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系队管理办法[修正条文公布]

楼主: mv1021 (Calvin)   2011-09-30 23:54:00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系队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制订公布全文二十五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修正第3条、第5条第1项、第5条第2项、第5条第3项、第18条
第20条、删除第5条第4项、第5条第5项
第一章:系队之成立
一、 成立系队应检具“法律系系队成立申请书”一份至审查“系队管理委员会”,系队
管理委员会应于该申请书上加注审查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2/3通过始成立。
二、 系队成立之申请书应记载系队成立之宗旨目的、系队负责人、队员名册、训练及参
加比赛计画。
第二章:系队管理委员会
三、 每学期初由各系队推派一人组成“系队管理委员会”,以一学期为任期,办理本
办法所定之职务,遇有争议以多数决之。
四、 系队管理委员会之经费出纳保管工作由系代担任之。
五、 系队管理委员会之职务有
1.审查系队之成立并加注意见供监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参考。
2.监督考核系队之运作并加注意见供监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参考。
3.提交各系队之预算、决算至监委会、会员代表大会。
六、 系队管理委员会需达2/3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召开。
第三章:系队运作之监督
七、 系队管理委员会应随时监督各系队运作并加以考核。
八、 各系队应于期初大会一周前提交“预定计画书”、“预算表”一份至系队管理委员
会,并由系队管理委员会审查、汇整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供会员参考。
九、 预定计画书记载内容应有:器材报表、训练计画、参加比赛计画以及预定举办、协
办或参加之活动。
十、 各系队应于期末大会一周前提交“成果报告书”一份至系队管理委员会,系队管理
委员会于审查过后加注考核之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供会员参考。
十一、 成果报告书记载之内容应有:器材报表、练习或会议讨论记录、参加或举办比赛过
程简述及成果、整学期自我考核、决算表。
十二、 整学期自我考核之项目由系队管理委员会定之。
十三、 器材报表应加注系队自费或系队管理委员会经费购买,并标明其目前使用耗损状况
十四、 系队经系队管理委员会学期考核不佳者,应由系队管理委员会提出解散、停权或其
他方法供会员代表大会议决。
第四章:预、决算以及经费
十五、 系队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系队经费之出纳保管工作,其经费来源如下
    1.该学年系学会会费收入之4/10。
   2.上届系队管理委员会移交剩余经费。
   3.各系队举办活动之收入。
十六、 各系队之支出,应向系队管理委员会核销或预借,核销与预借办法由系队管理
委员会定之。
十七、 各系队应于学期初提报预算表以及学期末提报决算表至系队管理委员会汇整,
并由系队管理委员会送至监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十八、 各系队举办活动若有盈余,应缴回系队管理委员会。
十九、 各系队举办活动若有亏损,由系队管理委员会支出,但有可归责于系队之事由时
,不在此限。
二十、 前条但书之规定,由监察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五章:系队之解散
二一、 系队之解散,自会员代表大会作成解散决议之下学期使发生效力,系队负责人并应
将财物清算后送交系队管理委员会保管。
二二、 系队如欲自行解散应向系队管理委员会为之。
二三、 系队解散之财物清算办法由系队管理委员会定之。
第六章:施行
二四、 本办法由代表大会或系队管理委员会提案,经代表大会2/3同意后修改之。
二五、 本办法于代表大会通过后之次学期始实行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