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1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中考

楼主: waynetsai313 (么勾夭)   2016-12-02 11:13:28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11/30
考试时限(分钟):110 mins
试题 :
一 甲将乙列为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起诉请求乙给付新台币(下同)八万元。其事实及
理由如下:乙于2015年3月1日在台大门口开车撞伤甲,双方成立和解,约定乙应赔偿甲
10万元,乙仅给付现金2万元,其余款项则签发支票乙纸,票载发票日期为2015年6月1日
,交付给甲,惟经甲遵期提示,并未兑现。乙迄今迟迟未给付余款,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命
乙给付上开金额(以下称“前诉讼”)。乙则抗辩:该和解系在胁迫下成立,应无效;
况且,乙并无过失,而是甲自撞乙。问:
1 前诉讼之诉讼标的为何?(20%)
2 前诉讼之受诉法院是否应审理、认定乙有无过失之事实?受诉法院得否以甲之权利已经
罹于时效为理由,而判决甲败诉驳回?(20%)
3 乙如于前诉讼系属中,又另行提起后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命甲应赔偿乙因同次车祸所受
损害之金额8万元。后诉讼有无违反重复起诉禁止原则?后诉讼法院是否应以起诉不合法
予以驳回?(10%)
二、设X1以X2及X3之代理人的地位,出面与甲屋所有权人Y订立买卖甲屋之契约
。当时双方系约明由X1、X2、X3每人各买受甲屋之应有部分三分之一。问:
1 为请求办理上述应有部分之移转登记,X2、X3可否选定X1为当事人,利用同一诉讼
程序,起诉求为判决?倘认为可以如此选定,在诉讼程序上,就移转登记请求权是否存在
之审理,受诉法院可否对各该人为相同或矛盾之判断?(10%)
2
设X1、X2及X3等三人依上开契约受Y移转甲屋之应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而共有甲屋后
,X1一人为原告、列X2一人为被告,于105年11月30日向管辖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
决命被告X2应将甲屋之应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转登记予X1,主张事实及理由略为:甲屋
系X1、X2及X3等三人按应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所共有,并经三人约定该屋之一楼部分
由X1、二楼部分由X2、三楼部分由X3分别管理使用;在此共有关系存续中,三人于
105年4月1日合意订立共有物(甲屋)分割协议书,载明“为了达成分割甲屋之目的,应
于本协议成立后半年内由X1分别给付X2及X3补偿金各200万元,然后X2及X3均
应将各自之应有部分移转登记予X1”,讵料X2已受领该补偿金,却拒不照约定之履行
期将其应有部分移转登记为X1名义所有,为此基于共有物分割协议履行请求权起诉等语
(下称“本件分割协议履行请求权”事件)。对此,X2声明求为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辩
称:X2系因受强暴胁迫才盖章于分割协议上,实未曾与X1成立分割协议云云。试说明
理由及法理依据,回答下列各问:
从“法的预测可能性”及“声明之拘束性(依处分权主义所衍生者)”而言,相较于共有
物裁判分割(酌分)请求事件之特征,本件分割协议履行请求事件有何不同之特征?
(20%)
在本诉讼,X3是否亦属当事人?本诉讼之当事人适格有无欠缺?(2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