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6-2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 期末考

楼主: kenljs943   2018-07-13 23:02:57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8年6月26日
考试时限(分钟) :110分钟(10:20~12:10)
试题 :
※考试可以参阅(没有注记的)法典
※期中考占50%,期末考占50%,期中报告做为加分参考。
一、体育教练甲男(住基隆市)、乙男(住新北市)、丙男(住桃园市)趁学员丁女醉酒
时带到新北市汽车宾馆共同性侵丁女(共犯A罪)。此外乙于新北市另犯醉态驾驶罪
(B罪),丙于桃园市另犯电信诈欺罪(C罪)。试问以上数罪是否为相牵连案件?若
该管检察官就甲性侵丁案件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可否因牵连管辖而取得其
他各案的管辖权?若该管检察官就丙电信诈欺案件向桃园地方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可
否因牵连管辖而取得其他各案的管辖权?(20%)
二、警员P获确切线报指出甲以其自用小客车载运并兜售毒品,P为掌握甲贩毒行踪并蒐集
证据,遂跟监甲至某大卖场前并于甲购物时,私下将GPS定位追踪器安装至于甲车底
盘,随后P据此资讯掌握了甲贩毒轨迹图,并且按图索骥在一次贩毒交易时,人赃俱
获并逮捕甲。案经起诉后,甲之辩护人V律师抗辩,警方行为构成违法基本权干预,
因此取得之资讯及所有衍生证据皆应禁止使用。试从刑事诉讼上“基本权干预之审查
体系”,解析上开抗辩有无理由。(30%)
三、甲夫怀疑乙妻红杏出墙,遂偷偷在乙平日之代步用自小客车座椅内安装录音器,果然
录到乙某日下班后与网友丙在车内,打情骂俏的亲暱露骨对话及疑似车震的男女呢喃
声。甲遂以该录音证据提出告诉,经该管检察官侦查后,对乙、丙提起通、相奸罪公
诉。试问:(50%)
1.设若乙、丙共同委任V律师为辩护人,是否合法?法律依据及容许或禁止之理由何在
?若乙抗辩方向为有和丙性交但非出于自愿,丙抗辩方向为有和乙性交皆出于自愿
但不知其为有夫之妇,试问情形有无或有何不同?法院应就共同辩护为如何之处置

2.设若乙单独委任V律师为辩护人,丙则未委任律师为辩护人。审判中,丙要求亲自行
使阅卷权,除侦查笔录之外,亦要求法院准予检阅录音证据,试问有无理由?若乙
除由委任律师V行使阅卷权外,亦要求亲自行使相同权利,试问有无理由?
3.法院拟勘验录音证据,检察官主张该录音证据至多乃“私人”不法取证,欠缺“国
家性”,并无任何国家机关违法,且亦“完全无涉”国家对人民之基本权干预,根
本无关证据禁止使用且纵使禁止亦无吓阻效果。设若您是乙委任的律师V,于本案如
何反驳检察官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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