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6-2 陈忠五 民法债编总论一 期中考

楼主: onephone   2018-04-30 22:36:46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8年4月30日
考试时限(分钟):140分钟
试题 :
第一题(20分)
“分期给付契约”与“继续性供给契约”,其区别标准何在?请分别举例简要说明之。
第二题(20分)
现行民法关于悬赏广告之规定,明确采取“契约说”之立场。试问:在“契约说”下,悬
赏广告是以何种方式达成契约之合意?若完成广告所定行为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
为能力人时,是否能独立与广告人达成契约之合意,而使悬赏广告契约成立生效?
第三题(30分)
甲公司是以加工、制造塑胶及橡胶材料为营业之材料供应商。乙公司是以出租储油槽获取
租金为营业之企业。甲与乙签订“储油槽租用契约”(下称系争契约),租用乙提供之储
油槽,以存放其自外国进口之350公吨白蜡油原料。某日,乙因作业需求而擅自将白腊
油转储至另一储油槽。岂料因乙疏于注意油料性质,未提供合适之输油管线,致储油槽出
口之软管遭腐蚀破裂,而使转储之白腊油溢漏短少50公吨,造成甲受有100万元之损
失。
经查,系争契约是由乙预先拟定、预定用于出租储油槽于多数业者之契约,其中第10条
明定:“因储存与装卸(包括油轮、装车、移槽与长途管线轮送)期间所发生之货品损耗
、盈亏、品质变异、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其损失”,而于第10条下方、接近页尾处,复
以极小、浅色难辨识的字体加注:“本公司(即乙)有权将存放之油品任意转储至其他储
油槽,承租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或请求赔偿。”此外,关于储油槽之租用业务,于同一
地区尚有其他5家公司亦提供相同之租用服务。
白腊油溢漏短少事件发生后,甲不甘损失,乃援引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主张系争契约第
10条及其下方加注之文字应为无效,并向乙请求赔偿100万元之损害。乙则抗辩:1
.系争契约属商业界商人间之交易活动,并非以消费为目的,非属消费关系,并无消费者
保护法之适用;2.关于储油槽之租用业务,于同一地区既有其他5家公司亦提供相同之
租用服务,乙就储油槽之出租即不具独占地位,甲于订约时自有充分、自由之选择权,并
非处于无从选择缔约对象或无拒绝缔约余地之情况,甲复为具有相当规模之法人组织,亦
非无透过磋商谈判变更契约内容之机会,故系争契约自不属定型化契约,并无甲所宣称无
效之情形。
试问:甲、乙支各项主张、抗辩,有无理由?
第四题(30分)
甲食品加工厂因业务扩张需求,有意采购新型烘焙机器(下称系争机器),惟系争机器甚
为昂贵,甲自身资金不足买受,遂决定与乙租赁公司订立“融资性租赁”契约(下称系争
租约),约定甲于机器制造商丙处选定机器后,由乙出资向丙购买,乙再出租该机器于甲
,租期一年,租金分为12期按月支付,甲若付完全部12期租金,即取得该机器之所有
权。试问:(以下各小题假设之情况各自独立,并无接续或牵连关系)
(一)甲、乙于缔约磋商谈判过程中,特别约定系争租约须以书面之方式订立,惟双方虽
就租赁之标的即系争机器,以及租金之数额均已达成合意,但就租金支付之方式,却迟迟
未有共识,因而迟未能订立书面契约。此时,系争租约是否已成立生效?
(二)假设系争租约成立生效,乙依约向丙购买并指示丙交付机器于甲使用,3个月后,
机器竟因自身瑕疵发生故障。甲得否依民法第429条之规定,请求乙修缮?乙得否抗辩
:系争租约与一般租赁有别,融资性租赁之出租人仅居于融资人之地位,对于出租之机器
并不了解,在全部租赁交易活动中,只负提供资金购买机器供承租人使用之义务,不负担
修缮机器之义务?
(三)于系争租约存续期间内,乙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而将系争机器出卖并移转
所有权于丁。其后丁遂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甲返还系争机器于丁。甲
得否援引民法第425条第1项之规定,拒绝返还机器?丁得否抗辩:系争租约与一般租
赁有别,融资性租赁既然具有买卖契约之性质,相较于民法第425条第1项,本案更贴
近一物二卖之情形,依照债权平等原则,丁不受甲、乙间融资性租赁契约之拘束?
作者: DutchLord000 (竹園岡荷蘭王)   2018-05-01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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