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系学会组织章程
民国112年5月9日 111学年度第2学期会员代表大会第1次临时会订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以下简称“本系”)最高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学生自治、保障学生权益及弘扬民主法治思想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干事会及监察委员会组成之。
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负责议决本会各单位之提案。
干事会由系学会总干事(以下简称“总干事”)、系学会副总干事(以下简称“
副总干事”)领导之,负责拟定及执行本会行政相关业务。
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由监察长召集之,负责监督本会各单位相关
业务、解释本会法令规则及办理选举、罢免事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本系或双主修学系为法律学系之在籍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辅系、扩大辅系、法律相关学程或非主修法律之学生非属本会会员。
因转学、转系或放弃双主修资格而丧失本系主修学籍者,会员资格当然消灭。
第六条 本会会员依本章程之规定,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利。
二、参加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三、担任本会各组织干部及成员。
四、旁听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依法得旁听之会议。
五、本会会员权益于校内遭受侵害时,得请求本会处理之。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各项法律规则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大会置委员二十五名,由监察长及各年级、各班级之正、副班代各一名组成。
前项正、副班代选举,于入学时由监察长或监察委员主持,自各班级会员中互选
产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委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监委会就同班级中补选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
为止:
一、任期内丧失本系会员资格。
二、辞职。
三、因其他情事致缺位。
委员如兼任正副总干事、干事会干部、监察长或监察委员者,其于大会之职权在
前述职位任期中当然停止。
大会另置执行秘书一至二名,由监察长指定适当人选担任之,负责大会各项行政
庶务、会议纪录等事宜。如无指定人选,则由干事会秘书部担任之。
第十条 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干事会及监委会所提之预、决算案。
二、质询干事会及监委会之业务。
三、修改本章程或其他本会法律规则。
四、同意监察委员之任命。
五、议决各单位或会员连署之提案。
六、议决其他本章程规定之事项。
第十一条 大会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二次,由监察长召集及主持,讨论本系与本会有关事
项。
大会之召开应以实体为原则。但经监委会决议采线上召开者,不在此限。
会议通知至迟应于开会五日前发出、临时会至迟应于开会三日前发出。但有特
殊情况并经监委会决议者,不在此限。
期初大会应于开学之日起算一个月内召开之。期末大会应于寒、暑假开始之日
起算两周内召开之。但有特殊情况并经监委会决议者,不在此限。
已逾大会常会召开期限,但监察长仍未召开时,其他三名以上监察委员得迳行
召开之,并由监察委员推选一人担任主席。但仍须符合本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十二条 大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会。经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决议。大会之决议,总干事应于三日内公告之。
因故停止行使职权之委员不计入前项之出席人数。
委员无法亲自出席大会时,得委托本会其它会员代理出席。但同一人以受一人
委托为限。
第十三条 干事会正、副总干事、干事会各部门干部及监察委员应列席大会,进行工作报
告并备质询。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提请监察长召开临时大会,监察长应于二周内召集
之:
一、经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
二、经干事会决议。
三、经监委会决议。
于前项第一、二款情形,如请求后监察长拒绝召开或已逾二周但迟未召开时,
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连署者,得迳行召开之,并由与会委员推选一人担任
大会主席。
于第一项第三款情形,如请求后监察长拒绝召开或已逾二周但迟未召开时,其
他三名以上监察委员得迳行召开之,并由监察委员推选一人担任大会主席。但
仍须符合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第四章 系学会总干事、副总干事
