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刑法分则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王皇玉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9.01.11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实例题(40分)
甲男周旋于乙女、丙女之间,后因乙女怀孕而与乙女结婚。丙女难以接受这个事实,欲对
甲、乙进行报复。乙女怀胎32周时,某日丙尾随甲、乙之后,见甲带着乙过马路,遂开车
高速撞击甲、乙。在开车撞甲、乙之前,为求壮胆,丙女喝了半瓶红酒,且在撞人之后,
随即开车离去现场。乙女受到撞击后倒地头部严重受伤,经路人紧急送医急救后,仍然不
幸身亡,但腹中的孩子丁,医师紧急施以剖腹产后,却奇蹟似的存活下来。甲受撞击后虽
然一度倒地昏迷,但最后仍然存活下来。丙女在撞死人后,驾车离去没多久,随即被警察
拦下来,警察要丙女进行酒精测试,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为公升0.35毫克。试问:丙女之
刑责如何论处?
二、实例题(30分)
赌徒甲欠乙100万元,乙催讨多次,甲均置之不理。乙知道甲有服用安眠药习惯,为了教
训甲,某日乙于夜间潜入甲家,趁甲服用安眠药熟睡之际,将甲之双脚以棉条綑绑数圈,
并在甲家客厅墙壁上喷上红漆,内容为:“他日会再来登门拜访问候,太阳帮堂主丙OO
”。甲睡醒后自行用剪刀剪断脚上綑绑之棉线,但看到墙上留言,随即报警处理。试问,
乙之行为如何论罪?
三、是非题(每题2分) *是非题全按实务见解作答
1、(O)甲驾车过失撞击乙,乙身上有多处擦伤,甲为赶时间上班,先拿出1万元现金交
给路旁商家丙,委托其先行照顾乙,并打电话叫救护车,甲为留下姓名与联络方式,即离
开现场,甲行为成立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
→甲没有揭露身份,故成立肇事逃逸罪。
2、(O)甲年仅15岁,其单亲妈妈乙取得甲之同意,将甲交给酒店老板丙,乙亦知道丙会
限制甲的自由并强迫甲与客人为性交行为,乙与丙成立刑法第298条第2项略诱妇女罪之共
同正犯。
→监护权人乙同意,故不会成立241条略诱未成年人罪。
→▲本题题目未提到甲是“女生”,因此甲可能为男生,答“X”者送分。
3、(X)甲父照顾重度智能障碍之成年儿子乙数十年,身心俱疲,因年老不胜负担而决意
带乙共赴黄泉。甲征得乙同意一起前往海边消波块跳海自杀,结果甲遭海浪打回岸而没有
死亡,乙则溺死,甲成立谋为同死之加工自杀罪。
→不成立谋为同死,因重度智能障碍的认识能力不完整,无法达成谋为同死合意。
4、(X)甲教唆乙偷窃A的机车,乙果真将A之机车窃来,甲随后以低于行情之价格向乙购
买该机车,依实务见解,甲之行为成立故买赃物罪。
→实务见解认为教唆及帮助犯不能成立故买赃物罪(但学说认为此也有增加被害者的财产
回复困难,应该成立赃物罪)。
5、(X)甲对同居女友之3岁儿子乙,常以电击棒教训令其不要哭闹,某日乙再度哭闹,
甲不耐烦,将用电击棒殴打乙头部,结果乙竟然昏迷死亡,甲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86条第1
项凌虐幼童罪。
→乙死亡,论凌虐幼童罪无法充分评价行为,因此应论甲伤害致死罪始能充分评价。(实
务在起诉时也不会出现凌虐幼童罪、且亦无竞合之空间)
6、(X)甲在网络上贩卖日本AV女优光盘片,乙知其为盗版光盘而仍下单购买,甲成立行
使伪造准私文书罪。
