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2 许士宦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中考

楼主: a954010512 (jimmybomb)   2015-05-03 01:12:34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许士宦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4.4.29
考试时限(分钟):120(原定110分钟,后延长10分钟)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甲列乙为被告,声明求为判命乙给付甲100万元,事实及理由陈述:丙于某日向甲购
买A车,约定价金100万元,乙并同意为丙之连带保证人,有三人所订买卖契约为凭。
兹因丙拒付该价金,乙即应代为履行。对此,乙抗辩:甲尚未将A车交付丙,自无给
付价金义务,况且丙已解除本件买卖契约。甲则再抗辩:买卖约定丙先支付价金,且
丙无权解约。(下称本诉为第一诉讼)
  1.在第一诉讼上,法院为争点整理,如何要求当事人尽陈述义务?如何进行一贯性及
   可证性审查?(20%)
2.如在第一诉讼中,甲与乙协议缩减买卖契约是否经丙解除之争点,该协议对法院及
诉讼参加人丙有何效力?如甲之价金请求权已罹于消灭时效,在第一审乙未为时效
   抗辩,在第二审丙可否为之?(15%)
3.在第一诉讼上,甲得否在第二审追加丙为被告,请求丙与乙连带给付价金100万元
   ?丙如参加第一诉讼,得否在第一或二审对甲提起反诉,请求交付A车?(15%)
二、在上述第一诉讼之本案判决确定后,如甲另行对丙起诉,请求给付价金100万元(下
  称第二诉讼);如乙因败诉而偿付该价金后,对丙起诉,基于求偿关系,请求偿还
100万元(下称第三诉讼),第二、三诉讼之各当事人是否受第一诉讼之确定判决效
  力所及?其等就该判决效力得为如何之主张或抗辩?试依丙已参加第一诉讼、受乙诉
  讼告知、受法院职权通知或未参加且未受告知、通知等四种情形,分别说明之。
(20%)
三、甲、乙等二消费者保护团体,分别经法人登记,并获消费者保护官同意后,成为共同
  原告起诉,列P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经营者)为被告,求判决之声明第一项为:“被
  告应赔付原告甲损害金总额200万元”;声明第二项为:“被告不得于网络或报纸上登
  载有关P公司产制食用油之销售广告,并不得分发有关P公司产制润肤乳液之宣传单
  于社会”;陈述事实及理由略为:被告P公司产制之食用油及润肤乳液均含有危害人
体之有毒物质,属有瑕疵之商品,却予以隐匿实情,一年来先后在媒体登载销售食用
油之广告,并常派人到大家小巷分发推销润肤乳液之宣传单,以致消费者S1...S20等
人因长期购用该产品而各受金额不一之损害,均授权由甲代为起诉行使权利,为此请
求判决如第一项诉之声明;此外上述刊登广告及分发宣传单之行为,今后将有继续危
害众多消费者之虞,原告已获消费者保护官同意起诉,为此并请求判决如第二项诉之
声明等语(以下合称“本件诉讼”)。对此,被告P公司声明求为判决驳回原告之请
求,辩称:原告之主张非属真实,P公司之产品并无瑕疵,对人体无害云云。试说明
理由(法理依据)解答下列问题:(30%)
  1. 如何判断本件诉讼属何种客观合并?此项判断之标准及实益为何?
  2. 如何判断本件诉讼是否为普通共同诉讼?或属何种必要共同诉讼?
  3. 在第一审之本案审理程序,假使甲具状向受诉法院表明要撤回本件诉讼时,其撤
    回之效力是否及于乙?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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