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12 杨芳贤老师 债总三期末考

楼主: bluecharlie (bluecharlie)   2013-08-21 15:05:03
课程名称:债总三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范围:第三人利益及负担契约 多数债权债务人 债权让与 债之消灭
开课教师:杨芳贤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3.06.24
考试时限(Mins):50 min.
附注:
试题本文:
ㄧ甲乙丙三位医师共同开设ㄧ联合诊所,三人因此成力一合伙契约。越三年,经全体同
 体同意解散合伙,结束该联合诊所,并选任甲为清算人。此时,该联合诊所之财产,
 包含所属仪器及存款,据估计共新台币(下同)10万元,为该联合诊所尚积欠出租人
 丁12万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经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义出卖诊所内所属仪器并
 将其所有权让与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该等仪器之占有,甲自戊处亦取得8万元之价金。
 甲将其中5万元用以清偿合伙对丁所积欠之租金债务,另3万元则用以支付其和人之水
 电费。是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丁就其尚未获满足之7万元之租金,得向何人为如何之请求?
 (2)又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
二甲将其对乙之金钱债权十万元,以九万元让与丙之后,甲再向丁表示对乙有金钱债权十
 万元,但因需现金使用,故愿以八万元出卖,丁不疑有他,表示同意,并支付八万元予
 甲,丁亦随即向以表示已受让甲之债权,并提出其与甲间之债权让与之书面。一个月
 之后,在该债权届至清偿期时,丁即请求乙给付,乙果为清偿,丁亦受领之。
 (1)乙对丁所为之清偿,其法律效果如何?(16%)
 (2)丙对甲或丁,可能有何权利可得主张?(25%)
 (3)丁对甲有何权利可得主张?(19%)
三甲为其妻乙雇用看护人员丙,照顾乙家居生活。不料某日丙趁甲上班时,在乙不注意下
 ,窃取甲之银行存摺及印鉴章,并趁上市场买菜途中前往银行分行填写提款单并盖上印
 文顺利提领款项十万元。试问:
 (1)银行分行对丙之附款效力如何?(10%)
 (2)又相关争议应由何人负举证责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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