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中考

楼主: Chiayi0728 (+1宝宝OuO)   2017-04-27 13:43:25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与邱联恭合开)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04/26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
一. 甲于上班途中,与乙发生车祸。甲列以为被告起诉,请求乙应赔偿甲新台币70万元。
于第一审言词辩论期日中,甲发现乙受雇于丙,遂拟追加丙为共同被告,请求丙应与
乙连带赔偿上开金额。问:(50分)
1. 第一审之受诉法院应否准许追加丙为共同被告?如甲至第二审时始追加丙为共同被告
,第二审法院应否准许之?
2. 如第一审法院认为追加丙为共同被告为合法,并判决乙丙应连带赔偿甲40万元,于
仅有丙提起上诉之情形,上诉效力是否及于乙?乙是否为上诉人?
3. 如第一审法院认追加不合法而予以驳回,丙是否得为诉讼参加于乙之一造?如法院认
为参加合法许丙为诉讼参加,乙于受败诉判决确定后,甲又就同一车祸事件对丙提
起后诉讼,请求连带赔偿70万元。关于甲乙间确定判决之效力,对于后诉讼有何影
响?
二. 原告甲于105年12月7日向管辖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命被告乙应将A车返还予甲,
陈述略为:甲于105年7月5日将价值高昂之A车交付乙使用,乙同意于同年十月底返
还该车并给付甲3万元,讵料乙至今仍拒不返还该车,为此基于借用物返还请求权起
诉,求为判决如声明等语(下称本诉讼)。是叙明法理依据,回答下列问题:(50分)
1. 如何判定:本诉讼是否属诉讼上请求之客观合并?此项判定之具体步骤为何?
2. 设乙于本诉讼言词辩论期日到庭,声明求为判决驳回甲之请求,辩称:乙于105年12
月20日购得A车并移转占有后,已将该车转卖予诉外人丙等语,对此,甲主张:该项
转卖行为系基于乙与丙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请法院明察后尽速判决如甲之声明云
云。在此情形下,受理本诉讼之法院应如何进行本案审理,始符诉讼法上之基本要
求?
*期中考后作业:请于此次考试完毕后,自行重新检视各自之解答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尚待
补充之处,以便于五月三日(星期三)合班上课时自发提问或接受指名发表意见,然后共
同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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