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系学会系队补助办法
民国112年5月9日 111学年度第2学期会员代表大会第1次临时会订定
第一条 本办法依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系学会组织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第三十五条
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应保留每学年会费收入百分之四
十,作为该学年系队补助经费,分上下二学期,每学期分配其二分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一般补助款:指以该学期系队补助经费之百分之五十,平均分配予所有获补
助系队之款项。
二、赛事报名补助款:指以该学期系队补助经费之百分之五十,按各系队所提交
,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赛事报名费预算金额,比例分配予各系队之款项。
三、经费执行率:指各该系队于前一学期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决算金额,除以
前一学期预算所应获补助之金额。但有不可归责于系队之事由,而使其经费执行
率受影响时,得检附证明文件并经监委会审核通过后,该受影响之部分不列入计
算。
第四条 每学期补助金额,依下列各款顺序分配予各系队:
一、一般补助款加上各该系队依比例获得之赛事报名补助款。
二、前款总额乘以各该系队前一学期所获补助之经费执行率。但经费执行率低于
百分之五十之系队,不予补助。
三、前款金额乘以各该系队前一学期会员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会议之会
议出席率。
四、该学期系队补助经费经前三款顺序分配后之余额,再按各系队所获补助金额
之比例分配。
新成立之系队,或前一学期未获补助之系队,其会议出席率及经费执行率,视为
百分之一百。
第五条 系队补助相关事宜由本会干事会总务部办理。
第六条 系队申请补助款时,应备齐预算书、系队财产清册、前一学期之系队活动结案报
告供监委会、大会审查,始得申请补助。
第七条 系队核销补助款时,应备齐决算书、相关支出凭证、系队财产清册、当学期之系
队活动结案报告,并经监委会、大会审议通过后,始得支领。
第八条 前二条关于系队财产清册与现况是否相符,监委会应实地考察之。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