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1 蔡宗珍 宪法 期末考

楼主: jetrider (傑特萊德)   2016-01-23 06:32:45
课程名称︰宪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蔡宗珍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01/11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两节课)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试题 :
2015/16 宪法期末考(蔡宗珍老师)
简答题(每题10分)
一、大法官历来用以审查法律中不确定概念是否牴触法律明确性原则的标准为何?
请简要说明之。
二、请简要说明法律保留原则与授权明确性要求之意涵及两者间之关连性。
三、何谓基本权之间接第三人效力?
四、请简要说明何谓“法规真正溯及既往”、“法规不真正溯及既往”、
“构成要件之溯及连结”、“法律效果之溯及适用”等概念之意涵及其合宪性。
五、 选择题(1至10题每题3分,11至25题每题2分,共60分)
1.下列总统所欲发布的命令中,何者须经行政院长之副署?
(1)任命考试院院长、副院长与考试委员;(2)发布特赦令;(3)发布紧急命令;
(4)发布戒严令;(5)任命司法院大法官;(6)公布法律;
(7)任命行政院长;(8)解散立法院。
(A)(1)(2)(3)(4)(5)(6)(7);
(B)(1)(5)(6)(7);
(C)(2)(3)(4)(6);
(D)(2)(4)(6);
(E)(1)(2)(3)(5)(6);
(F)(3)(6)。
2.我国总统欲行使解散立法院之权限的前提条件为:
(A)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并经咨询行政院长;
(B)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并经咨询立法院长;
(C)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提出之覆议案,决议维持原案后十日内,并经咨询行政院长;
(D)立法院通过谴责行政院长之决议作成后十日内,并经咨询立法院长。
3.在我国,若立法院三读通过法律案后即休会,惟行政院认为该法律案窒碍难行,
经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宪法对此情形之规定为何?
(A)立法院既已休会,行政院即丧失覆议权,总统仍应公布该法律;
(B)立法院应于7日内自行集会,并于15日内做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决议者,
立法院原决议通过之法律案失效;
(C)立法院应于7日内自行集会,并于15日内做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决议者,
立法院原决议通过之法律案生效;
(D)如同美国总统之口袋否决权般,立法院已休会,无论行政院是否移请覆议,
总统均有权决定是否公布该法律案。
4.以下叙述何者正确?
(A)宪法所保障之自由权,皆须由立法者先行立法,亦即应先制定“基本权法律”,
人民始得具体享有宪法自由权之保障;
(B)所有的自由权均具有制度保障的面向,立法者均应立法形成保护自由权之制度;
(C)为确保自由权之效力,宪法自由权应具有直接第三人效力;
(D)宪法自由权首要的功能为针对国家权力的主观防御权。
5.下列何者应属宪法整体基本原则的一部份,乃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根基所在,
不得以修宪方式加以变更之事项:
(1)“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2)有关领土范围及变更程序;(3)国旗之规定;
(4)权力分立与制衡之相关规定;(5)民主共和国原则;(6)修宪程序;
(7)立法委员选举程序:
(A)(1)(2)(3)(4)(5)(6)(7);
(B)(1)(2)(4)(5)(6);
(C)(1)(2)(4)(5);
(D)(1)(4)(5)。
6.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宪法基本权仅拘束国家权力,并不及于私人,
因此民事立法者与民事法官并不受基本权规定之拘束;
(B)宪法平等权保障追求的是实质平等,并非完全禁止差别待遇,
而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C)社会权入宪后,即应具有使人民得据以直接向国家主张之主观公权力性质;
(D)基本权的国家保护义务应有宪法明文规定,难以由现行宪法中解释导出。
7.1990/1/24修正公布之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
“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应给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与,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取得,
或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者,应就其未给与凭证、未取得凭证或未保存凭证,
经查明认定之总额,处百分之五罚锾。”
主管机关查获甲有3次销售货物漏开发票之违法行为,
遂先后作成A、B、C三个裁罚处分,均依法裁处甲5千万元罚锾。
甲针对A、B裁罚处分提起行政诉讼,但对C裁罚处分则未争执,直接缴清5千万罚锾。
另外,乙亦遭查获销售货物漏开发票,主管机关亦对乙作出D裁罚处分,
处乙2千万罚锾,乙亦对D裁罚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甲就A处分所提行政诉讼遭败诉判决确定后,
以该判决所适用之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违宪为由,声请大法官释宪。
在这之后甲就B处分所提行政诉讼亦遭败诉判决确定,
但甲并未再就此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2011/3/4作成释字685号解释,
解释文中明示:
“民国79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之税捐稽征法第44条关于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应给与他人
凭证而未给与…处百分之五罚锾之规定,其处罚金额未设合理最高额之限制,
而造成个案显然过苛之处罚部分,逾越处罚之必要程度而违反宪法第23条之
比例原则,与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有违,应不予适用。”
此解释作成后,甲就A、B处分所受到的败诉确定判决是否受到影响?
