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1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 期末考

楼主: winnie1996 (维尼)   2019-01-12 14:31:46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9/1/8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试题 :
一、(50%)
甲报案称其妻乙被毒蛇咬伤,救护人员及警员立刻赶到甲宅,送医过程中警员向甲打探消息,甲称:“因为我对毒蛇稍有研究,知道这是百步蛇毒,我太太恐难存活”(A段陈述)。随后乙死于医院。
不久,检察官因接获匿名检举而调阅医院病历及保险资料,发现乙的蛇毒应系注射而非蛇咬,且甲有财务困难并辅于案发前两个月为乙投保钜额身故保险(甲为受益人),遂锁定甲涉嫌重大。但检察官为避免甲有所警觉,遂以证人身分传唤甲应讯。甲依法具结后,详细陈述签订保险契约及案发当时的经过(B段陈述)。随后,检察官将甲改列为杀人罪之被告,声请羁押甲获准,后屡次传讯但甲皆缄默。为得知犯案细节,检察官精心安排一个前科累累且常担任检警线民的丙,住进甲的看守所牢房和甲朝夕相处,检方并明白指示丙“竭尽所能去挖出来”任何不利甲的证据。丙在牢中
逐渐建立和甲的信任关系,两人无所不谈,甚至于“共商”逃狱计画,丙遂顺利套取甲关于下毒经过之细节(C段陈述),检警并因丙所得资讯而查获残余蛇毒的空瓶等犯罪证据(D证据)。
案经检察官以杀人罪名起诉,起诉书中援引被告甲之先后A、B、C陈述及蛇毒空瓶D证据为犯罪证据。审判中甲之辩护人抗辩,以上所有证据皆因违法讯问及其放射效力而无证据能力。试附具理由分述其抗辩有无理由?
二、(50%)
甲涉嫌贩卖伪药给乙,乙施用后致病,但甲否认其贩卖伪药。侦查中检察官除传讯乙作证之外,亦传讯曾向甲购买相同伪药之夫妻丙、丁作证。惟检察官讯问乙、丙、丁当日,虽皆依法践行具结及告知程序,但未通知甲到场(下称A日证词)。后检察官以贩卖伪药罪及业务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起诉书上援引以上(A日)证词为据。
随后,第一审法院因丙、丁将举家移民澳洲,预料其不能于审判期日到场,故由受命法官行准备程序时,先、后传讯丙、丁到场,惟传讯丙作证之日,并未通知甲到场(下称B日证词);传讯丁作证当日,甲因通知而到场,但受命法官却分别讯问被告甲及证人丁,并未使二人同时在场彼此面对面(下称C日证词)。审判期日,甲争执两项罪名,且丙、丁因签证程序延误而仍在台湾,甲遂要求亲自质问,惟法院并未传唤其出庭作证,仅朗读先前陈述笔录(A、B、C日证词)且命甲表示意见。随后法院将所有证人陈述(A、B、C日证词)一并采为论罪裁判之基础。试问法院践行之程序,是否
合法(按:以上证人皆经依法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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