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学会章程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一月修订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修订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修正第14、36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增订第35条条文;并修正35、36、37、38条条号为36、37、38、39
条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修正第35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增订第36条之一条文;并修正第8条、第19条、第32条、第36条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修正第10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九月修正第29条文、第32条文2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会。对外简称:政大法律 系学会
。对内简称:系学会(以下简称 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政大法律学系(以下简称本系)最高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学生自治,保障学生权益及宏扬民主法治思想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本系之在校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依本章程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二、本会会员权益于校内遭受侵害时得请求本会处理之。
三、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利。其实施方法以附法定之。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每年级各组及各班班代、总务组成。
第九条 会员大会代表不得兼任干事会干部。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之规定,代表全体会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议决干事会、系队管理委员会所提之预、决算案。
二、议决其它与会务相关之提案。
三、监督质询干事会、系队管理委员会、系代表、监委会之会务执行。
四、修改学会章程。
五、制定本章程相关实施办法,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常会于每学期期初、期末召开。会长及干事会干部须列
席备询。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连署或干事会决议后,得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
会,由系代表召集之。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常会及临时会时,会员代表以外之其它会员得列席
发言,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达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始得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系代表应于七日内公告之。
第四章 系代表
第十六条 系代表为本系学生之法定代表,为当然之会员代表、监委会成员。对
外代表本系。
第十七条 系代表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十八条 系代表不得兼任干事会干部。
第十九条 系代表依本章程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于必要时,召开监察委员会议,以督察会务。
三、依其职权,代表本会参与各项相关会议。
四、协助处理本会会员,权利受损之事宜。
第二十条 系代表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监委会互选一人代行其职,并依法办
理补选。
第二一条 系代表有重大违法失职情事时,得罢免之。
第二二条 系代表之行政费用一并同干事会预算提出。
第五章 干事会
第二三条 干事会为本会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大会决议,综理本会会务。
第二四条 总干事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二五条 干事会组织由总干事自行决定,惟干事会之组织须于竞选时提出。
第二六条 干事会应向会员代表大会,监委会提出活动计划报告及其经费预、决
算,并受会员代表大会、监委会质询。
第二七条 总干事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副总干代理。正副总干事均出缺时,
监委会应依法办理补选。
第二八条 总干事有重大违法失职情事时,得罢免之。
第六章 监察委员会
第二九条 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为本会之监察机关。负责督察干事会、
系队管理委员会之运作。
第三十条 监察委员应选四名,由系代提名,会员代表大会同意,任期一年。连
选得连任一次。
第三一条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干事会干部。
第三二条 监委会依本章程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干事会之预、决算案,并于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二、于必要时,召开监察委员会议。若一预、决算案经监察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意,
,提案单位得于通知监察委员会后,提交至会员代表大会再次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投
票权人同意,该案予以通过。
三、办理系代表,总干事之选举。
四、解释本组织章程,附法及其他规则。
第三三条 监察委员会之行政费用一并同干事会预算提出。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四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上届移交。
二、会员缴纳之会费。
三、校方、系上之补助。
四、校外团体之赞助。
五、举办活动之结余。
六、以上五项之孳息。
第三五条 本会应拨付该学年会费收入百分之五十于系队管理委员会,以为其运作之经费
。
第三六条 会费于大一新生入学时缴交,其后四年不再收费。
转系(学)生比照新生办理。
会费由干事会依该年度学会经费状况订之,并于该学年度期初大会,向会员大会提出报告
;若会费数额遇有争议,由会员大会议决之。
若不缴交者,学会得采适当之作为,限制会员之福利。
第三十六条之一
本会经费,限使用于法律系及干事会所举办之各活动;庆功宴或其他形式之奖励花费,不
得以本会经费补助之。但各活动取得之赞助金或补助金,若有指明或同意作为庆功宴或奖
励之花费者,不在此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于全体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会员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时,得修改章程。系代表应于通过后七日内公告之。
第三八条 本章程为本会之最高规范。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与干事会之决议与之
抵触者无效。
第三九条 本章程自八十一学年度起生效。