第十五条 总干事为本会最高行政首长,对外称本会会长并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各部门部
长,综理本会业务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系学会正、副总干事之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并由全体会员选出,任期一学年,
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十六条 总干事下设常设部门与政策部门,统称干事会。
正、副总干事依其政纲政见,提案经大会审议通过后得增设政策部门,并应将
部长人选于并同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总干事应向大会、监委会提出学期活动计划报告、财产清册及经费预、决算书
,并受大会、监委会质询。
总干事至迟应于监委会会议召开三日前,提出该学期之经费预、决算书。
审议预、决算时,总干事应提交相关文件及各项收支原始凭证以资证明本会之
现金存量与收支纪录吻合。
总干事应将各项收支原始凭证及帐簿,于大会、监委会会议后妥善保存,以备
考查。
第十八条 总干事、副总干事,得罢免之。
罢免案,应经本会会员三十五位以上连署提案,交由监委会办理全体会员投票
议决。
前项罢免投票结果,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有效同意票多于被罢免
人当选时得票数之百分之五十,即为通过。监委会应于罢免投票完毕二日内公
告罢免投票结果。
经罢免通过后,被罢免人自前项罢免结果公告之日起,当然解除职务。
第十九条 总干事在任期内丧失本系会员资格、被罢免,或有其他情事致无法行使职务时
,由副总干事继任之,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副总干事缺位时,总干事应于十五日内提名,经大会同意后继任之,继任至原
任期届满为止。
如正、副总干事同时出缺,干事会各部门部长应于补选完成前,互相推举一人
担任代理总干事。
第二十条 干事会设下列常设部门:
一、秘书部。
二、公关部。
三、活动部。
四、学术部。
五、文宣部。
六、总务部。
七、学权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置部长一名,由总干事任命之。
各部门得置次长一至数名,由部长任命之。
各部门如有必要时,另得下设筹备团队或工作小组。
第二十二条 秘书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干事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文书收发、档案管理事宜。
二、关于监委会及大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文书收发、档案管理事宜。
三、关于本会幕僚支援事宜。
四、关于本会人力资源管理事宜。
五、其他关于本会会务运作、统整或正副总干事交办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关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促进本系学生与各团体互动之活动筹备及举办事宜。
二、关于系际联谊性活动筹备及举办事宜。
三、关于本会整体形象建立及维护事宜。
四、关于本会资讯帐号管理及传递消息事宜。
五、关于本会特约商店签约、补助及赞助相关事宜。
六、关于本会网站架设及网络平台管理事宜。
七、关于本会一切对外联络事宜。
第二十四条 活动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推动系内气氛活络政策制定事宜。
二、关于本系活动之筹备及举办事宜。
三、关于促进本系学生与各团体合作之活动筹备及举办事宜。
四、其他关于促进本系活动活络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术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校学术活动之协办或参与事宜。
二、关于本会学术活动、讲座、研讨会之主办事宜。
三、其他关于本系学生学习与发展之学术议题讨论事宜。
第二十六条 文宣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会各业务之宣传文宣制作事宜。
二、关于本会各业务之视觉设计相关事宜。
三、关于本会各业务之摄影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总务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会财务运用规划事宜。
二、关于会费收取事宜。
三、关于公库管理及出纳事宜。
四、关于本会办公室及本会财产管理、维护、添购事宜。
五、关于核编预、决算之事项。
六、关于系代表队补助款申请、计算及核拨事宜。
七、其他关于本会财务及财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学权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系学生权益事项资讯蒐集分析事宜。
二、关于公共议题或学生权益事项发起讨论及实质活动事宜。
三、关于蒐集、凝聚公共议题之公众意见事宜。
四、关于研究各项系务事宜,并促进系务公开透明。
五、协助处理本系学生申诉、陈情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所举办之法律研习营(以下简称“法研营”),其总召由正、副总干事
一人出任。
法研营总务由干事会总务部部长出任。
