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1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中考

楼主: yayoha006 (Wade)   2018-12-05 13:41:48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8.12.05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甲、乙均住于台北,甲将乙列为被告,在台北地方法院起诉(以下称“前诉讼”),
主张坐落于桃园市之A地为甲所有,惟依借名登记关系登记为乙名义,兹甲已终止该契约
,爰依民法第767条物上请求权及借名登记契约终止后之法律关系,诉请乙将系争不动产
所有权移转登记与甲,并于法院审理中声请裁定许可为诉讼系属事实之登记。乙则抗辩,
甲系将A地赠与给乙而非借名登记。请回答下列问题:
1、台北地方法院就本件诉讼是否有管辖权?乙如提出抗辩主张,应由桃园地方法院专属
管辖,是否有理由?法院应否移送于法院桃园地方法院?(20%)
2、受诉法院是否应裁定许可为诉讼系属事实之登记?(10%)
3、乙于前诉讼系属中如又以甲为被告,另行提起后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为A地所有权人
,后诉讼之法院应如何处理?(20%)
二、X于107年9月12日起诉,列Y为被告,声明求为判决:“Y应将法院认为适当之金额给
付予X”,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如下:原告X于106年8月1日搭乘X所驾之出租车,说明要到
达之目的地后,在前往目的地之途中,Y有驾车超速等类重大过失行为,以致发生撞车事
故,导致X受物损人伤,共损失20万元以上,经两人争执一番后,双方达成愿委由陈律师
判定如何赔付之协议,不久陈律师已表明其判定Y应赔付25万元,可是Y却拒不照付,为此
请求法官判决命Y履行债务等语。对此,Y答辩称:该协议系因Y受强暴胁迫所作成,况且Y
驾车并无过失云云。试借用此事例一边析述其案情,一边叙明理由解答下列问题:
1、程序利益保护原则及程序选择权之法理适用,如何指引解释有关处分权主义及辩论(
协同)主义之程序法规?(25%)
2、依争点集中审理主义之相关配套规定意旨,本件当事人应如何尽诉讼促进义务?为促
使其克尽该项义务,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事实上争点?(25%)
▲期中考后作业:请于此次考试完毕后,自行重新检视各自之解答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尚
待补充之处,以便于十二月七日(星期五)合班上课时,自发提问或接受指名发表意见,
然后进行共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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