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群修
课程范围:法律行为论
开课教师:王千维教授
开课学院:法学院 法律学系
开课系级:法律一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3/1/15
考试时限(Mins):110
附注:可携带未经注记之小六法
试题本文:
1.现年17岁之高中生甲,自其父母亲处获得新台币500元之零用钱,
父母亲允许甲在此等新台币500元之范围内得以自由花用。
甲因此由当中支出新台币100元购买乐透彩。
很幸运地,甲获得新台币500万元之奖金。
于是甲向乙购买一部奔驰轿车,价金亦为新台币500万元,
甲并以该新台币500万元之奖金支付予乙,乙同时随即移转该奔驰轿车之所有权予甲。
不久,甲之父母闻讯后,立即向乙表示,
拒绝承认甲先前与乙所缔结之奔驰轿车买卖契约及其价金支付之行为。
试问,此时甲与乙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2.甲经营一家园艺用品店,
委请其秘书乙向丙公司订购20部型号A-007之割草机,
每部价金新台币3000元。惟因乙在打字时之疏失,
竟将寄送予丙公司之订购单上错打成“订购200部型号A-007之割草机”。
丙公司于获悉该订购单后,随即委请专人将200部型号A-007之割草机运送至甲处。
甲当场拒绝受领,惟丙公司仍向甲请求新台币60万元之价金。
试问,此时甲与丙公司间之法律关系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