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2 沈冠伶 非讼事件法 期末考

楼主: lkkl555 (柴犬)   2015-06-12 12:07:31
课程名称︰非讼事件法
课程性质︰司法组必选、法学/财法组选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6/12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一、甲女、乙男婚后生有三名子女,于幼子丙三岁时,甲、乙因贫困无力扶养,遂决定将
丙出养给丁,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收养。经二年后,甲中大乐透得奖金一亿元,且认为丁未
善待丙,常有打骂情事,拟向法院请求终止丙、丁之收养关系。问:(50%)
1. 就此事件法院应循诉讼或非讼程序为审理、裁判?
2. 甲是否应将丙、丁列为共同被告?甲如未列丙为共同被告,是否为当事人不适格?
3. 法院应如何保障丙之程序权?
4. 于法院程序上,甲、丙、丁如达成共识,愿合意终止收养关系,法院应否依其合意而终
结程序?
5. 如法院驳回甲之请求,乙得否声明不服而提起上诉或抗告?
二、甲将其所有坐落于台北之A屋出租给乙,约定租金为每月新台币5万元,租期二年自民
国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乙为给付租金,签发24张本票,发票日期自102年1月
1日起之每月1日,每张面额5万元。惟乙承租后即将届满一年时,因工作调离台北,遂于
102年12月25日与甲合意终止租约。问:
1. 甲如未依约定将尚未兑现之12张本票返还给乙,其后于104年3月间执该等本票向法院声
请准予本票强制执行,法院就此事件应如何进行审理?是否应依非讼事件法第32调,依职
权调查相关之事实及证据?(20%)
2. 法院如裁定准许后,乙提起抗告,并于抗告理由中向法院提出上述之原因关系抗辩,法
院得否就该原因关系之存否为审理,并使两造进行言词辩论?(10%)
3. 承上,甲于抗告程序进行中,得否执第一审准予强制执行之裁定声请强制执行?
(10%)
4. 就本票准予强制执行之裁定,关系人得否声请再审以资救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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