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5年11月04日(五)
考试时限(分钟):100分钟(1:20~3:00 后来助教延长十五分钟)
试题 :
说明:
1,不必抄题,但请明确标示题号。
2,可参阅法典,但不得参阅讲义、书籍、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
3,答案请附法律理由。
一、
画家甲费时多年,精心完成一幅画作,尚未署名落款。某日,甲将画作交给其友人、
同时也是画家的乙携回鉴赏。一周后,甲意外身亡,遗产由丙单独继承。乙知悉甲死亡之
事后,私下在画作上以自己名义署名落款,对外宣称该画作系自己创作成果。一年后,乙
因病死亡,其继承人丁不知画作先前的创作、署名过往,因自己急需资金调度,乃有意寻
找买主,出售其继承的画作。当时该画作经专业鉴价结果,市场行情是100万元,却有美术
品收藏家戊极度欣赏该画作,愿意出价150万元购买,丁乃立即同意以150万元出售并交付
该画作于戊。再过一年后,丙经由甲生前友人处得知画作先前的创作、署名过往,乃以丁
、戊二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对丁请求返还150万元,对戊请求返还画作。问:丙之请
求,有无理由?(20分)
二、
甲、乙二人为至交好友。某日,甲因公出国数月,商请乙保管其房屋钥匙。怎知乙竟前往
甲家,盗取甲未经打磨的蓝宝石原石一枚(价值10万元)。在得手离开前,乙听到微弱呜
噎声,原来是甲临行仓促,忘记将饲养的爱猫“小喵喵”送去宠物旅馆。乙一时不忍,将
小喵喵带回家照顾。乙取得宝石后,自行切割成心型,价值增为50万元,并将之以60万元
出售给丙。经查,丙知悉乙盗取宝石并切割心型之事。甲返国后勃然大怒,试问:(无需
讨论侵权行为部分)
(一)甲得否请求丙返还宝石?(10分)
(二)甲对乙得主张哪些权利?(10分)
(三)若乙将小喵喵带回照顾,支出2000元饲料费,又花费3000元训练小喵喵听人呼唤,
乙得否向甲请求上开费用?(10分)
三、甲为《民法物权上册》(下称A书,定价500元)所有人,乙则为《民法债编总论》(
下称B书,定价500元)所有人。民国104年1月,甲、乙订立互易契约,以甲之A书与乙之B
书交换,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一个月后,因甲仓促出门,误取《民法物权下册》(下称
C书,定价600元)与乙交换。几周后,甲发现误取情事,欲请求乙返还C书。惟乙在不知上
开情事下,已将C书赠与交付给妹妹丙。问:甲得对乙、主张哪些权利?(20分)
四、
A公司与甲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以联合承揽厂商地位,标得经济部水利署某河流疏浚工
程及土石标售案,A公司标得土石标售部分,甲标得河流疏浚工程部分,双方共同与水利
署签订工程契约,约定连带负履行契约责任。嗣后甲将其标得部分工程转由乙承包,A公
司在不知情之下,以自己资金、机具、材料雇工完成甲标得部分的工程,经验收完毕,惟
甲却在领得水利署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自己应得利益,将余款支付于乙。A公司乃主张乙
转承包该工程,应施作却未施作,无法律上原因却受有施作工程债务消灭之利益,致其受
有相当于本可领得工程款之损害,乃依民法第179条规定,请求乙返还相当于工程款的不
当得利。问:A公司的请求,有无理由?(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