(A)牴触司法院解释之判决视为自始无效,
因此甲就A、B处分所遭受之败诉确定判决均失效;
(B)大法官解释系向后生效,甲所遭受之败诉确定判决均作成于释字685号之前,
自不得援引此号解释以为有利主张;
(C)甲为本号解释之释宪声请人,得例外地享有司法院解释之个案救济效力,
因此甲可以释字685解释为据,就其所遭受之针对A、B处分的败诉确定判决
均可声请再审;
(D)甲仅得就针对A处分之败诉确定判决声请再审,不及于B处分与C处分。
8.(续前题)假设甲声请释宪后,乙就D裁罚处分部分,亦依法声请大法官解释且符合声请
释宪之法定要件,但未能及时由大法官并案处理,大法官即作成释字685号解释。
乙就其声请释宪之原因案件,是否亦能援引释字685号解释意旨而提起再审?
(A)乙之释宪案件非释字685号解释之释宪原因案件,因此乙无法声请再审;
(B)依大法官最新见解,大法官解释之个案救济效力已不限于释宪声请人之原因案件,
因此乙自得依据释字685号解释声请再审;
(C)依大法官最新见解,本案乙之情形亦合于释字177号所称“声请人据以声请之案件”,
得据释字685号解释声请再审;
(D)释字685号解释作成后,对于所有与释宪原因案件事实相同之案件均有回溯救济效力,
乙自得据以声请再审。
9.(续前题)假设乙就其D裁罚处分向行政法院起诉后,该管行政法院尚未判决确定前,
释字685号即已公布,此时乙案件系属之行政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A)基于法规不溯及既往原则,行政法院仍应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4条相关规定;
(B)司法院解释原则上应自公布当日起拘束各级法院法官,
因此行政法院应适用释字685号解释意旨于乙案件中;
(C)如属第一审法院,应适用旧法;若为上诉审法院,即应适用释字685号解释;
(D)若释字685号解释中未明文指示,即不应适用于释宪声请人以外之乙的个案中。
10.下列何者非属人民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
声请大法官为宪法解释之标的?
(A)确定终局裁判;
(B)法律;
(C)修宪条文;
(D)法规命令。
11.下列何种程序非由大法官于释宪实务中所创设?
(A)各级法院法官审判程序中之声请释宪权;
(B)释宪程序中之暂时处分;
(C)宪法疑义解释程序;
(D)人民声请补充解释。
12.行政院认为立法院通过之法律案窒碍难行,经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者,
立法院得以维持原法律案之决议的可决门槛为:
(A)出席立委3分之2;
(B)出席立委4分之3;
(C)全体立法委员2分之1以上;
(D)全体立法委员3分之2以上。
13.国家安全会议与所属国家安全局隶属于:
(A)总统;
(B)行政院;
(C)监察院;
(D)国防部。
14.依我国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谁代行其职权?
