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1 陈玮佑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末考

楼主: zouelephant (毛象)   2019-01-05 17:49:12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玮佑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8年01月04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Y1(住:桃园)、Y2(住:台中)、Y3(住:台南)等三人合资在新竹组成K商行,并约
定?
声明:“(1)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140万元、(2)被告应腾空A屋予原告”,并陈称上

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本诉讼之诉讼标的为何?是否构成诉之客观合并?(10%)
二、如被告抗辩系争管辖合意因(a)违反专属管辖之规定或(b)使与本诉讼无甚关联之

台北地院应无管辖权云云,其抗辩是否有理由?判断之依据为何?(20%)
三、本诉讼之当事人为何?其有无当事人能力?判断之依据为何?(15%)
四、本诉讼之当事人有无当事人适格?判断之依据为何?(20%)
五、法院得否迳依被告依法不得为系争租约当事人、亦无从成为A屋占有人为由,驳回本
诉?
六、设法院以系争租约已因租期届满而消灭为由,判命K商行腾空返还A屋予X确定并执行
完?
如Y1再以X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下称:后诉讼),声明:“X应交付A屋予Y1、Y2及Y
3?
该确定判决是否或如何于后诉讼发生效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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