→“以伪作伪”不成立“行使”。
→▲本题题意未提到甲在网络上贩卖的是盗版光盘片,又行使伪造文书不以被害人被欺骗
为必要,因此本题答“O”者送分。
7、(O)甲自知服用安眠药会嗜睡,而仍然于服药后开车出门购买宵夜吃,于驾车回家途
中因睡着而追撞乙车,甲之行为成立刑法第185条之3不能安全驾驶罪。
8、(O)甲女于妇产科诊所产下一子A,因未婚生子不想养A,遂将A留在诊所不告而别。
依实务见解,甲成立刑法第294条第1项遗弃罪。
→实务采就弃养部分,维持“抽象危险犯”见解,就算不危险也认为很危险,故成立遗弃
罪。
9、(X)通缉犯甲为逃避警察追捕,随机坐进一辆路边临停的汽车,并用刀指著汽车驾
驶乙命其开车直行3公里,然后命停车,甲再开门逃走。甲之行为成立刑法第304条强制罪
。
→本题以强制罪论评价不足,应论“私行拘禁与非法剥夺行动自由”罪,始能充分评价。
10、(O)甲威胁雇主乙,如不加薪1万元,将向警察检举乙是某涉毒艺人的毒品供应者,
乙担心警察调查,因而将甲之薪资由3万元提高为4万元,甲之行为成立刑法第304条强制
罪。
→向警察检举虽是“合法手段”,但与“加薪”之间不具有“合理内在关联性”。
11、(O)甲于停等红灯时,突遭后方机车追撞,机车骑士乙跌倒骨折,甲自认自己没有
过失,也没下车查看,迳自开车离开。甲之行为成立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
12、(O)甲是考试院人员,受到考生乙之请托,将乙已经交出去的国家考试答案卷抽出
来,然后窜改答案。甲之行为成立变造私文书罪。
→交出去的考卷还是“私文书”。
13、(X)甲为了诈领保险费,要求妻子乙将其手腕剁断,乙依甲之要求而为之,甲、乙
两人成立刑法第282条加工自伤罪之共同正犯。
→甲手腕被剁,为“被害人”,故就加工自伤罪部分无法跟加害人乙成立共同正犯;但就
诈欺罪部分则可成立共同正犯。
14、(X)通缉犯甲捡拾到他人驾驶执照,遂将驾照上面的照片改成自己的,由于驾照乃
交通部所制发,故甲之行为成立变造公文书罪。
→驾照是“特种文书”,伪变造特种文书与伪变造公文书罪,为法条竞合关系。
15、(X)甲家中遭窃,不知窃贼是谁,心中极度不爽,遂于网络上留言,如果窃贼敢再
来光顾他家,必然打断双腿、挖出眼睛。甲之留言成立刑法第305条恐吓罪。
→甲没有指涉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个人、且此内容亦不能评价为恐吓。
======实例题解答======
【第一题】
一、丙高速撞击行为,对乙成立杀人既遂罪。
二、丙高速撞击行为,对乙成立291条未经怀胎妇女同意使之堕胎罪既遂/或未遂(两者
均可,但须附理由说明)
丙至少已有使胎儿死产的未必故意、胎儿没有死亡如何评价?(实务:早产说,使之早产
即既遂;学说:杀死胎儿说,认为胎儿死亡才成立既遂。)
三、丙高速撞击行为,对甲成立杀人未遂罪。
(↑以上三罪想像竞合。)
四、丙成立185-3酒驾罪。
五、丙不成立185-4肇逃逸罪。(故意犯罪不成立肇事逃逸)
◎按通说见解,故意犯无法创设危险前行为的保证人地位,故本题情形并无遗弃或不作为
杀人罪的问题。
【第二题】
一、乙成立侵入住宅罪。
二、乙不成立强制及妨害自由罪。
乙以“棉线”綑绑,而非以铁链等工具,甲还能自行挣脱,其自由并未受到妨害,充其量
只是一种恶作剧行为。
三、乙喷漆与綑绑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05条恐吓个人危安罪。
四、乙以丙OO名义留言,成立刑法第211及216条之行使伪造文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