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1 林明昕 行政法 期中考

楼主: ckhcj (hcj)   2018-11-08 22:46:26
课程名称︰行政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大二必修
课程教师︰林明昕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7.11.08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13:20~15:10)
试题 :
请把握重点,以答案卷之一页半为度作答;超过两页者,扣分!
一、 某高中鉴于学生具备游泳技能,非但有利身心健康,并且亦能确保个人安全,故在校规中有关体育之学期成绩计算项目栏内明文规定:“本校学生未能于校内附设游泳池中不间断游完500公尺者,体育之学期成绩不及格。但各班授课教师,得视学生之性别或其他身分保障等各种不同事实或法律上因素,调降及格标准。”该校某班体育教师A,据此遂向该班学生宣布游泳之期考及格标准如下:
1. 全班男生应连续游完500公尺。
2. 但男生具退役军人身分者,降低本项游泳及格标准为250公尺。
3. 女生能下水漂浮10秒以上者,即为及格。
此一标准宣布既出,全班譁然。其中某男学生B,更以法律为据,认为A师之作法已违反行政程序法第6条规定之平等原则,而向学校提出正式抗议(60分,作答时,应说明理由;但本案例中之校规有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有无违反明确性原则,毋庸考虑!)
(一) 面对B生抗议,A师主张其宣布游泳期考及格标准之行为,因属学校教育事项,故依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3项第6款不适用同法第4条以下之规定。试问:A之主张,是否妥适?此外,若其主张正确,吾人判断A之行为有无违法之嫌时,在我国现行法中,是否有其他法规依据,以为决定标准?(20分

(二) 面对B生针对前开第2点之质疑,A师搬出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9项之“就学保障”为据,认为完全符合校规所谓“法律上因素”之规定。试问:A之主张,是否得当?(20分)
(三) 面对B生针对前开第3点之质疑,A师更认为其处置完全在校规规定中“视学生之性别”所包含之范围内,毫无违法之嫌。试问:A之说法,是否得当?(20分)
二、 请附理由说明下列有关“权限授与”与“权限代理”之问题:(40分)
(一) 某依法律取得管辖权之中央机关A,得否迳依职权命令将该权限以“权限代里”之方式移转给中央机关B?(10分)
(二) 法律得否将属于中央委办于直辖市之事项,迳行规定以直辖市政府为主管机关?(10分)
(三) 在前一小题之情形。该直辖市得否另以自治条例,将原指定以直辖市政府为主管机关之委办事项交由直辖市政府所属之A机关管辖?而此一问题之判断,是否因A机关取得相关权限系属“权限授与”,抑或“权限代里”,致生差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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