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民法物权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朱柏松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6.22
考试时限(分钟):100
试题 :
一、甲有基地出租于乙建筑房屋A以为居住,惟一年后乙将房屋出卖于丙,丙于购得
A屋之后请求甲对其为地上权之等级,但遭甲加以拒绝,丙则以甲之主张无理由诉请
法院命甲应登记自己(丙)有地上权。甲以与丙之间关系紧张,拟出卖其土地,乃
伪造文书伪称丙已抛弃优先购买权,而将该土地出卖于丁,并登记丁为土地所有人。
丙则另诉主张自己才是真正有资格取得优先购买该土地之人。问:34%
(一)甲主张丙无权办理地上权登记而拒绝丙之请求,其主张是否有理?
(二)丙对甲主张就甲地有优先购买权是否有理,丙究应如何主张该土地所有权归
自己所有?
二、甲今年19岁,未经其父母A、B之许可花了20,000元购买脚踏车X,但甲却将脚踏
车寄放乙家,以避免A、B知悉而表示反对(购买),岂知甲购买后半年,脚踏车竟
为丙所盗取,丙则将之出卖于不知该脚踏车前世今生之丁,结果丁在脚踏车被盗后的
一年半,以之代步上班途中,与乙所开汽车相撞,脚踏车被撞受创严重,但乙却也因此
认出脚踏车为甲所购买之车,乙于是向丁请求以损害赔偿方式向丁请求返还该脚踏车。
问:32%
(一)本案究否有适用善意受让之规定,论断甲、乙、丙、丁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之理由?
如何论断?
(二)若有善意受让规定之适用,乙向丁以损害赔偿之方法请求返还脚踏车,是否于
法有据?
三、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处值1500万元,三人的应有部分各为1/3,三人共有土地
1年后,甲以其应有部分为A设定抵押权,向A借款300万元,丙亦以其应有部分向B设定抵
押权借款250万元。民国95年甲、丙诉请法院裁判分割,经法院判决土地分由甲、乙取得
,但甲、乙应对丙给付该600万元,A、B两人之抵押权仍存在甲、乙、丙个所分得之土地
及金钱之上,但迄至判决确定时,甲、乙均为对丙给付该600万元之价金。
问:34%
(一)本案甲、乙取得之土地上,丙与A、B是否均应有抵押权,其顺位究应各为如何?
(二)若甲、乙同意对丙给付600万元,B究否可迳行对甲或乙请求250万元之给付?
附注:一、得携带六法全书应试,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应附理由说明,否则不予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