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2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 期中考

楼主: g0705879 (yi)   2019-04-10 16:11:06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9.4.10
考试时限(分钟):110 mins
试题 :
一、在债权人甲为原告、列保证人乙为被告请求履行债务之本诉讼系属中,受诉法院整理
争点之结果,认为借款债务即主债务之存否(如:甲与主债务人丙有无于某日成立消
费借贷契约之事实)系甲与乙间之争点,于是依职权通知丙,然后经本案审理、使为
辩论,而下本案判决,终告确定。问:
1.在本诉讼(甲与乙间之诉讼)审理中(未为判决前),丙可否、如何参与本诉讼程序?
其参与后之诉讼法上地位为何?
2.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丙之目的为何?是否因丙受本诉讼之判决效力所及之故?
3.如甲于第一审受败诉判决后提起第二审上诉,得否于第二审程序中追加丙为共同被告,
请求其履行借款债务?
二、原告甲于107年7月10日列乙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涂销以乙名义为A地
所有权人之登记。甲之主张略为:甲为A地所有人,未曾将该地出卖于乙,其以买卖
为原因所受A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系由于甲、乙两人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所造成云云(
下称本诉讼)。对此,乙辩称:其已移转A地所有权予诉外人丙,请求驳回甲之请求
等语。问:
1. 为追求程序利益并回应统一解决纷争之要求,甲宜如何为诉之追加?受诉法院宜如何
行使阐明权?
2. 丙可否提起第五四条所定干预诉讼?试假设可能有之案情状况悉述之。
注意:
1.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2.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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