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1 黄诗淳 身分法

楼主: hlhss89083 (edward)   2014-11-20 01:13:51
课程名称︰身分法
课程性质︰法律学系必修
课程教师︰黄诗淳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3.11.19
考试时限(分钟):选择题:20分钟;申论题:90分钟
试题 :
壹、选择题
选择题部分,试卷随卷缴回,不得参阅任何法典,老师亦未提供任何法条。
贰、申论题
*不得参阅法典,但得参考老师所附上之【参考法条】
甲男为精神障碍者,已受辅助宣告。甲之父丙、母丁担忧儿子的幸福,遂透过跨国婚
姻仲介公司觅得某国之乙女,愿与甲共度一生。乙与甲结婚之后,乙来台与甲、丙、丁同
居。甲并无固定工作,名下有祖父赠与之不动产10笔,平日依靠租金与政府津贴维生。丙
、丁则已经退休在家养老。乙除了照料甲、丙、丁3人之日常生活之外,尚在外兼差,每个
月有2万元收入。由于甲的精神状态不稳定,乙与甲虽有性行为,但频度甚低,结婚经过3
年之后,甲乙之间仍未有子女。某日,丁在家中听到怪声,当时甲不在家,丁至甲乙房外
窥探,竟然发现自己的配偶丙与媳妇乙躺在床上,状甚亲密,丁大骇,但为了家庭之幸福
,决定暂时隐忍不发。7个月后,乙生下A子。
丁怀疑A非甲之骨肉,而系丙之子,更对乙丙通奸之事忿忿不平,某日悄悄保存了甲、
乙、丙、A使用过的筷子,送某生技公司做DNA鉴定,果然,检验结果为“A与丙、乙间极可
能(机率为99.99%以上)存在一亲等血缘关系”,“甲、A之间无直系血亲关系”。故丁在2
012年1月5日对乙、丙提出相奸、通奸之刑事告诉,乙、丙被判处相奸、通奸罪刑确定前,
甲在2014年2月5日突然死亡。
一、 甲受辅助宣告,甲乙间之婚姻效力为何?若甲系受监护宣告,则甲乙婚姻效力又
为如何?(15分)
二、 甲死亡,其遗产为(结婚后)祖父赠与之不动产10笔,总价值1000万元,以及2万
元的银行存款。丁希望排除A和乙获得任何民事上的利益,故分别对A及乙做了下
列主张:
(一) 丁以继承权被侵害为由,对A、乙提起否认子女之诉,有无理由?请针对起
诉权人(原告适格)与起诉期间之问题详加检讨。(25分)
(二) 承上题,假设丁胜诉,A非甲之子,甲之继承人为乙、丙、丁。丁主张:
“甲乙之婚因甲之死亡而消灭,属于“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事由。双方应
进行剩余财产差额分配。乙之婚后财产为工作收入之累积共20万元,而甲
之婚后财产仅2万元,双方之剩余财产为18万元,甲得向乙请求差额之1/2
,即9万元之分配。丁系甲之继承人,故继承了甲对乙之剩余财产差额分配
请求权,向丁请求对全体继承人清偿9万元”。丁之主张有无理由?若甲系
于2012年修正民法第1030条之1前死亡,结果如何?你认为何者结果较妥当
?(旧法参见【参考法条】)(20分)
(三) 承上,甲之遗产最后如何分配?(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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