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规v1.4

楼主: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5-02-15 20:22:41
Ch.0 总则
1.本板成立宗旨为提供各式考题之交流平台,以供课业上有需要之大众利用。
Ch.1 考试文及类别
[103.10.29修正Ch.1 2.(1)]
2.(1)‘试题’类别,请依照发文格式分享考题,如下:
[试题]1(学年度+上/下/暑或-1/-2/暑)1(开课老师)1(课程名)1(考试别)
(1为空半角 1 格提醒,不用打出来)
学年度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某次某考(试)应用国字小写表示。
[试题] 99上 王振男 微积分乙上 第一次小考
[试题] 103-1 许士宦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末考
未依前项格式编辑考试文者,板主得迳行修改标题为符合格式。
[103.11.19修正Ch.1,2.(2)]
(2)发表前项试题文发放文章价值 10 倍数额奖励金予发文ID,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
限:
(a)同份考题分多篇文章发布者,至多发放 10,000 奖励金。
(b)同份考题有多人发布者,除后顺序者有相当补充勘误者外,发放发表时序最先者
。惟最先发表之试题文严重脱漏者,得仅发放予其他较完整者。
(c)明示不接受奖励金者。
(d)文章价值10倍不足200者发放 200 奖励金,并溯及适用103年12月4日后之考古题
文。
(3)每学期会分期中、期末发放考题奖励金。
3.(1)考试型式无论是大考、小考、随堂考、平时考、抽考、测验等等,只要授课教师定
义为考试,无论型式为何都会发放奖励金,例如大一国文有若干老师习惯这周发题
目让同学回家写并于期末考周缴回,由于被老师定义为“期末考”,故奖励金照常
发放。
(2)除了上述考试外,其余包含作业、练习题、习作等等,亦可发布在板上,但不会发
放奖励金。
4.对于已公开要求不予收录考题的教师,在尊重教师意愿及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下,
本板原则予以充分尊重,亦即不允许在板上公开交流的态度,违者将迳删除,再犯者
将予以劣退。上开教师将会公布在置底公告,有新增者并另文通知。
注:关于考题涉著作权标的争议问题详见 #1IUtiwn_ 一文
5.本板虽以收录考古题为主,但成立之宗旨为提供同学自我检测及课后练习之题目,故
如经授课教师来信或于本板发文要求封锁考题,则该次考试尚未结束前封锁相关考题
,待该次考试结束后即开放查阅,版面文章删文后奖励金照旧发放。
Ch.2 其他文章类别
6.‘寻物’类别,同一失物限发文一次,并于发文后3天删除。
7.(1)使用‘公告’之限制及罚则详载于精华区内之版务,不符合条件请勿任意使用。
(2)除站务、组务、历任版主、小版主及现任版主或经现任版主同意,其余版友发文
时禁止使用‘公告’选项。
(3)违反前项规定者,处罚如下:
(a)初犯:劣文退回 + 水桶一个月 (期满请自行来信解除)
(b)累犯:劣文退回 + 第几次就几个月水桶 (期满请自行来信解除)
Ch.3 无关考试文之处罚
8.(1)严禁任何形式、种类之广告文、网宣文 (例如XX之夜、商业广告.....等) 及乱板
文。
(2)广告文由版主认定之。
(3)乱板文将谨慎认定, 原则只要与考试沾上边的皆得发表而不算乱板文。
(4)违反前三项规定者,处罚如下:
(a)初犯:劣文退回
(b)累犯:劣文退回 + 水桶若干日 (期满请自行来信解除)
9.推文乱板者业经检举, 并被认定确属乱板者, 亦加以裁罚,处罚如下:
(1)初犯:水桶推文乱板之文章数×2日
(2)累犯:加重处罚水桶 + 报请站方予以适当处置
10.为预防上二条所列乱板情事, 本板现行发文及推文限制如下:
注册时间60天以上
劣文2篇以下
Ch.4 小板主
11.(1)除教师分类区设2-3名小板主外,各系所、学程等均拟设1-2名小板主,负责所属
区域考古题之整理与帮助收录。
(2)整理收录之详情可参考他区域的管理,惟板面上新发布之考题业经收录者,请务
必推文报备,以免重复收录。
(3)小板主奖励办法以每学期5k+为原则。
(4)需用小板主的区域会另行公告于置底,请意者迳洽。
(5)若小板主怠职超过一定期间 (通常一年) ,将予以解职而不再给予奖励,并亦不
另行公告。
Ch.5 其他
12.(1)本板不鼓励考古题以现金交易;但征求者如于发文时已载明则板主会提醒您‘本
板不鼓励以现金交易’,若征求者仍坚持则板主不再过问,同时如因此发生纠纷
板主亦不负责调解或担负任何责任。
(2)提供考古题或笔记者严禁主动要求以现金购买,于本板提供之试题及笔记除原核
定发放之奖励金不得要求任何报酬,违者劣文退回 + 水桶90日。
13.严禁注音文,除非题目本身就是用注音文或是考注音文,其他一律劣退。
14.(1)对于板面文章的处理如下:
(a) s :已收录精华区(按系所)并将发放奖励金
(b) m :板规、奖励金等各项公告
(2)另外,文章原则上随看随收,因此若有任何疑虑,请大家随时发问~~
15.有另行增补或修订之必要者,应另公告。
作者: NTUinfo (台大淫佛哥)   2015-03-25 19:22:00
追杀也太惊悚...
作者: tsuku ( )   2015-03-25 19:55:00
一楼不是要和myNTU单挑吗?...
作者: ahpc82 (Ping)   2015-03-25 20:02:00
打输回来了吧
作者: myNTU (买恩踢屋)   2015-03-25 20:11:00
追杀NTUinfo!!!:D
作者: NTUSpace (校园空间)   2015-03-25 20:12:00
希望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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