第 三十 条 法研营总召应于活动筹备当学期期初大会,针对活动企划及预算分配提出专
案报告。但遇有特殊情事者,得经监委会同意后,至迟于期中考后一周提
出。
法研营总召应于活动筹备当学期期末大会,针对活动进度提出专案报告。
第三十一条 法研营总召应于活动结束之次一学期期初大会,针对活动成果及收支明细提
出专案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委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得对第三十条之报告,提出建议,并要求提出改善报
告。
第三十三条 法研营总召未依前三条提出报告者,不得以本会名义办理后续活动或相关事
宜,亦不得支用任何款项。
监委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对法研营总召所提出前条之报告,经决议认仍有疑虑
者,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五章 系代表队
第三十四条 系代表队(以下简称“系队”)之成立,应由申请人检具书面申请表及二十
人以上签署之连署书,向监委会提出初审申请。申请表格式由监委会定之,
并公告施行。
监委会依前项规定办理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提报大会复审,复审通过者始
得成立。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保留当学年度会费收入之百分之四十作为系队补助款。
依法成立之系队得向干事会申请补助款,并经监委会、大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之,其相关业务由干事会总务部负责。
系队补助相关事宜,另以办法订之。
第三十六条 系队申请补助款时,应备齐预算书、系队财产清册、前一学期之系队活动结
案报告供监委会、大会审查,始得申请补助。
系队核销补助款时,应备齐决算书、相关支出凭证、系队财产清册、当学期
之系队活动结案报告,并经监委会、大会审议通过后,始得支领。
前二项关于系队财产清册与现况是否相符,监委会应实地考察之。
申请补助款之系队,有推派代表出席监委会、大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之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总干事应于第一学期开始日二周内召集体育干事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体
育干事,代表本系参与学校之体育相关会议。
前项选举会议,各运动类型系队应推派一名代表参与之,并就参与之各系队
代表选举产生一名体育干事。但总干事不具投票权。
如第一项之选举会议召集后,仍无法产生体育干事,则由本会总干事或其指
定之一名运动类型系队代表兼任本系体育干事。
第三十八条 系队如有经营状况不佳或其他特殊原因,欲解散时,应由系队队长检具书面
申请表,向监委会提出申请,经监委会审议通过、大会备查后,始生效力。
系队连续三年未向本会申请补助,则由监委会主动决议解散之,并提大会备
查。
第六章 监察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为本会最高监察机关,其职权如下:
一、审查本会各项议案及排定大会议程。
二、监察干事会及各系队之运作。
三、监察会员代表大会之进行。
四、办理系学会正、副总干事及监察长之选举及罢免事务。
五、解释本章程、附法及其他法令。
监委会开会时,得命干事会或系队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或提出说明。
第 四十 条 监察长,由全体会员选出,为当然之会员代表、监委会委员。任期一学年,
连选得连任一次。
监察长负责召集与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及监委会会议。
监察长因故暂时无法执行职务时,由监察委员互选一人代行其职。
监察长在任期内丧失本系会员资格、被罢免,或有其他情事致缺位时,监委
会应依本章程规定办理监察长补选,监委会并应于补选完成前,互相推举一
人担任代理监察长。
监察长不得兼任干事会成员或系队代表。
第四十一条 监察长,得罢免之。
前项罢免,准用系学会正、副总干事罢免之规定。
前二项之罢免程序,监察长不得参与。
第四十二条 监委会除监察长外,应置监察委员四名。
监察委员由监察长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任命之。监察委员,任期
为一学年,得连任一次。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正、副班代、干事会成员或系队代表。监察委员如兼任正
、副班代者,其正、副班代之职权于监察委员之任期中当然停止。
第四十三条 监察委员有不适任之情形时,得弹劾之。
弹劾案,应由六名以上正、副班代连署提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大
会、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不受第五十二条关于提案人数之限
制。
弹劾案通过后,该名监察委员立即解职,监察长得依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提出其他人选补充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十四条 监委会每一学期应至少召开二次常会,审议相关提案。
前项常会,应于大会常会预定召开日三日前召开完毕。
已逾监委会常会召开期限,但监察长仍未召开时,准用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
