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大三必修
课程教师︰邱联恭、许士宦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4/12/10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 注意:
△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 仅可参考未付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试举例说明下列诉讼为何种诉讼?其诉之声明对法院有无拘束力?法院对之所为本案
判决确定时,是否发生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0%)
1.请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诉讼
2.请求撤销诈害行为诉讼
二、于下列情形,丙所提之诉讼是否合法?法院应如何处理? (30%)
1.甲诉请乙给付100万元,主张乙于某日开车撞伤甲,致其受有损害100万元。在诉讼
系属中,甲之保险公司丙给付甲50万元保险金后,丙另对乙起诉请求给付50万元,
主张丙已取得甲对乙之50万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而请求乙为赔偿。
2.甲列乙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命乙将A地交还甲及丙,主张乙无权占有甲与丙
二人共有之A地,因而请求返还所有物。在诉讼系属中,丙另对乙起诉请求交还A地
主张乙向丙承租A地,租期届满后拒不返还,因而请求返还租赁物。
三、原告甲列乙为被告,于103年12月10日起诉,声明求为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九万元
”
,陈称:“甲于103年10月10日于走道上捡到乙所有之手表,其价值逾百万元,嗣经
双方友人丙从中协调后,双方于同年11月10日达成协议,约定以院于一星期内给付甲九
万元,不料,事后乙却诿言该协议不存在,至今仍拒不给付分文。”对此,乙辩称:
“该协议系因乙受强暴胁迫所订立,况且甲曾同意愿将该手表归还乙了事,所以就该
手表,甲不应再对乙主张任何权利。”
问:为符合民事诉讼法采行处分权主义、辩论(协同)主义、适时提出主义及争点集中
审理主义之意旨、目的,并贯彻纷争解决一次性之要求以及程序利益保护原则,应如
何评论下列事项:
1. 关于诉讼上请求之表明,甲及乙所陈述之内容各有无可议或需要再加补充叙明之
处?(20%)
2. 关于事实之主张,甲及乙所陈述之内容各有无可议或需再加补充说明之处?(20%)
3. 能否借用本件事例所涉之情节,析述:依民事诉讼法所要处理之对象事实,有何
异同于依实体法规范所要处理者?(10%)
☆ 考后作业:下周三(12月17日)合班上课,希于到课前,就上开考题重新检视答案之当
否及如何补充,以便于课堂上自发提问或接受指名发表意见,进行共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