乙有送货特约之丙送货。不料,丙在运送途中发生车祸,甲所订购之冰箱遭撞毁,
经查丙对车祸之发生无过失。乙乃向甲请求支付价金及因改送货至B屋所多支付丙之运费
1000元。试问乙之请求有无理由?多支付之运费是否应由甲负担?(20分)
关键字:危险负担,物之交付,代送买卖,必要费用支出

甲向乙承租三层楼高之A屋。租约中约定一楼供甲作为餐厅营业用,二、三楼供甲自己居住
用,并且不得转租。甲心想乙平时人在国外难以得知A屋之使用状况,因此私自将三楼转租
给丙。而在甲乙之租约存续期间,乙将A屋卖给丁并完成移转登记。
(一) 请问丁得否请求甲、丙返还A屋之占有?(9)
(二) 若A屋失火烧毁系因甲所雇用之店员戊执行职务时的抽象轻过失所致者,请问甲是
否应对丁负损害赔偿责任?(8)
(三) 若A屋失火烧毁系因丙之抽象轻过失所致者,请问甲是否应对丁负损害赔偿责任?
(8)
关键字:房屋租赁,违法转租,第三人失火责任;如非适用民法应注意住宅租赁专法

甲和乙签订承揽契约,约定由甲为乙兴建A屋一栋。乙于甲完成工作后付清款项并受领A屋
后第11年,发生A屋天花板崩落,并因而砸伤乙之情事。经查系因甲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
A屋存有上开瑕疵。乙得知实情后,无意请求修补瑕疵,而迳请求赔偿砸伤所生之医药费、
自行修理A屋之费用。请问乙的主张是否有理由?(25分)
关键字:瑕疵修补请求权,时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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