(A)行政院长;
(B)立法院长;
(C)司法院院长;
(D)监察院院长。
15.有关我国总统、副总统弹劾权之行使,下列何者正确?
(A)公民投票提出弹劾案、宪法法庭判决成立与否;
(B)立法院提出弹劾案、宪法法庭判决成立与否;
(C)监察院提出弹劾案、宪法法庭判决成立与否;
(D)立法院提出弹劾案、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判决成立与否。
16.下列有关宪法的叙述,何者正确?
(A)宪政主义下的宪法,除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外,亦课予人民对国家之基本义务;
(B)制宪权之行使无“合法性”问题,而是实力问题;
(C)制宪权与修宪权均是形成宪法的权力,外于宪法规范力而存在;
(D)人民主权支配形成的宪法,国家形式上必为共和国。
17.下列有关立法委员选举之叙述,何者正确?
(1)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与山地原住民共6席,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
(2)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立法委员共73席,其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3)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立法委员之席次,应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
并应选名额与选举区总额应相同,即采“单一选区”;
(4)全国不分区与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应由获得5%以上政党选票之政党
依得票比率选出之;
(5)各政党当选全国不分区与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之名单中,
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6)立法委员连选得连任2次:
(A)(1)(2)(3)(4)(5);
(B)(3)(4)(5)(6);
(C)(3)(4)(5);
(D)(1)(2)(3)(4);
(E)(2)(3)(4)(5)(6);
(F)(2)(3)(4)(5)。
18.以下叙述,何者正确?
(A)凡属于宪法保留之事项,即属不得以修宪程序加以修改的事项;
(B)宪法保留之事项,并不当然即属不得以修宪程序加以修改的事项;
(C)宪法保留实与法律保留之涵义相同;
(D)凡属于宪法保留之事项,虽不得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规范,
但得由人民以公投方式立法规范。
19.宪法第77条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
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现制下何种情形与此一规定明显不符?
(A)司法院设大法官以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与命令等;
(B)司法院除大法官外,不具最高审判机关之地位,仅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C)公务员之惩戒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
(D)司法院人员之惩戒案,应由监察院提出。
20.法律违宪审查制度与以下何种主张无法并存?
(A)权利分立制度;
(B)国会至上论;
(C)基本人权之保障;
(D)法治国原则。
21.下列哪一种宪法机制或思想之发展,与“宪法优位性”之确立密切相关?
(A)违宪审查制度;
(B)法律保留原则;
(C)权利分立制度;
(D)修宪界限论。
22.解散政党之权利,在我国由哪一国家部门行使?
(A)宪法法庭;
(B)行政院;
(C)内政部;
(D)监察院。
23.各级法院法官审理案件时,对于个案直接相关之法规命令,依其合理之确信,
认为有违法、违宪之虞时,应如何处理?
(A)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B)得表示其法律见解后,拒绝适用该法规命令;
(C)得表示其法律见解后,宣告该法规命令违法、违宪而无效;
(D)应继续审判,并于裁判理由中教示当事人自行声请释宪。
24.我国地方法院法官审理案件时,对于适用以下何者产生牴触宪法之疑义时,
得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
(1)宪法增修条文;(2)法律;(3)法规命令;(4)判例;
(5)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决议;
(A)(1)(2)(3)(4)(5);
(B)(2)(3)(4)(5);
(C)(2)(3)(4);
(D)(1)(2);
(E)(2)。
25.下列有关“合宪性解释”的叙述,何者有误?
(A)意指取向于宪法所为之法律解释;
(B)法律解释存有多种分别导向合宪与违宪之不同结果的可能时,
应选择得以导向合宪结果之解释方式;
(C)对法律采合宪性解释的结果,往往可以避免法律遭认定违宪;
(D)凡大法官所为宪法解释之结果为合宪者,即属合宪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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