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下 郭振恭 民法身分法 期末考

楼主: andrew0719 (Vladimir)   2016-06-26 20:13:31
课程名称︰民法身分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郭振恭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0620
考试时限(分钟):120
试题 :
一、关于特留分,请分别说明下列问题:
(一)扣减之标的为何?生前特种赠与与死因赠与是否为扣减之标的?
(二)甲夫、乙妻婚后有子女甲1、甲2、甲3;甲1未婚,收养A、B为养子。甲为甲1
之营业赠与100万元;为甲2之分居,赠与200万元;为A、B之结婚,各赠与50
万元;为其弟丙之营业赠与值500万元之房屋(连同基地)。甲生前立代笔遗嘱
对其父丁遗赠400万元。对其母戊遗赠600万元。甲于105年5月3日死亡,遗有
积极财产1000万元、债务300万元。如甲之继承人特留分受侵害均行使扣减权
十,甲之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丁、戊现实自遗产所取得之数额为何?
二、关于继承之态样,请分别说明下列问题:
(一)就继承之承认与抛弃,新法与旧法有何不同?
(二)甲于105年1月2日死亡,其继承人为妻乙即已成年之子A、年16岁之女B;于同
年6月1日法院所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所报名之债权为:
丙抵押债权200万元、丁票据债权500万元,戊货款债权300万元;经遗产清算
后,积极财产为500万元,但乙、A、B将之全数向丁清偿,致丙及戊未获任何
之清偿,丙及戊有无权利可得行使?
三、关于应霁分及遗产之分割,请说明下列问题:
(一)甲死亡,其继承人为子女A、B、C,甲生前所立之自书遗嘱,所指定之应继分
为:A 3/5、B 2/5,对C则未指定,应如何决定A、B、C之应继分?
(二)甲死亡后,遗有房屋一栋(连同基地)、存款500万元、中古汽车一辆(值30万
元)、债务300万元,其继承人为子女A、B、C,如何分割上开遗产?如A、B、
C均依法抛弃继承,而有无其他顺序继承人不明时,上开遗产应如何处理?
四、关于父母子女,请说明下列问题:
(一)甲夫、乙妻收养A为养子,于98年10月1日经法院裁定认可确定,认可收养时
,A有妻B、成年之子C及年15岁之女D,甲及A于105年3月1日因车祸同时死亡
,B、C、D得否代位A继承甲之遗产?
(二)甲男、乙女同居后,乙女生子A,乙向甲诈称A与甲有亲子血缘,甲乃向户政
事务所为认领A之登记,其后甲死亡,甲之兄弟丙、丁以A与甲无亲子血缘,
主张A不得为甲之继承人,丙、丁之主张有据否?
注意事项:(1)得参考简明六法(或小六法)。(2)每题各25分。(3)缴卷时,请签到于另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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