定,且不受该项但书之限制。
第四十五条 监察长认有需要或二名以上监察委员提请时,得召开监委会临时会。
监察委员依法提请监察长召开临时会,但监察长拒绝召开或未于一周内召开
时,其他三名以上监察委员得迳行召开之,并由出席之监察委员推选一人担
任主席。
第四十六条 监委会,应有过半数监察委员出席始得召开之,并有出席监察委员过半数同
意,始得决议。
第四十七条 干事会与欲申请补助之系队,应于每学期初,向监委会提出该学期之预算
案。
干事会与当学期获补助之系队,应于每学期末,向监委会提出该学期之决算
案。监委会于审议预、决算时,得决议修改预决算之数额或加注意见。
预、决算案经监委会审议通过后,送大会续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议案之全部或部分有疑义时,监委会得决议冻结之,并通知提案单位修正或
说明。
议案经提案单位修正或说明后,监委会得决议解冻之,续交付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九条 遇有罢免案时,监委会应给予被罢免人三日时间提出答辩书。
于答辩书提交截止日后三日内,监委会应将罢免投票日期及投票时间、罢免
理由书、答辩书公告。
监委会应于前项公告日起二周内完成罢免投票及结果公告。
第 五十 条 干事会或本会成员适用本章程、附法与其他法令,认有疑义者,得声请监委
会解释之。
前项声请,干事会应经内部会议决议、本会成员应有二十人以上连署,始得
提出。
监委会于收到解释声请案后,得于七日内决议不受理,并向声请单位释明理
由,否则视为受理该声请案。不受理之声请案,声请单位得于七日内检附理
由,向监委会声请再议,但以一次为限。
经受理之解释案,监委会应于二周内作出解释,并由监察长公告之。
监委会作成之解释,与本章程具同一效力。
第五十一条 监委会得编列必要之行政预算,并迳付大会审议。
第七章 提案及审议程序
第五十二条 下列提案权人得依提案程序,提出涉及本会相关事务之议案,或本章程及法
律之修正案:
一、系学会总干事。
二、监察委员会。
三、经本会会员十五人以上连署。
前项第三款提案权人所为之提案,不得以预、决算案及人事任命案为内容。
第五十三条 议案之提出,应以书面行之。
前项议案如系本章程或法律之修正案,应附具条文及修法理由。
第五十四条 除法律案及预、决算案应经三读外,本会各议案均应经二读决之。
人事任命案、预算案、决算案及法律案,不得于临时动议提出。
第五十五条 第一读会,交由监察委员会通过行之。
任何议案,经监委会表决通过,得交付大会进行二读,或为搁置、延期讨论
及不予审议之决议。
监委会决议不予审议之议案,应叙明理由,并于大会报告之。
第五十六条 第二读会,交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行之。
第二读会,主席应将议案朗读,依次或逐条提付讨论。
第二读会,得就审查意见或原案要旨,先作广泛讨论,并得酌予修正议案内
容。
第五十七条 第三读会,交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应接续于第二读会后即时行之。
第三读会,除发现议案内容有互相牴触外,祇得为文字之修正。
第三读会,应将议案全案付表决。
第五十八条 各项议案通过后,总干事应于三日内公告之。
第八章 经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上届移交之余额。
二、会员缴纳之会费。
三、校方或系上之补助。
四、校外人士或团体之补助或赞助。
五、举办活动之结余。
六、前列各款之孳息。
第 六十 条 会费之数额由干事会依该学年度本会经费状况订之,并于该学年度第一次监
委会及大会提出报告。
会费数额遇有争议,由大会议决之。
未缴交会费者,本会得采取适当作为,限制会员之权益。
第六十一条 会费于大一新生入学时缴交,其后学籍存续期间不再收费。
转系生及转学生于转入时缴交。
第六十二条 各项支出应检附原始凭证,始得向总务部支领款项。
第六十三条 与决算审议通过数额之差额,应由监察长并同干事会总务部长追讨之。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限使用于本系及本会所举办之活动,庆功宴或其他形式之奖励花
费,不得以本会经费补助之。但活动取得之赞助金或补助金,赞助方指明或
同意作为庆功宴或奖励之花费者,不在此限。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得修正之。
总干事应于通过后五日内公布之,并自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为本会之最高规范。会员代表大会、干事会、监委会及其他本会会议
决议与本章程牴触者无效。
第六十七条 本会停止运作,且无其他筹设中或运作中之本系学生自治组织时,监察长应
于该学期决算案审查通过后,宣布本会解散。
本会解散清算后,賸余财产归属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统筹及规划。
第六十八条 本会各项会议及审查程序,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准用内政部颁布之会议规
范。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施行前一学期有申请经费补助之系队,视为既已成立,无须再依第三
十四条规定申请成立。
第 七十 条 本章程施行前之系队管理委员会帐户余额,自一一一学年度第二学期决算数
额审议通过且支给完毕后,全数归至本会帐户。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一一二学年度施行。但有关选举相关事宜,自一一一学年度第二学
期举办之选举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